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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20:04:31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部通过2021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和大家聊聊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问题。


滇晋知识产权|你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以用行政调解来解决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吉林省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厨余大件垃圾分选系统 ”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011145035.6。请求人李某某,就职于吉林省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是上述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奖酬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作为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针对该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得到奖励。因未与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请求人应按规定支付发明人李某某奖励和报酬。


白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经过多次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沟通调解,2021 年 10 月 13 日,双方在该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是依法发放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应给予的奖励;二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 2%的报酬给予发明人;三是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 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受理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进一步保障了协议的履行。



案例评析

该案是吉林省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该案中,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协作,成功运用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式解决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一奖两酬”纠纷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叠加效应得以释放,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快捷、便利、高效的优势得到充分实现,另一方面,司法确认能够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司法强制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了“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工作目标,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具有广阔的实践空间。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概念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部分中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同样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都明确提出相同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政策部署,前者将其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后者将其作为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并且后者进一步明确这一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条轨道的衔接点。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律依据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二百零二条对现有调解协议确认程序进行全面调整,提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三)当事人申请由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提出。”


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而言,《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专利法》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可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可以做出行政裁决,并且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如果可以将上述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按照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二百零二条第(三)项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司法确认,并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将大大提升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效力和效率。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应用




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力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同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同时,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具有更简洁的特点,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发挥行政机关对于处理专利纠纷的“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


在缺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情况下,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专利行政保护的行政决定后续有两级行政诉讼程序,导致快捷性优势无法充分发挥。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改变这一点,有助于保障专利行政保护途径的快捷性、便利性优势,权利人在设计整体专利保护策略时可以将“行政保护——司法确认”作为重要路径加以考虑。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工作实践,是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有效举措之一,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继续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解读。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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