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囚服,骑着电动车在大街上招摇而过……这可不是影视剧里的桥段,而是山东济宁金乡县警方提供的一段监控画面。上个月因盗窃罪被判入狱、刚刑满释放的男子高坡(化名),没有脱下囚服就又开始了他的盗窃“生涯”,他再次偷了电动车后并销赃。
(监控画面为他正在寻找销赃地点)
仅仅四天后,高坡就在济宁落网了,加令人咋舌的是,高某此前已经因为盗窃罪和诈骗罪先后五次被判入狱,偷的东西大部分为电动车,什么情况?难道偷东西也上瘾?为此,津云新闻记者来到山东金乡进行走访。
出狱数小时后又作案
济宁市金乡县是中国著名的大蒜之乡,还有20多天新一季的大蒜就要收获了,今年的价格要好于去年,城郊的蒜农和记者攀谈着,而说起半个多月前偷电动车的高某,他们大多不甚了然。确实,高坡穿着囚服在出现在金乡街头,有着很大的偶然因素。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高坡是菏泽市牡丹区人,本人和金乡没什么交集,只是最近一次服刑在金乡县的金桥监狱,“他共五次获刑入狱,前四次都是在菏泽等地监狱服刑,只是最近一次转到了金乡”,而据警方调查,除了4月10出狱当天偷窃电动车之外,他之前也没有在金乡作过案。
4月10日上午9点多,高坡走出金桥监狱的大门,结束了自己的第五次服刑。没有家人来接,身上没有分文。他穿着囚服,一路向南走,一个多小时后,来到了金乡县城区。大约中午时分,在育才中学北面的一处工地,他瞄上了一辆没有拔钥匙的电动车,“熟练”地骑着离开了。
之后,他找到了销赃地点,把电动车卖掉,买了一身衣服,换掉了身上的囚服。
下午,他在县城另一处地点又偷了一辆电动车,卖掉,然后去了济宁。
民警介绍,在济宁市的三天时间里,他又偷了三辆电动车,“他销赃没有固定地点,有时卖到修电动车的门店,有时卖给收废品的”,民警介绍。
金乡县公安局缗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高坡展开了布控追查,最终他们在济宁市一家宾馆发现了高某的踪迹。4月14日,缗城派出所四位民警赶到济宁将其抓捕归案。高某目前被羁押在看守所。
高坡在金乡盗窃的两辆电动车,有一辆已经物归原主。
和电动车的“不解之缘”
办案民警告诉津云新闻记者,高某之前几次获刑,除了一次因诈骗罪之外,大部分都和盗窃行为有关,且偷盗物品大多为电动车,案值大都为几千元,最多的一次涉案金额8000多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公开的判决书得知,高坡生于1992年9月,小学文化,出生于菏泽市牡丹区。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八个月(抵扣羁押时间后于2018年5月刑满释放);而高坡的第五次获刑,即在金乡金桥监狱的服刑,记者未检索到公开资料,但起止时间和第四次刑满释放的时间大致逻辑吻合。
高坡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获刑,共涉及盗窃电动车8辆,其中两轮电动车5辆,三轮电动车3辆,电动车及车内物品总价值为11411元。综合看来,高某的盗窃生涯一直和电动车有着莫大的“不解之缘”。
判决书也还原了当时高坡作案的一些细节,其第四次获刑的判决书中表示: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窜至菏泽市牡丹区阅城国际名城工地2号楼南侧仓库门口,盗窃朱某白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同年9月12日,被告人高博再次窜至阅城国际名城工地准备实施盗窃犯罪时,被朱某等人抓获,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59元,车上其他财务价值400元,盗窃物品总价值共2259元。
(出狱后首次作案的工地)
“可能是上瘾了 看见电动车就拔不动腿”
金乡县警方告诉津云新闻记者,从系统信息查询可知高某家里还有父亲和一位哥哥,但至今无法联系上其家人,“4月10日出狱时,都没有家里人来接他,可见他跟家里关系并不好”。
办案民警表示,通过审讯和和高某的沟通交流发现,其本人精神方面并没有问题,“很正常,一米七多,长得还有点书生气”。
对于有网友表示高某的行为可能是基于“无法融入社会,可能想再回到监狱里”的心理,办案人员予以了否认:“高坡本人才27岁,很年轻,主观上肯定不会想过监狱里的生活。”
另一位金乡警方人士谈了自己的理解,“不能因为高某的行为,就说监狱里的教育和监管是没有作用的,他执着偷盗电动车的行为,可能就是上瘾了,看见没拔钥匙的电动车就拔不动腿”。刚出来4天偷了五辆,这种行为属于屡教不改、非常恶劣的了。
据了解,高某交代称在金乡的作案动机是因为没有回家的路费,想卖掉偷来的电动车做路费,但办案人员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可,金乡县城距离菏泽市牡丹区仅八九十公里,完全没必要绕道济宁市,“他实际上并没有回家的想法,真想回家的话在金乡盗窃的两辆电动车钱完全可以回家了,没有必要再跑到济宁去作案。”
律师说法:惩罚之外 更应关注如何回归社会
如此执着地盗窃电动车,数次身陷囹圄,刚出狱未脱囚服就再次作案……高某的行为和过往被有些网友冠以“幽默”的评价。其背后有怎样的犯罪心理,对于这样一个“累犯”,是否会被从重处罚?而除了依法严惩之外,对此类当事人社会应该实施怎样的矫正措施?津云新闻记者咨询了业内有关人士。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葛鹏起表示,高某刚服刑期满,紧接着又偷盗,综合他前几次的作案经历,已经构成了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要依法从重处罚。“其实他前几次的判罚已经属于从重了,一般来讲,首次盗窃,如果涉案金额不大的话,一般会判缓刑。 高某有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000多元钱,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经属于依法从重了”。
对于高坡这样偷窃成癖、无法收手的行为,葛鹏起律师分析,高某本人肯定能意识到偷盗会被判刑坐牢,主观上他也不会向往监狱里的生活,但他可能觉得自己没什么谋生技能,在社会上无法立足,也不被家人接纳,人生已经没有了希望,“可能他熟悉监狱里的生活,觉得进去不进去已经无所谓了,因此便破罐子破摔,不再约束自己的行为”。
“其实,这个案例应该让我们更多地关注刑满释放人员如何回归社会的问题”,葛鹏起表示,“我们不可能挽回所有的刑事罪犯,但100个里面如果能挽救二三十个,还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监狱不应该只是惩罚人的地方,也应该是一个改造人的地方,可以借鉴一些监狱的做法,设置两个工厂,一个供服刑人员干活、改造,另一个专门接纳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表现好的、干得好的出来后直接实现就业,工资也比较高,减少了其融入社会的成本”。此外,葛鹏起建议,社会矫正也应该有更大的作为,一些基层组织要给予刑满释放人员必要的关爱,比如在短时期内(一年或半年)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低保,让他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过渡期内有饭吃,客观上有助于当事人不再选择重新犯罪。
“如果像本案中,关了放,放了关,公检法等国家机器也是要付出很高的成本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必须有社会的外在力量帮助他进行矫正,逐步促使其改变认识,回归社会。”
(津云新闻记者 陈庆璞 发自山东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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