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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缓刑辩护律师哪里找,成都刑事律师解析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缓刑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12:36:37

在办理刑事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询问:胡云律师,这个案子也不算严重,能不能争取判个监外执行?笔者一般都会告诉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您所说的“监外执行”实际上准确的表述是应该是“缓刑”,缓刑就是按法律规定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罪人接受考验的刑罚宣告制度。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和监外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刑罚的宣告制度,一个是刑罚的执行制度,缓刑实际上所判处的刑罚并没有真正的执行,而监外执行其所判处的刑罚已经开始执行了,只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而改变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而已。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以及那些情况不能适用缓刑呢?下面成都刑事律师胡云主任律师来为大家作一个简单的解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前提性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性的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限制性条件(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主体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应当”宣告缓刑而非“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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