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交易蕴含风险,处理法律事务也是在与风险共舞。在商事交易或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当事人或律师应当依法合规,审慎严谨,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因为有些错误一旦犯下,可能造成无法扭转的败局或者巨额损失。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盘点那些当事人或律师犯过的致命错误,供大家参考。
声明:以下部分案例结局尚未确定或者会有变数。但是不妨碍我们从中获得经验或教训。
目录
案例一:接受供销社办公大楼抵押,千万抵押权落空
案例二:80吨质押黄金造假,信托公司遭遇保险拒赔
案例三:逾期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无奈沦为普通债权
案例四:借了300多万的钱,丢了5000多万的地
案例五:两个唯冠分不清楚,苹果付出6000万美元代价
案例六:年薪10万背上亿债务,独立董事冤不冤
案例七:执行案件选错救济程序,造成几百万损失
案例八:律师见证遗嘱无效,收费6000元赔120万
案例九:约定“反诉应诉”不收费,少挣900万律师费
案例十:180万赔偿一半归律师,违规风险代理引热议
正文
案例一:接受供销社办公大楼抵押,千万抵押权落空
某地方大行向某地市级供销社下属公司提供5000万左右的贷款,作为出资人的供销社以其办公大楼作为抵押物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借款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揣着他项权证的贷款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供销社的大楼优先受偿,不料供销社抗辩其系事业单位,办公大楼系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财产,案涉抵押因此无效。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并判决供销社承担借款公司不能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过错责任,贷款银行因为脱保损失几千万。
经验教训:接受抵押要谨慎。除了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外,还要认清抵押主体真面目、财产真性质。供销社这种既搞商业经营又承担国家战略功能的机构的一定要认清其真实面目。还有私立幼儿园、学校、医院,要区分是否属于非营利机构,如是非营利机构,则其财产可能涉及《民法典》399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而不得抵押。
案例二:80吨质押黄金造假,信托公司遭遇保险拒赔
2018年,某珠宝公司通过10几家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融资),以Au999.9足金黄金提供质押担保,并为每批黄金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基本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同时保险公司承保黄金的重量及质量),信托公司以为获得双保险,开足马力发行。截至2020年,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2019年下半年后,珠宝公司信托计划不断违约。于是,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拍卖黄金。法院“开箱检测”发现:珠宝公司质押黄金表面是镀金,内部成分竟是铜合金。事发后,信托公司纷纷转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根据合同约定,只对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盗窃、抢劫等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黄金造假这种情况不符合当初承保时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信托公司的“双保险”模式恐怕要彻底落空。目前该案尚在处理中,还没有最终定论。
经验教训:买保险要看清合同。保险公司精算师太聪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免责范围一定要看清。别说普通人买保险看不懂保险条款被坑,就连信托公司这种有专业法务团队的机构也防不胜防。
案例三:逾期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无奈沦为普通债权
某施工企业承建一地产开发项目,2018年9月工程基本完工,但未进行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于2018年10月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通知该施工企业申报债权。施工企业及时申报了工程款债权,但是没有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19年3月,施工企业就未确认债权部分与管理人进行第一次诉讼,期间仍未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直到2021年3月与管理人的第二次诉讼时才提及优先权。管理人主张施工企业逾期未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其权利已经不能得到保护。法院认定破产管理人抗辩成立,未支持施工单位的优先权。最终施工企业3000多万的优先债权只能沦为普通债权受偿,按照破产清偿率15%计算,施工单位损失近2500多万。
经验教训:避免过期失权。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优先权、担保优先受偿权可优于普通债权优先获得受偿。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权利行使期限,权利人逾期未主张的,会导致失权的严重不利后果。再比如,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申请保全续封的期限,一旦错过都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
案例四:借了300多万的钱,丢了5000多万的地
甲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负责投入土地资源,乙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所需资金。后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权。合作过程中,甲公司向自然人丙借款300万元,未经乙公司同意让项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甲公司未能及时还款,丙起诉甲公司、项目公司获得胜诉后,申请查封了项目公司名下土地。项目土地被查封后,乙公司以甲公司导致项目土地被查封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甲公司与项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3000多万投资款并赔偿损失,并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及项目公司无力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拍卖项目公司土地,价值5000多万的土地一拍流拍,乙公司申请以一拍流拍价3000多万以物抵债,获得项目土地。因为一个300多万民间借贷诉讼,甲公司最终丧失了一块项目土地。
经验教训:谨慎对待每一个诉讼。本案中甲公司没有重视民间借贷这一“小”诉讼,导致大案败诉,优质资产丧失。当事人要谨慎处理涉诉事宜,哪怕是标的极小的案件,以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案例五:两个唯冠分不清楚,苹果付出6000万美元代价
本案即轰动一时的“iPad商标侵权案”。2000年,唯冠集团注册了iPad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商标。次年,唯冠子公司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苹果通过旗下英国子公司IP 公司支付3.5万英镑从唯冠台湾子公司手中买下了iPad全球商标权。由于深圳唯冠员工袁辉与麦世宏参与谈判,苹果认为转让协议也包括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苹果公司和IP公司于2011年起诉深圳唯冠要求履行IPAD商标转让义务。深圳唯冠认为台北和深圳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深圳公司当时未签署转让协议,台北唯冠无权出售深圳唯冠的商标权。该案件经过三次庭审,2014年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调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获得iPad中国大陆商标权。
