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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谅解书谁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谅解书谁出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5:21:11

按目前国内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人伤亡的,一般只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无需赔偿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伤残和死亡赔偿金,无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赔偿请求,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只需为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法上的直接物质损失。

不过,若刑事案件被告人为了获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谅解,愿意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则不受到限制。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如已构成犯罪,还要赔偿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吗?

但,凡事都有例外。

在刑法上,有一类案件,刑事被告人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向被害人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

这类案件就是交通肇事类案件。

首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第3款对交通肇事赔偿作了特别规定,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非简单适用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1179条和第1183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3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就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刑事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由此可见,若不幸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并可能构成犯罪的,千万不要抱有“被判刑就不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侥幸心理。正确的做法是,在进入刑事程序之前,尽快与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的调解、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谅解书,这对于刑事责任的减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如已构成犯罪,还要赔偿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吗?

关于刑事案件的赔偿规则,总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

二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但是若刑事案件当事人调解、和解的,则赔偿范围、赔偿数额不受限制。

三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案件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亦不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

四是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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