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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去帮忙找证据吗,免费帮忙和取酬较少,都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契约精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05:38:45

又有外地一个熟人,主动联系笔者,希望帮他一些忙,主要是代为写稿,代做自媒体,代为上网呼吁,为他的不平之事助上一臂之力。

知其为人,我果断加以拒绝。

自从学了法律,这才明白:免费帮忙和取酬较少,都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契约精神,即《民法典》上的公平原则(基本原则之一),以及合同上的对价关系。

一、帮忙背后的法律逻辑

如要帮忙,双方必须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对方要为我提供的劳务及付出,支付合理的对等的对价,这才符合公平原则,不违背契约精神。

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民事主体享有均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二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三是。当出现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显失公平或者无法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评判的情形时,可以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免费帮忙和取酬较少,都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契约精神

再看契约精神,是一种生活道德、商业道德,更是一种守法精神,道德精神。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总是考虑到对方亦将以某种权利回让给他,或者因为他希望得到某种特别的好处。

由此可见,转让权利或放弃权利是相互的,不是单方面的。没有信守契约这一条自然法则,契约就是一纸空文,徒有虚名。

专业技术方面的帮忙,不应该免费,除非专业技术提供者明确表示,自己是义务劳动,是无偿付出。否则,求助者必须支付对等的、对应的报酬。

双方一开始就要形成要约与承诺,达成合议,并签订相关协议,然后按照协议的内容自觉履行。

帮忙者在事成前或事成后获取合理的报酬,无所谓高尚不高尚。只要法律没有限制这种帮忙,就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提供相关的服务。

免费帮忙和取酬较少,都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契约精神

二、尽可能不要免费帮忙,好事施惠要事先明确

一年半之前,笔者经所谓的“朋友”介绍,免费为外地的某人帮忙,同情其所谓的“悲惨”处境,她事成、获利百万之后玩起失踪,而我官司缠身,被卷入三个名誉权纠纷案,直接损失高达十几万!

这一教训,非常深刻。迫使我自学法律,把某人告上法庭,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案,证据材料近300页,形成了完整且牢不可破的证据链,直指其对我既严重违约,又严重侵权。

在起诉外地某人之前,有个粉丝得知我的遭况后,认为我帮助外地某人的行为是好意施惠。有一名资深律师帮我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我与外地某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无因管理。我坚定地认为,自己与外地某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合同关系,与签字画押式的硬合同不同,它有些软,未成文,但也是合同啊。

打个比方,一个人到餐馆里点了三个菜,喝一瓶啤酒,他与餐馆老板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没有形成书面的合同。

好意施惠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好意施惠的特点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并无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们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免费帮忙和取酬较少,都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契约精神

外地某人和我多达70页的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双方是标准的委托合同关系,其发出要约时,明确表示,事成后要付我报酬,好好地感谢我;即使事情办不成,也要付给我报酬。


好意施惠不同于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与最高法《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

我与外地某人不存在无因管理,其对我负有法律上义务的意思,有证据表明,其对我有着有偿的约定,属于债的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对外地某人有着无偿的约定。

三、必须果断地拒绝那些应当被拒绝的人!

吃一堑长一智,我不再免费帮忙,不再揽下那些报酬很低或者事成后付酬的活儿,

不会再上当,因为,不讲信用、过河拆桥的小人实在是防不胜防!


免费帮忙者,取酬较低者,有违公平原则,有违契约精神。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吃力不讨好。


最好不要以个人名义签约,应当以公司为民事主体,同甲方签订相关的合同。法人的行为比自然人的行为,更加规范一些。毕竟法人的经营范围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登记,相当于获得了该部门的允许,营业执照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笔者已经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今的态度非常明确:必须果断地拒绝那些应当被拒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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