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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徐水找律师,护妹持锹拍死妹夫改判无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21:07:52

河北男子护妹持锹拍死妹夫获无罪后,诉请被害人返还30万赔偿金再次被法院驳回。

12月30日,澎湃新闻从河北保定中院获悉,保定中院对田丰、王某杰上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二审审判长解释说,作出前述判决系向社会表明法律对诚实信用的维护,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并不相悖。

案情显示,2017年4月19日晚,赵某军持尖刀刺入田茹腹部,危急关头,为保护妹妹,田丰持锹拍死了赵某军。次日,田丰被刑拘。

据通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获取死者赵某军家属谅解,2018年1月4日,田丰之妻王某杰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依约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

2018年7月23日,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以田丰故意杀人罪向徐水区法院提起公诉。随后,田丰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6年,二审获刑3年。

随后,田丰提出申诉,认为其系正当防卫。此案经再审后,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8月23日,田丰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32万元。

获无罪之后,田丰认为,此前其妻王某杰系因形势所导,被迫与死者家属签订前述协议,遂诉请法院撤销协议书并返还赔偿金。

徐水区法院审理指出,该协议书的签订,不存在草率、疏忽,是田丰、王某杰真实意思表示,“3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致人死亡情形下赔偿的项目和范围,且数额适当。”

为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田丰、王某杰的诉讼请求。田丰对此不服,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

12月27日,保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30日,针对前述合同纠纷判决情况,该案二审审判长向澎湃新闻表示,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田丰妻子王某杰为了田丰在随后的审判中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主动找到村干部请求进行调解。经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泉、村主任陈某军多次给死者家属做工作,最终取得同意并签下涉案《协议书》。

“在田丰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程序中,被告人田丰均以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主张减轻刑罚。从两次判决结果看,法庭在对田丰定罪量刑时均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父母已出具《谅解书》的情节。”审判长在回应中表示,田丰刑事案件经过再审发回重审后,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不能以该结果否定先前民事协议书的效力。

审判长认为,从《协议书》签订时的参与人、签订地点、协议内容和履行等情况可知,上诉人王某杰是在对协议性质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并得到上诉人田丰的认可,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所以该《协议书》不应撤销。

值得关注的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审判长解释说,根据本案所涉及《协议书》的性质来看,这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不仅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不相悖,而且能够进一步向社会表明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前述审判长还表示,本案中,《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更能通过审判实践引导人民群众建立契约精神,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习惯,树立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观念。

【附:二审审判长解答涉案法律问题】

2021年12月30日,就田丰、王某杰上诉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情况,以及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该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一、上诉人田丰、王某杰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协议书》属于什么性质?

审判长:该案所涉及的《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就该《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而产生的争议引起诉讼,我院认为应为合同纠纷。

从涉案《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来看,田丰为保护其妹妹,持铁锹柄持续击打妹夫赵某军头部、右臂、腿部致其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田丰妻子王某杰为了田丰在随后的审判中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主动找到村干部请求进行调解。经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泉、村主任陈某军多次给死者家属赵某引、何某芝做工作,最终赵某引、何某芝才同意调解并签下涉案《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订的地点是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时,上诉人王某杰的亲戚曾某彬夫妇、上诉人田丰之妹(死者赵某军的妻子),被上诉人赵某引的两个女儿赵某红、赵某霞,以及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栋和村干部陈某军均参与、见证并认可。该《协议书》签订是王某杰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田丰在得知王某杰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后表示同意,系对王某杰行为的追认。

从该《协议书》的履行来看,本案被上诉人赵某引、何某芝承受老年丧子之痛,因考虑到姻亲关系和第三代的抚养问题,在村干部和上诉人王某杰及其亲戚多次劝说下,为上诉人田丰致其子死亡的行为出具了放弃追究田丰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谅解书》。此时,上诉人的目的已达到。就本案来说,田丰刑事案件尚处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田丰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作为签订《协议书》的每名参与者都对此认可。

从该《协议书》的作用来看,在田丰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程序中,被告人田丰均以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主张减轻刑罚。从两次判决结果看,法庭在对田丰定罪量刑时均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父母已出具《谅解书》的情节。

田丰刑事案件经过再审发回重审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不能以该结果否定先前民事协议书的效力。

就本案来说,上诉人田丰、王某杰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刑事诉讼中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签订《协议书》前,上诉人王某杰曾主动找村干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时有其亲友、村干部参与;《协议书》约定款项包括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属于致人死亡情形下赔偿的项目和范围,且数额适当。

综上,从《协议书》签订时的参与人、签订地点、协议内容和履行等情况可知,上诉人王某杰是在对协议性质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并得到上诉人田丰的认可,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所以该《协议书》不应撤销。

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我院认为,如果在本案上诉人田丰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后,赵某引、何某芝再要求田丰支付赔偿金,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田丰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协议书》发生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田丰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双方是基于“因赵某军死亡一事”为取得赵某引、何某芝的谅解,不是基于田丰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王某杰给付赵某引、何某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万元,均属于致人死亡情形下赔偿的项目和范围,且数额适当。《协议书》同时约定赵某引、何某芝出具对田丰的《谅解书》。

该协议属于双方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并非田丰对赵某引、何某芝的单方面赔偿协议。因此,在赵某引、何某芝履行了出具《谅解书》义务的情况下,田丰、王某杰应当支付给对方《协议书》约定的钱款。

三、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相悖?

审判长:相关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本案所涉及《协议书》的性质来看,这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我院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不仅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不相悖,而且能够进一步向社会表明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使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本案中,《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更能通过审判实践引导人民群众建立契约精神,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习惯,树立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观念。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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