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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发生事故找律师,建筑企业用工风险如何规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20:29:56


「律师手记」建筑施工企业用工风险分析

建筑行业是吸纳劳动力比较多的行业。国家也为了维护建筑工人的利益,无论从立法的层面,还是从政策的角度,均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对建筑企业的用工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建筑企业如何在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乃至于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是值得建筑企业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笔者的办理案件的观察,建筑业劳动用工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企业的“自有职工”,这些人普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多是建筑企业的骨干及项目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工程师等。第二种模式是成建制的分包劳务。主要体现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他们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那里分包劳务作业的分包企业,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第三种模式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此种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是我国建筑领域里的普遍现象,但基本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要降低乃至于规避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白建筑企业主要的用工风险体现在什么地方。由于笔者所能接触的建设工程案件,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居多,也有部分建筑劳务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顾问事务,用工问题是他们比较头疼的事情,其中最怕的就是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大额的赔偿,久拖不决的诉讼,还有难以解决的闹事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就会相继爆发。因而,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用工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风险之一:未缴纳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很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用工管理难度极大;再加之建筑企业利润越来越薄,但建设周期又相对较长。因而,无论从管理上,还是从成本支出上,建筑企业甚很少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在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甚至全部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出于利润考量,也不会为建筑工人缴纳相关工伤或者购买商业保险,而这种风险会连带到建筑企业。


风险之二: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因此受牵连。建筑企业很少采用第一种用工模式,而多数是将劳务工作甚至整个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个人,而根据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牵涉其中的合同不仅无效,而且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将承包人与发包人均作为诉讼主体。但风险不止于此,风险更大的还在于很多分包人或“包工头”在拿到工程款后并未按时发放给建筑工人,有的甚至可能卷款潜逃,最终导致建筑工人到建筑企业处闹事,不但容易产生工程停工缓建等情形,建筑企业因此涉诉或垫付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针对以上建筑企业的用工风险,关键的问题还在于降低甚至规避这些风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可以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当然,这里也存在不少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例如禁止将建设工程支解后分包。还比如,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因而,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学习心得,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谨慎选择工程分包商,以降低用工风险建筑企业应当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且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分包单位提交用工花名册,依法与分包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办理工伤、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是,正是如上文所述,如果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则该分包行为便是无效行为,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因此,总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一定要注意审核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确保将工程分包是合法合规的,从源头上规避风险,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建筑企业在必要时可以代付建筑工人工资,但必须和分包单位完善工资代付流程与手续。必要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先行与被代付的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人工资委托代付”协议,并且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人花名册。为了保存证据,一般应当要求农民工提供本人银行卡号进行支付;若无银行卡的,则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建筑工人三方组织代付仪式,发放现金前应复印农民工身份证号,做好代付记录,并要求工人及分包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第三,如果建筑企业采用第一种用工模式,即直接雇佣的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雇佣人员,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例如对于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于工作相对稳定的人员,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可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普通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总之,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劳动人员,结合具体的用工特点,选择签订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灵活用工。

第四,建筑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注意防范风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在一些辅助性、临时性的岗位上被广泛使用,但是需要《劳动合同法法》对于劳务派遣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和限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有两方面:一是同工同酬;二是连带责任。就这两点,对于建筑企业降低成本与风险以及规避风险并无多少意义,只是相当于将招聘工作以及部分管理职责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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