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解释: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条规定一般为司法机关认定「诬告陷害罪」的依据。
其中,存在着一个关键前提,即「捏造事实」。只有在某人捏造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因「诬告陷害」罪名遭到逮捕。
那么,什么类型的犯罪最容易出现诬告的情况呢?
如果让17世纪英国法学家马修·黑尔爵士(Sir Matthew Hale,1609-1676)来回答,那么答案大概会是「强奸」。他曾说:
「强奸是一种很容易被指控但却很难被证明,而被告也很难抗辩的案件。」
近月来,一些令人瞩目的社会热点——如「吴亦凡都美竹事件」「阿里女员工受性侵事件」与「钱枫涉嫌性侵事件」,从事件进展情况来看,似乎都与黑尔爵士这句话有所关联,特别是将语境从「强奸」放大到「性侵」后,在当下舆论场域中,「女方诬告」一词更时常出现在坊间议论里。
2021年8月16日,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不过,在此之前一个月里,吴亦凡与都美竹就强奸问题展开多次交锋,在吴亦凡未遭到逮捕之前,坊间有很多质疑都美竹诬告强奸的言论。
图片来源:豆瓣
2021年8月7日,阿里巴巴女员工周某爆料自己遭受到上级领导及商家的性侵猥亵,引起舆论轰动。包括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济南华联超市等企业都先后卷入其中。但随着后续警方通报的发布及涉事男性王某文妻子爆料女员工有虚假陈述和造谣污蔑,舆论又发生了反转。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图为8月27日周某的律师发布的声明。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中国新闻网
2021年8月24日,网友小艺自曝两年前被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强奸,此后公安机关开始介入调查,湖南卫视因钱枫个人问题引发重大负面影响,而解除了与其的合作关系。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图为8月27日钱枫本人发布的声明。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钱枫oscarqian
然而,事实真如黑尔所言吗?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要明白——什么是「性侵」?
有人可能会将「性侵」与「强奸」直接等同。
事实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强奸是性侵的一种类型,但性侵不单指强奸,还有各类「强制猥亵」行为,诸如未经允许对他人(多数情况下是男性对女性)进行吸吮、亲吻、搂抱等,都可以视为性侵。一旦定罪,会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条内容看起来十分明确,可当今各类如罗生门一般矗立着的热点性侵案件却在告诉我们,事实的认定——尤其在男女矛盾愈发尖锐的社会舆论中,相比起简单的几行法条,要复杂而麻烦得多。
这是为什么呢?
一部分原因在对于法条的认识上。
「强奸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内容表明,定罪需要「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这里「违背、暴力、胁迫」等词语,都指向断定性侵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即「未经允许」。
那么,何种行为才算是「未经允许」?
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说明了四种主要的「性同意制度」,分别是:最大限度反抗标准、合理反抗标准、「不等于不」标准、肯定性同意标准。最大限度反抗标准是历史最悠久的,要求被害妇女必须尽最大程度反抗性侵,如《大清律》要求要「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合理反抗标准相比起最大限度反抗标准是一种进步,但「什么程度才算合理反抗」仍需要司法机关来判断;「不等于不」(No Means No)标准是随着女权主义兴起而产生的,意味着在性行为前,只要女性明确说了「不」,那就意味着不同意;肯定性同意标准则相对「不等于不」标准更进一步,意味着「是等于是」(Yes Means Yes),只有得到女性肯定性的同意,才可以进行性行为。如果女性沉默,那就意味着不同意。
作者:罗翔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
很多女性可能会同意「不等于不」这一原则,即只要一位女性明确表示「不」,那么男性就理应随之中止一切性试探和相关意图,尊重女性的意愿。
只要在这一情况下,对方不终止行为而继续的,均是「未经允许」。
一些男性在潜意识中对女性说「不」的第一反应并非是女性在拒绝,而是在「欲迎还拒」。也就是说,女性的「不」不代表「不同意」,而代表「半推半就」,甚至会被视为一种调情方式。有学者认为,这种「不」代表的只是「象征性反抗」,而非真正的不同意。女性之所以会这么说,只是出于某种担心——如在宗教或道德上有疑虑,亦或害怕自己表现得水性杨花,恐惧被传染某种疾病等。正是这种态度导致了不少男性在女性说「不」后,仍做出侵犯行为。不过法律只会尊重女性作为一个正常人的理性态度——即女性表示「不」的事实。而双方到底有着怎样的心理活动,女方是出于什么心理说出「不」的,并不在法律的关涉范围内。如果男性无视女性的语言拒绝,坚持自己的侵犯行为,那理论上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但必须要经过调查确证女性表明过「不」,男性有过侵犯行为,而这一取证过程往往并不容易。
图片来源:The Gibraltar Magazine
不过,这一点在实践中却往往是争论的焦点,因为调查取证不易。
取证,这正是性侵案件中的主要难点。
无论是诬告陷害罪的「捏造事实」还是强奸罪的「违背被害人意愿」,核心都是事实。
由于性侵案大多具有一对一的私密性,事实究竟如何只有当事人知晓。
如果没有监控录像、其他人证和物证,性侵便难以界定。
知名律师周兆成曾表示:
