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事人的咨询,从方律师发现当事人对“医疗纠纷”这个范畴的认知存在重大误区,在这里,笔者认为先从“医疗纠纷”的概念入手比较恰当。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两者之间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一、 鉴定主体不完全相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医疗纠纷的鉴定主体是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根据上述法规对鉴定主体的规定,从方律师给患者提出如下建议: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且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对于患方来讲,时间上不好控制,且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是经市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面向社会,接受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与前者相比鉴定结论会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鉴定推翻的案例。因此,在患者不知该如何提起鉴定时,针对具体的问题可以向从方律师求助,从方律所医疗纠纷团队凭着多年积攒的医疗纠纷办案经验和对患者的济人之心,为患者及家属每月提供数十起免费咨询,以期为他们指点迷津。
二、鉴定性质迥然不同。从两者的鉴定书内容来看(详见附件),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的认定,是一种行政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医疗损害鉴定大多是一种民事诉讼中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的责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需要对医疗过错责任进行认定,才能确定赔偿的金额范围。
三、赔偿数额差别巨大。医疗损害的赔偿数额要高于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中对营养费和死亡赔偿金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包括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所有项目之外,对营养费和死亡赔偿金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四、医疗损害的过错认定难度低于医疗事故认定。因为医疗损害中,医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责任即使低于20%,鉴定结果也是比较容易认定的,患者也会依据该鉴定结果取得相应比例的赔偿,而医疗事故是对医方的一种行为的综合认定,如果医方过错行为不达到医疗事故最低的四级标准,则不能被认定为为医疗事故,因此患者无法获取赔偿,还需转为医疗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因此这就是从方律师建议患方一开始就提起医疗损害鉴定的原因。
在这里,从方律师呼吁,一旦发生医疗损害,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发生医疗损害后,患方已经在身心上承受了沉重的打击,经过双方调解,若医方不能提供充足的赔偿,保障患者的权益,患方便可选择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附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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