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合伙人协议需要找律师嘛,口头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最重要的证据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14:16:17

从一则合伙协议纠纷看口头证据的采信

法海无边 刘卫星律师 2022-09-19 21:05 发表于河南

多年以前曾承办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标的虽不大,但当事人争执激烈。审判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再上诉,至今印象依然深刻。案件所涉证据都是口头证据,没有书面协议,如何采信颇费思量。

基本案情是:甲、乙以分期付款方式合伙购买一货车经营运输,经营大半年就因故散伙,后经人中间说和,达成口头散伙协议,约定甲给乙2.1万元,车及外债归乙。乙说达成协议后就将车交给了甲,甲应给付其2.1万元。甲说散伙清算时车还在乙及案外人丙控制下经营,未交付予甲。后因该车的贷款到期未还,被运输公司起诉,司法查封后被开回公司,后被抵债。

本案的焦点是,散伙协议是否履行。但难点在于,所有涉案证据都是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证人证言各不相同,真假难辨,还原案件事实颇有难度。甲不付给乙2.1万元的理由是乙没有交付车,通过庭审情况看,甲瘦小,陈述颇为诚实,乙相对比较高大,颇为强势,据说因本案每年春节甲怕挨打都不敢回家,说谎的可能性极大。散伙当时车究竟被谁控制着是本案的关键。乙的主张除其本人陈述外,还有案外人丙的加持。从证据数量来看,似乎对甲不利。区区2.1万元何至于打这么长时间官司?我反复阅卷,询问当事人,试图终结本案,让当事人回归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再为此浪费时间和精力。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一条有价值的证据线索:甲、乙都曾借丙的钱用于车辆经营,甲借0.51万元,但丙与乙串通涂改借条,将数额增大10倍,变成借款5.1万元,这是乙、丙之间有利害关系,恶意串通损害甲利益的明显证据,丙的证言变得不可再采信。一审判决乙胜诉后,甲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甲申请再审,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高院决定再审肯定有充分的理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也一定有蹊跷之处。即便如此,发回重审后一审仍判乙胜诉。本案是不是有人情因素掺杂其中?为印证我的一些想法,我找到发回重审的承办人,了解发回重审的理由,结果和我的绝大部分看法不谋而合,这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心:本案只能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既然否定了丙的证言,说明当时车在乙的控制之下,未交付予甲。散伙清算协议双方都未履行,乙有何权利要求甲给付其2.1万元,二审终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法律依据作出上述的重大改判。一则合伙协议纠纷看口头证据的采信

多年以前曾承办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标的虽不大,但当事人争执激烈。审判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再上诉,至今印象依然深刻。案件所涉证据都是口头证据,没有书面协议,如何采信颇费思量。

基本案情是:甲、乙以分期付款方式合伙购买一货车经营运输,经营大半年就因故散伙,后经人中间说和,达成口头散伙协议,约定甲给乙2.1万元,车及外债归乙。乙说达成协议后就将车交给了甲,甲应给付其2.1万元。甲说散伙清算时车还在乙及案外人丙控制下经营,未交付予甲。后因该车的贷款到期未还,被运输公司起诉,司法查封后被开回公司,后被抵债。

本案的焦点是,散伙协议是否履行。但难点在于,所有涉案证据都是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证人证言各不相同,真假难辨,还原案件事实颇有难度。甲不付给乙2.1万元的理由是乙没有交付车,通过庭审情况看,甲瘦小,陈述颇为诚实,乙相对比较高大,颇为强势,据说因本案每年春节甲怕挨打都不敢回家,说谎的可能性极大。散伙当时车究竟被谁控制着是本案的关键。乙的主张除其本人陈述外,还有案外人丙的加持。从证据数量来看,似乎对甲不利。区区2.1万元何至于打这么长时间官司?我反复阅卷,询问当事人,试图终结本案,让当事人回归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再为此浪费时间和精力。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一条有价值的证据线索:甲、乙都曾借丙的钱用于车辆经营,甲借0.51万元,但丙与乙串通涂改借条,将数额增大10倍,变成借款5.1万元,这是乙、丙之间有利害关系,恶意串通损害甲利益的明显证据,丙的证言变得不可再采信。一审判决乙胜诉后,甲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甲申请再审,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高院决定再审肯定有充分的理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也一定有蹊跷之处。即便如此,发回重审后一审仍判乙胜诉。本案是不是有人情因素掺杂其中?为印证我的一些想法,我找到发回重审的承办人,了解发回重审的理由,结果和我的绝大部分看法不谋而合,这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心:本案只能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既然否定了丙的证言,说明当时车在乙的控制之下,未交付予甲。散伙清算协议双方都未履行,乙有何权利要求甲给付其2.1万元,二审终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法律依据作出上述的重大改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