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成涛律师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这在《民法典》中是明确规定的。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实践中也经常发生。现在的偷拍者都已经这么猖狂了,是不是应该治一治了?笔者作为专业维权律师,希望那些被偷拍者,在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应当勇敢的站出来维权。
一、新闻媒体报道
夫妻住民宿遭偷拍8小时!偷拍者称还可以“私人订制” 近日有人在网上疯狂叫卖隐私视频,一段视频原文件长达8小时,实拍了一对夫妻住民宿的室内隐私状态,男的贴面膜女的玩手机,甚至两人的悄悄话都能被听的一清二楚。而美容院、公共浴室、情侣酒店更是被偷拍的“重灾区”,女顾客换衣服、按摩等私密画面被截取。让人不寒而栗的是,这些偷拍摄像头均能远程控制,可以推拉摇移局部放大。视频价格从20元到几百元不等,还可以先行提要求“私人订制”。
二、偷拍违法吗?
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传播或订制的是淫秽物品,那么制作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三、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况经常发生,但是真正有勇气维权的却不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维权成本太高,而且无利可图,这就让当事人丧失了维权的动力;二是维权取证难度大,导致证据不足;三是涉及到隐私,不想过多暴露,更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所以受害者都忍气吞声。正因为这样,实践中隐私权的维权很少发生,这也就让侵犯隐私的人,更有恃无恐,更胆大妄为,而且利润还比较可观,还能满足自己的私欲。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发生的侵权行为,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权,只有这样才能让侵权者不敢侵犯隐私,否则,这种侵犯隐私的情况只会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发生侵犯隐私的情况之后,受害者应当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权:
第一,报警。侵权发生之后,报警是第一选择,同时一定要抓住侵权者,绝对不能让他跑掉。一旦跑掉,则很难维权。如果让警察去抓侵权者,那太难了,而且还费时间,在抓不住侵权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维权。
第二,搜集相关的证据。报警一方面是看有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是搜集证据,让警察固定证据,这是非常关键的。
第三,给侵权者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发函的情况,前提是知道谁是侵权者,否则无法发函。
第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这是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才选择的途径。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否则不会提起诉讼。关于隐私权的索赔,这个索赔金额如何认定?这也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隐私被侵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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