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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事务所调信息要多少钱,政府信息公开收取费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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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蒲晶琰 律师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什么是“信息处理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结合计费方式等规定可知,信息处理费是行政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提供超量信息内容或超频信息事项所收取的公共服务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判例观点,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邮寄费用不属于“信息处理费”。

因此,“信息处理费”具有如下特点:

1.收费目的: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

2.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3.适用情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


二、怎么收取“信息处理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收取信息处理费:

1.收费期限: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

2.收费告知:

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

收费通知中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3.缴费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

4.不缴费后果:

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如何计算“信息处理费”?


第一,行政机关可选择适用按件计收,或者按量计收,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二,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

按件计收

适用情形: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计算方式: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何谓“一事一申请”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律师在前文《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事一申请”与“合并答复”》中有初步探讨,可供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就“一事一申请”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对“一事一申请”作出了说明,该意见指出: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按量计收

适用情形: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不适用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

计算方式: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申请人要求复制电子数据,包括以U盘、光盘的形式进行拷贝。按照前述按量计收规则,电子数据中的信息内容也是可以按照页数收取信息处理费的。


四、怎么处理“信息处理费”争议?


1.在缴费期内,不能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

在信息处理费缴费期间,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是否达成特定服务处于待定状态,不符合行政行为“成熟原则”的要求,故必须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信息公开行为或缴费后就缴费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3.在缴费期满后,能否就收费决定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

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一文看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图文无关 温州三垟湿地公园美景


以下为本文参考的部分案例和法律条文:


案例:陈某诉黄冈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收取邮费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541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7日,陈某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黄冈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7月20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由收件人支付邮费的方式向陈银花邮寄了申请公开答复函。陈某遂诉至法院,认为黄冈市人民政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确认黄冈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时由陈某支付邮费的行为违法;判决黄冈市人民政府依法退还陈银花支付的邮费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

行政机关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应当依法、合理,申请人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不服,应当获得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没有对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可诉性进行明确列举,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非必须限定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之外的信息。即使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只要行政机关尚未公开,同样可以申请获取。只要是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就应当纳入依申请公开的范畴,包括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也应当一体遵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0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711号

施行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20〕109号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司 法 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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