「如果发现自己被性侵,最有利的一个维权手段就是立即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之下来搜集和固定性侵犯罪证据。同时,作为被侵害人,要有意识地去搜集和保存证据:不要立即清洗身体,保留身体上留下来的一些痕迹,比如性侵者的精液或毛发;如果有抓挠,指甲里可能留存有一些痕迹;有意识地尽可能留存更多证据,包括现场床单,被褥,包括内衣内裤,还有擦拭或留有痕迹的纸巾、避孕套之类。这些都可以证明性侵犯罪的发生,所以非常重要。」
可见,被性侵者需要在事后,「有意识」地做很多事,以保存证据。
但若没有提前了解过相关情况,这种意识是被性侵者不易具有的。那么很多证据便可能无法及时保留下来,致使后续案件调查困难。
而对受到性侵的女性来讲,她们总是处于一种取证困难的情况当中,仿佛她们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告,因为她们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自己曾表明「不同意」。
如果她们所能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无法证明,那么最后的结果便是男性无罪,「性侵诬告」的舆论指责也会随之而来。
不可否认,确实存在部分别有用心的女性,以虚假控告性侵的方式来到达自己的目的。但这种情况并非主流,大多数女性的性侵控诉仍是真实的。根据学者朱莉·艾莉森(Julie A. Allison)与劳伦斯·赖特斯曼(Lawrence S. Wrightsman)在《强奸:被误解的罪行》(Rape: The Misunderstood Crime,1993)中的统计,美国的强奸虚假报案率只有5%,平均二十次当中有一次。如果负责出警调查的是女警察,那么虚假报案率则会下降至2%,平均五十次当中有一次。2%这一数字与其他罪行的虚假报案率基本持平,并无什么特殊之处。图为2020年,学者萨拉·博利厄(Sarah Beaulieu)进行的统计。在她的统计中,强奸的虚假报案率更低,只有千分之二。
图片来源:Sarah Beaulieu
然而,对男性来说,问题也不简单。
因为一旦遭到女性控诉,无论事实上他有没有性侵对方,是不是受到诬告,他都会受到声誉上的打击,环境会长期给予他巨大压力。
即便后来证明是诬告,这种社会声望上的损失也难以弥补。
比如丹麦电影《狩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电影《狩猎》(Jagten)海报。豆瓣上,一位网友看完后评价「看的人想死的心都有了」。
导演:托马斯·温特伯格
制片国家/地区:丹麦/瑞典
上映时间:2012
主角是一位离异男性,在一家小镇托儿所工作。他为人善良,性格温和,受到同事和孩子们的普遍欢迎。
然而,当一个早熟女孩撒谎,控诉他性侵之后,一切都变了。
在被指控后,男人一夜间成为了整个小镇排挤和压迫的对象,所有人都不信任他,不管是他的朋友、前妻还是陌生人,都对他充满了恶意。
这种恶意即便在女孩透露出真相后,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缓解,这个并不存在的污点将一直伴随着男人。
一个国内的典型案例是2020年的「罗冠军事件」。女方梁颖在2020年8月于微博指称男方罗冠军强奸自己,并将「强奸」行为披上了虚假的爱情外衣,对其身心均造成了严重伤害。事发后,罗冠军遭遇疯狂的网络暴力,他称自己即便公布了「全部事实经过与相关证据」,业已「完全社会性死亡」,再无声誉可言。而一个月后,梁颖又发微博,称「罗冠军并没有强奸自己」,向公众及罗冠军和他家人表示歉意。但对曾遭到污蔑的罗冠军来说,梁颖的道歉已经没有太大用了,他失去了工作,迫不得已三次搬家,如他自己所说遭遇了「社会性死亡」。图为梁颖于2020年9月6日所发的道歉微博。
图片来源:知乎
观众在观看这部电影时,大多会对那些轻易相信小女孩话语的大人感到愤怒,而这些人在得知真相后又不愿道歉,仍对男主角保持恶意。
然而,观众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他们在观影时,站立于上帝视角,可以得知事情的全貌,知道小女孩在撒谎,男主角是被诬告的。
但现实中,无人能做到这一点,大家都在罗生门附近徘徊,事实笼罩在迷雾中。
如果想要安然地吹开这片迷雾,那么风的名字只有一个——尊重。
当出现类似事件时,为了防止自己不成为《狩猎》中加害男主角的小镇居民之一,个人能做的只有尊重:
用尊重的态度对待证据,对待他人,不盲从舆论,不预设立场,不轻信一面之词,不被情绪所左右,监督司法程序的执行,相信程序正义。
这不仅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能力。
美国心理学家艾瑞克·弗洛姆(Erich Fromm)写过一本书,名为《爱的艺术》。他在书中认为:
「爱不是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态度,它不是一种只需要投入身心的感情。而是一种能力。一个人并非是想要爱一个人就可以爱的,爱需要后天学习和训练才能学会。如果不能学会如何真正谦恭、勇敢、真诚地爱他人,那么人们心中的爱永远无法得到满足。」
爱是一种能力,尊重亦是如此。
对于看客是如此,而对于性侵案的当事人更是如此。
如果足够尊重他人,那么很多性侵案件从根源上就不会发生。
20世纪50年代前后,多数普通法国家的主流观点还认为「女性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她们也不理解她所说的」,而到了20世纪后半叶,女权主义兴起,女性更多为自身的解放而奔走,女性开始成为真正独立的个体,而非依附于男性的存在,双方拥有的权利日渐平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一种男性与女性之间互相理解的巨大进步。
图片来源:搜狐
正如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中说到的:
「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行为人有义务了解对方的意愿,不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要尊重她们说不的权利。」
由于种种原因,性侵这类指控的诬告问题难以得到根除,但当人与人之间有了基本的尊重,其发生的概率会大为降低。
与此同时,社会也应当加强普通人的性教育,让人们正确认识性,避免让整个社会为错误的认知付出代价。
尊重证据,尊重正义,尊重每个个体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少一些诬告,多一些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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