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篇名为《华为任正非:全球经济长期衰退,要把活下来作为主要纲领》的文章走红网络。
文中引用了任正非的话:““把活下来作为最主要纲领,边缘业务全线收缩和关闭,把寒气传递给每个人。”
面对困境,企业尽量收缩战线,保存实力,是一条活下来的路径。笔者认为,企业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解除面临的困境,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存活下去。
一、什么是预重整制度
1、著名的王欣新教授认为:
近年来在我国破产法实施中兴起的预重整,是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基础上结合产生的具有重要企业挽救功能的法律制度。
预重整包括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前后两个关联阶段,以前者为关键,并通过两阶段在预重整规则下的有机衔接,使当事人在庭外重组中自行协商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在进入重整程序后,经法院审查批准直接延伸到重整程序中,省略普通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分组会议的召开、表决等相关程序,从而市场化、法治化、简易、快捷地解决企业挽救问题。
2、《破产法立法指南》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将预重整称为简易重整程序,即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
称其为简易重整程序是因为,自愿重组谈判成功后,可以省略重整原有的部分程序,使重整更快速、简便、低成本地进行。
二、近年来重点推动预重整制度发展
1、2017年首次提出“预重整”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6条规定,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研究制定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
2、2018年提出重整组方案与重整方案的衔接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22条规定,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该规定指出,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3、2019年进一步明确预重整方案的效力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115条强调了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指出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4、2021年将预重整制度列入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2021年1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21〕24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行预重整企业的条件
2022年,上海三中院和江西高院制定并实施了预重整的相关规定。这是在多地法院多年的实践后,出台的最新的关于预重整的规范。对之前各地法院出台的各项预重整文件有所借鉴,并对近几年的预重整司法实践的梳理和总结。
因此,上述文件是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有操作性的规范文件。从这两份规范性文件里可以清楚了解什么企业可以进行预重整。
1、江西高院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六条:【预重整适用条件】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重整价值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者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占据行业龙头或者重要地位,对行业发展或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企业;
(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较好的当地核心企业或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的企业。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试行《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三条:【适用条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具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
(一)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
(二)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
(三)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
(四)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
(五)重整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明确。
四、预重整中的协议
预重整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议是指: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务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划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因此预重整协议或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可以参照重整计划的制作,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五、预重整制度如何解决企业困境
1、保护企业财产
《江西指引》第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保护】预重整期间,对本省辖区范围内涉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临时管理人可向相关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书面申请和预重整决定书审查决定中止执行。
本省辖区外法院、有关单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临时管理人或受理法院与相关单位商榷处理,也可以由临时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妨害预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或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保障企业借款
《江西指引》第三十三条【预重整期间的融资】预重整期间,经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3、府院联动支持
《江西指引》第三十四条【府院联动】预重整期间,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建议,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政府在预重整中组织协调、维稳处置、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方面的作用,为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律师简介·文春生
盈商律师团队发起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盈科上海破产与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破产法律事务、不良资产法律事务、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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