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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混同,请你找一下法律讲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12:34:21


法律讲坛三十二回:律师指路


图片来自公众号千千法言


首先我对这位仁兄富有哲辩的思路很赞赏,乍一听还挺有道理的,有做律师的潜质,善于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当然做为律师的我,站在马路沿上也经常给陌生人指路,前提是我对路况很熟悉,如果不熟悉的话,宅心仁厚的我也会拿出手机帮助导航。至于这位问路的仁兄会不会遇到淘气顽皮的小孩瞎指路让这位仁兄掉进坑里的情况。


法律讲坛三十二回:律师指路



今天我用西方经济学与该仁兄交流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有十五亿人口,绝大部分人都可以指路,但是中国仅有三十五万名律师,除去挂证做非诉的律师,真正执业做诉讼的律师又少了一些。律师所指的路是当事人的人生之路,毕竟谁也不愿意有牢狱之灾或者做买卖签合同损失个几百万。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在马路上咨询行人,绝大部分行人都肯定会说我不懂,你去咨询律师。从经济学上来说,律师执业是有市场门槛的,不是所有的路人都可以解答法律咨询的。

至于咨询律师收费是欧美国家的传统,通常欧美人还是很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律师,但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中国也没有一个律师是靠咨询来养家糊口的。律师通常做一件普通案件或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是五万元,案件工作时长50个小时法律顾问可能需要工作100个小时,算下来每小时收费是500元到1000元。所以律师没有必要为了二百元的咨询费和当事人磨叽半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法律咨询是有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为了一个免费咨询或者收费200元的法律咨询失去做一小时收费1000元的案件,或者利用这段时间去提升一下自己,读个EMBA拓展一下人脉。

法律讲坛三十二回:律师指路


律师服务其实就是一个商品,是商品就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律师的使用价值就是帮你挽回多少经济损失,价值就是律师费。该仁兄将传统的问路道德和社会公共产品与有价的律师服务混同,这逻辑就如同:你们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悬壶济世,给病人看个病做个手术还收那么高的医疗费;你们法院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老百姓打个官司还收什么诉讼费;你们大学的工作就是培养祖国的栋梁之才,孩子们上个学还收那么高的学费!据此理解,我们律师也可以跟律师协会商量,律协是是律师的娘家人,都是自己人,还收什么会员费呢!我们也可以跟税务机关商量我们律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减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呢!尽管国家公立的医院和学校提供的服务都是社会公共物品,尚且收费,更何况完全市场化自负盈亏的律师行业为什么不能收费呢!古代的讼师在衙门口摆个摊起草个文书都要收个一两二两银子,难不成现代人还没古人觉悟高呢!

法律讲坛三十二回:律师指路




律师、医生、老师、会计师都是古老传统职业。世界上最早的律师就是在中国出现的。律师的祖师爷叫邓析,是春秋时郑国人,生于公元前545,死于公元前501,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一个著名的思想家,一个大法学家,中国民权法律的启蒙者。《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邓析打官司是收律师费的,大案成衣一套,小案只收上衣或者裤子一件。那时,他就已经认为帮人家打官司这是一种职业了,养家糊口的职业,收费合理正当。结果人家邓析家里生意兴隆,客户蜂拥而至。邓析他太太还开了一间店铺,这就是最早的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就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这应该是中国最早的司考培训班了。邓析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他的理论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就是你的委托人无论有理没理,你能找出理由,帮助你的委托人打赢官司。


法律讲坛三十二回:律师指路


邓析的思想是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理论。《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

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死者家属以为有道理:对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买主,我若不买,卖家便一无所获,那我就耐着本性再等一等,看他如何!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卖家买尸体了。

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得尸者以为没错:是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卖主,只此一家别无分号,我再耐心等一等,死者家属早晚会来的。

法律讲坛三十二回:律师指路


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因为谁也没给钱,所以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

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一个听起来都合乎逻辑,但合在一起就荒谬了。邓析肯定是希望他们相持一段时间后,双方都可以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从这件事上来看,邓析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在邓析看来,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但不可滥用。这就是诉讼程序要有规则,也就是最早的民事诉讼法啊!

该仁兄认为组织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我举双手表示赞同,但是健全的法律靠谁来具体实施呢!是否仅仅靠国家机关可以吗!该仁兄认为律师行业会渐渐消退,我也很认同。但是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毕竟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律师收费是按劳分配为主,法律援助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也希望有朝一日,我们国泰民安,孩子们能喝上安全的奶粉,使用上安全的苗苗,在学校不受虐待,社会上无讼止讼,律师全部失业,人民都很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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