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河南省濮阳市司机谷某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吴黄213省道时,被醉酒电动车男子刘某某(1962年生)碰撞货车右后轮倒地,内黄交警事故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即使上级交管部门撤销要求重新认定,内黄交警第二次仍坚持谷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一年后,电动车男子不幸去世,内黄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谷某某执行逮捕。
律师认为,内黄交警出具的《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描述要素不全。同时,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还应该向司机谷某某出具证据,证明该大队不纠错或不重新调查的理由。
“正常行驶的货车,被闯入机动车道且呈醉酒的电动车司机刘某某撞到右后轮。内黄交警竟然认定,正常行驶的货车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月15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村民向华商报投诉称,其51岁父亲谷某某2019年10月12日下午2时许,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吴黄213省道时,被一辆闯入机动车道电动车司机撞到右后轮。
她介绍,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送检鉴定,驾驶电动车男子刘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但让谷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尾数0425)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醉驾电动车司机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谷某某对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尾数0425)有异议,并于2019年11月27日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2019年12月24日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内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尾数为0425号),事实不清,决定予以撤销。
2020年1月13日,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尾数4251)。
让大货车司机谷某某吃惊的是,内黄交警在上级交管部门撤销重新认定之后,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尾数4251)与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尾数0425),仅是文书出具的时间上进行了更改,认定书中的其他事实、证据和理由与第一次完全一致。而且也看不出对事故责任重新调查与核实的描述。
据谷某某的女儿介绍,2月24日,谷某某被内黄交警以问讯名义叫去之后刑事拘留。3月9日,内黄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谷某某执行逮捕。
3月15日,在大货车司机谷某某女儿提供的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交通事故均是这样描述的:
1.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吴黄213省道56公里加300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2日14时10分许,谷某驾驶豫JA56**、豫JH7**挂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吴黄213省道56公里加300米处,与刘某某醉酒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谷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准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谷某某的女儿向华商报记者介绍,根据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醉驾电动车司机刘某某家属先是向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谷某某,2020年4月20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刘某某医疗费15万元。
2020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与刘某某家属的达成协议,一次性给刘某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72.2万元。
根据保险公司与刘某某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华商报记者联系到刘某某的儿子。
当天交通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呢?
据刘某某的儿子讲,他们家属也是事后从交管部门获悉,肇事车辆尾部将其父亲刮倒在地,但具体情况以警方调查为准。因为事故发生之后其父就一直处在昏迷状态。
关于起诉保险公司和卡车司机谷某某一事,刘某某的儿子坦言,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谷某某一直没有拿钱给父亲看病,仅在医院就花费了40多万元,所以将肇事司机谷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对于该起车祸下一步处理,他表示,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受害家属,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
那么刘某某车祸到一年之后死亡,死亡原因是什么呢?
在河北省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给内黄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长期卧床制动,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特征。”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上级要求撤销重新复核,之后又出具同样内容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
3月19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高某,高某表示,该案件已经进入起诉环节。而对于记者问及的其他不愿多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事故认定书》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但是认定的事实上并未描述事发道路是否有非机动车道。
他认为,如果事发路段无非机动车道,刘某某可以骑电动车在机动车行驶。如果有非机动车道,而刘某某骑到机动车道,那么刘某某过错较大,再加上刘某某醉驾,在划分责任时,双方负同等责任较妥。
同时,针对上级交管部门以事实不清撤销原认定书一事,他建议,肇事货车司机或律师,可以要求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证据,证明不纠错或不重新调查的理由。本案中,虽然谷某某丧失了复核申请权,但谷某某仍可就本次事故的疑点在法院审理时提出,由法院来重新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实习生 王敏敏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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