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出名要趁年纪小,“TFBOYS、张子枫、张一山、杨紫、关晓彤”等自小出道的明星们更是吸引了许多未成年人加入影视娱乐行业。而且,为谋求演艺事业更好地发展,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也开始签约经纪公司。笔者之前在《诱饵?经纪合约不能想签就签》一文中,讨论了演艺经纪合约的概念、性质、如何解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本文就未成年人演艺经纪合约这一特殊的情况所涉及到签约主体及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合约由谁来签署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作者 | 彭美阳
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由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签署经纪合约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只要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一般指父母,本文以下均用“法定代理人”表述)与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约有效。但经纪公司签署未成人演艺经纪合约时需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未成年人有多名法定代理人,且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冲突,由一名法定代理人签署的经纪合约的效力如何认定
(1)如果未成年人的一方法定代理人明确向经纪公司表示不同意签署经纪合约,而经纪公司还与另一方私下签署经纪合约,该经纪合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方面,经纪公司明知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冲突,仍私下签约,可能会被认定“恶意串通”,且该经纪合约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不同意签约之另一方的法定代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经纪合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应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如果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冲突,一方不同意签署经纪合同,经纪公司仍私下签署经纪合约,势必造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及身心健康,该私下签署经纪合约行为也涉嫌违背公序良俗,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如果未成年人的一方法定代理人已经与经纪公司签署了经纪合约,签约时经纪公司不知道其另一方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签约,之后未成年人的另一方法定代理人以其不同意为由确认经纪合约无效,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检索到储某与北京抓玛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案号:(2020)京0102民初24845号),其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储某(原告)为未成年人,其与抓玛公司(被告)签订的合约书涉及个人重大权利义务,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而储某1作为储某之父,是储某的监护人,故系储某的法定代理人,储某1在合约书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储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法院还指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储某1与抓玛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亦不能确认抓玛公司系在明知储某之母王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储某签订的合约书。最终法院作出认定:“储某主张确认其与抓玛公司签订的合约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避免风险,本文建议经纪公司在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署经纪合约的时候,要求未成年人所有法定代理人均在合同上签字。如一方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签约的,应要求其提供代为签约的授权委托书。
2.网络表演经纪合约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所以,网络表演经纪有特殊要求,如经纪公司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签署关于网络表演的经纪合约,该经纪合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签署的是综合性经纪合约,其中关于网络表演经纪约定的内容无效。
二.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未成年人本人及全部法定代理人签署经纪合约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署经纪合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只有未成年人本人签字,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经纪合约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签署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但经纪合约并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约定较为复杂,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需要监护人同意、追认,否则该经纪合约应属无效。
笔者检索到北京电音绅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粤0114民初12888号)同样持有上述观点。该案法院认为,江某(被告)在签订案涉《艺人合约书》时,尚未年满十六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艺人合约书》中约定的违约金高达2000000元,显然江某签订案涉《艺人合约书》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江某签订案涉《艺人合约书》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现江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江某之母)已于2020年7月1日向北京电音公司(原告)发出《告知函》,明确对江某与北京电音公司签署案涉合同的行为不予以同意、追认。所以,法院最后认定案涉《艺人合约书》系无效合同,且自始无效。
2.只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签字,没有未成年本人签字,经纪合约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
如果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法定代理人签字,没有未成年人本人签字,经纪合约是否有效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1)观点一,只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签字,没有未成年本人签字,经纪合约有效
笔者检索到贺某某与上海原际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19)沪01民终14954号),其中法院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贺某1(原审原告、上诉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贺某1的父母贺某2、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与原际画公司签订《艺人合同》,签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艺人合同》应为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观点二,只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签字,没有未成年本人签字,经纪合约无效
笔者检索到刘某1等与北京世纪博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案号:(2019)京0105民初23119号),其中法院认为,《艺人合约》为刘某某、程某某(两位原告、双胞胎)设定了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为监护人的程某(原告之父)、刘某华(原告之母)无权代理被监护人刘某某、程某某与世纪博湾公司签订《艺人合约》。程某、刘某华的代理行为超越了其法定代理权范围,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而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艺人合约》对刘某某、程某某不发生效力的判决。
需要提出的是,笔者认为该判决提出“法定代理人签署《艺人合约》为刘某某、程某某设定义务及违约责任为无权代理”的观点存在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法定代理人制度”,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但是,为避免争议,本文建议经纪公司在与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署经纪合约的时候,应由未成年人本人及全部法定代理人共同签署经纪合约。
三.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生活来源不同,签署经纪合约的主体也不同
《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署经纪合约又分为两种情况。
1.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未成年人本人签署经纪合约
笔者检索到赵某某与利时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9)京0105民初55057号),其中法院认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原告自2016年4月起独自来北京生活,签订涉案合同时原告已独立在北京生活两年有余,且原告亦自认曾有部分收入,现原告主张其签订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就其生活支出来源于家人进行充分举证。根据原告提交的张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自述其租房的费用花销,再结合北京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其母亲。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签订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最终驳回了赵某某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生活来源依靠其法定代理人,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未成年人本人及全部法定代理人签署经纪合约
此处的分析同本文第二部分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署经纪合约的分析,不再赘述。
此外,提示经纪公司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如与未成年人艺人签署的经纪合约期限跨越其未成年至成年后的,经纪公司应在其艺人成年后(18周岁生日的后一天)签署一份新的经纪合约。因为在艺人成年后,其已经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自动宣告终止,之前法定代理人签署的经纪合约自艺人成年起不发生效力。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前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件((2018)沪0106民初26184号)。
综上,经纪公司与未成年艺人签署演艺经纪合约,合同效力需根据未成年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不同情形进行认定,经纪公司可按照本文的分析“按图索骥”。
彭美阳,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美阳律师2002年开始执业。从业期间,主要从事传媒、教育、体育和文化产业、消费与大型零售业,公司与投资,企业合规等领域相关法律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影视制作、文化娱乐、出版发行、烟草、商业零售、能源化工、房地产、金融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代理和参与多起知识产权、商业合同、劳动人事等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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