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成涛律师
本律师最近处理了几起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成功帮助当事人躲避了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看到当事人能够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律师也真为他或她高兴。现将本案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来,希望对各位当事人有用。
一、案例介绍
王某,担任公司执行副总,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司举报,后停职。在律师指导下,后经与老板多次沟通,最终成功离职,并签署了补偿协议,拿到了离职证明,并获得了十几万的补偿款。最终双方完美和解。
案例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及员工身份信息,不能写的太详细。但是,像这样的案例,即职务侵占的案例,在实践中有很多,比比皆是。
因此,对于一些企业如何控制员工犯罪,也是一门学问与方法,需要认真对待。如果企业有这方面的需要,也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务侵占行为的具体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自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非法占有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侵占: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于2009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为己有。
(2)骗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3)盗窃: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如何朝建职务侵占一案,何朝建在某鞋厂负责搬运工作,与该厂搬运工韩本运共谋盗窃该厂增白剂,于2009年3月串同该厂保安员常战洪作案,趁常值班之机,韩从该厂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7元的增白剂50公斤,由何朝建在该厂后门接应运出。
(4)其他方式:如携货款逃跑等。农民工携货款逃跑被判职务侵占罪:洛阳一农民工为解老板之气,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农民工犯职务侵占罪案。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2010年5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侵占5000元以下的公司财物就不算违法,只是不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同样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处,以及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索赔。
四、律师教你如何应对
职务侵占案件发生以后,公司肯定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公安机关接警后,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然,公司在处理一名高管的时候,也是非常谨慎的,因为毕竟是公司的丑闻,弄不好会两败俱伤,所以需要非常谨慎。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如何处理,需要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
那么作为公司的高管,自己一个人来应付公司,可能就非常困难,那么如何应对呢?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证据。公司想认定高管职务侵占,必须需要一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办案也是需要一定的证据,而且是充分的证据。因为要进行定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因此,公司高管可以从证据方面为自己进行辩驳或反驳,争取让其证据链断裂。至于如何从证据进行辩驳,需要一定的专业技巧与法律知识,而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2、老板的性格。老板对此事的态度很重要,如果老板非得要追究高管的刑事责任,那事情就非常麻烦了。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内斗问题,这已经不仅仅是职务侵占这么简单了。因此,高管在处理此事的时候,考虑一下自己是不是替罪羊,再决定如何处理此案。这就需要非常高的处理技巧了。
3、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是否合法合规,也是高管职务侵占如何处理必须关注的问题。如果公司本身经营有问题,那么公司自己也不会去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这也就是我上文中提到的两败俱伤的问题,因此,提醒公司在报案时也要仔细考量。
4、员工关系和睦情况。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或发现,多数是源自于员工的举报,部分来自于公司的内部自查,部分来自于外部合作方的举报。因此,公司高管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就要求公司在高管入职之前,一定要对其进行法律风险方面的培训,但是,这方面的培训,目前而言,全国的公司基本没有这么做的。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公司高管在应对时应当主要考虑的,然后结合自己公司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即可。如果自己应对不了,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帮忙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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