经验教训:购买资产时,千万做好尽调工作,弄清资产权属。交易谈判时,要甄别核实对方谈判人员的身份,避免混淆关联企业人员身份,一般应要求谈判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案例六:年薪10万背上亿债务,独立董事冤不冤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判决,鉴于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对过失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2.459亿元,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1.2295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独董年薪仅10万元左右。此案判决书一出,引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潮,在11月12日-11月19日这8日内,已先后有21名独立董事辞职。
经验教训:担任“花瓶”职务要谨慎。在其位,担其责,与薪酬无关。既然担任独立董事,就要尽职履责,否则就要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除了独立董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定代表人等,无论是否是股东,也无论薪酬多少,均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比如,董事未及时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与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会因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被限制高消费。
案例七:执行案件选错救济程序,造成几百万损失
某置业公司以房产抵押向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后该置业公司因与第三方诉讼而被第三方申请执行该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仅支持贷款本金优先受偿,未支持贷款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部分优先受偿。银行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就贷款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部分债权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第三方)就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银行收到法院送达反对意见后,没有在十五日内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是在等待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结果15日过后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银行因此错失了几百万债权的优先权。
经验教训:执行救济程序要选对。执行程序中,存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等多种救济途径,这些救济途径均有时限要求,逾期会导致救济渠道关闭,比如本案,再比如生效裁判本身错误,一定要及时申请再审,如果错误选择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则可能耽误再审申请。因此,一定要正确选择救济程序。
案例八:律师见证遗嘱无效,收费6000元赔120万
2017年2月28日,瞿某委托某律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在我百年后,将我拥有的上海市某房屋产权,给我的弟弟瞿某华和妹妹瞿某凤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立遗嘱人”处由律师代瞿某签字,注明“某律师(代签)”,并由瞿某捺印。代书人为某律师,见证人为祁某和李某某两位律师。同日,该律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某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瞿某于2017年3月3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2017年5月,瞿某弟弟妹妹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案外人瞿某1、瞿某2、瞿某3,要求按照遗嘱由瞿某弟妹各半继承瞿某名下房屋产权。法院认为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某律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遗嘱无效,瞿某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瞿某弟弟妹妹转头对该律所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因遗嘱无效导致的差额损失。法院判决律所赔偿120万。
经验教训:非诉业务需更谨慎。律师业务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非诉业务,如尽职调查、起草法律意见书、合同、遗嘱等,往往要求经办律师尽到更高的审慎尽责义务,以确保交易主体适格、权属清晰、合法合规,避免交易无效或巨大风险。因此,办理非诉业务,律师需要更为专业、谨慎。
案例九:约定“反诉应诉”不收费,少挣900万律师费
某建筑企业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某知名律所代理起诉另一家企业。根据委托人与受托律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事项包括反诉应诉,并在代理费条款明确约定不收取反诉应诉代理费。起诉后,对方当事人提起了反诉,且反诉金额超过本诉金额。该律所代理了反诉应诉后,认为未收取代理费太亏,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客户支付反诉应诉代理事项的律师费。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文意清晰,并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亦无反诉标的若超过本诉标的则另行收费的含义。某律所作为专业团队,与客户前期沟通中也明知所代理案件会出现反诉情形,仍作上述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驳回该律所的代理费主张。
经验教训:反诉收费要考虑。反诉被认为是区别于本诉的另外一个案件。因此,代理事项范围,如无明确约定包括反诉或反诉应诉,则不包括反诉或者反诉应诉。对于反诉风险较高的案件,律师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反诉权利或风险,并对代理事项是否包括反诉或反诉应诉做出明确约定。
案例十:180万赔偿一半归律师,违规风险代理引热议
2016年,杨某在某工地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后,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椎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瘫。事发后,杨某家属委托某律所律师办理工伤赔偿。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的,甲方(受害人)只收90万元,其余全部归乙方律师事务所收入。后经律师努力,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但是律师根据双方代理合同,拿走了90万元作为律师费。杨某亲属感到难以接受,多次找当事律师,试图再拿回一些钱,但没有得到回应。此事日前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
经验教训:风险代理要合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案件包括:(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刑事诉讼案件;(6)行政诉讼案件;(7)国家赔偿案件;(8)群体性诉讼案件”。本案属于工伤赔偿类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且超过风险代理收费上限(标的额的30%),涉嫌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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