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小沈阳起诉了,但我并没有侵权。”3月28日,农民工作家“万小刀”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他已经收到法院传票,案件将于4月2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开庭审理。
万先生承认自己是小沈阳的铁杆粉丝,他没有想到2020年5月5日他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一篇《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会被小沈阳以侵犯肖像权索赔18.3万。
>>>收到法院传票
擅自使用8张原告肖像图片商业引流?
“3月9号法官给打我电话,确认我是公众号公司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网上把诉状传给我的。”万先生表示,小沈阳是在2021年11月起诉他的。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小沈阳签名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21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涉案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8张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3万。
万先生承认,这篇个人公众号文章的确是他所写,“但我认为根本不构成侵权,如果是商业用途,比如在文章底下有广告,那才是侵权。”
华商报记者看到,这篇公号文章全文6229字,配有8张小沈阳的图片,阅读量132902,评论274,点赞2428。
>>>已“先删”为敬
文章写得比较扎实 都是媒体公开报道
万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证实,“这篇文章在公众号里已经删除,我当时收到法院的传票,为了应诉,我先礼后兵,我‘先删’为敬,我删除时保留了截图数据,在后台能看得到,评论有274条,网友留言中也没有污损小沈阳的形象,点赞有2428。”
“通过我研究,我并没有侵权。”万先生很明确地表示:“这个文章我写得比较扎实,引用的材料都是小沈阳自己在《鲁豫有约》等各种节目里自己说的,自己讲他的故事,还有他的老师赵本山说的关于他的一些东西,都是有媒体公开报道,我引用的都是来自这些材料,所以在文章内容上我不觉得有问题。”
万先生表示文章中并没有人身攻击的内容:“我写的标题《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分析了他从出道到现在的这种状况,通过分析他的星路历程,他这么多年怎么红的。我写这些东西也是良药苦口,他自己读了之后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才能下一次再走红,我是为他好,他自己不领情,还要告我。”
>>>81人打赏164.66元
“读者喜欢作者,这和小沈阳没关系”
万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我的文章后面打赏是有,但我设置的是1块钱,意思一下,就是感到好玩儿,总共打赏是164.66元,打赏人数一共81人,这都有截图的。”
“小沈阳索赔18.3万,我没有商业引流行为,18万是指给他造成的损失,3000元是他请律师的费用。”万先生解释,他的文章并非商业引流:“我的文章打赏并不想让读者花多少钱,我在打赏金额里设置6个数字码,我都设成1,但也有读者打赏10元,他们是输入其他金额才能这样。公众号上打赏,有设置的按钮,是按作者,是因为读者喜欢作者,这和小沈阳没有关系。”
>>>公开传播报道
没私自拍图 没有P图贬损丑化形象
万先生强调:“我使用的小沈阳的肖像图片都是来自《鲁豫有约》《可凡倾听》电视专访的截图,我并不是说私自拍他的图片,里面有几张是他春晚小品的图片,都是公开的图片,没有刻意在图片上贬损他,没有P图丑化他的形象,他说图片侵犯他的肖像权,给他构成极大的损失,但这些都是公开传播的报道。”
>>>不是故意抹黑
写明星有凭有据 形象正影子斜皆由自取
万先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指出:“我写自媒体文章,有些明星确实形象不好,但我写文章也不是故意抹黑,也有明星找我处理文章,我心一软就给删了。写明星写八卦,有凭有据,形象正,影子斜,皆由自取。像刘德华、古天乐、胡歌等很多明星本身没有黑点,是正能量的明星,我在公众号上就写的是正能量,让大家向他们学习。明星身上本身有一些不好的东西,我如果不写,那别人会说我不尊重事实,那对明星也没有监督。”
万先生强调他写文章尊重事实,要有依据。“我写的明星绯闻都是以前有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如果单纯是网友爆料,我没法确认核实,因为我不是记者,不能采访核实,我一律都不采用。”
万先生介绍,他曾在广州打工,因为写个人公众号,才在广州注册成立了公司。“如果我不注册公司,他可能找不到人,也不会起诉我。现在都是起诉有公司主体的,因为可以查到公司在哪儿,公司信息和公司电话,一般的公众号是个人自媒体的话,不会找上门,除非是严重的诽谤,侵犯名誉权。”
>>>准备出庭应诉
“我感觉这个事情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事情”
万先生表示,小沈阳的公司注册地是在沈阳,起诉后当地法院受理并且立案。“法院通知4月20号开庭,因为疫情,我本来想申请网络开庭的,但后来决定正式聘请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如果需要我出庭,我就参加。”
万先生说:“我本来想自己去应诉,我以前也应诉过别的案子,我感觉这个事情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因为很多自媒体人经常被明星起诉,绝大多数是起诉的侵犯肖像权,我在天眼查里看到有500多起,所以我就请了律师来专业一点,这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嘛。”
“我觉得胜诉有把握,就算败诉也应该赔不了多少钱。”万先生表示,他经过研究发现,小沈阳起诉的案子不少,“我看到小沈阳起诉的案子大概有40多起,有的是他自己撤诉了,还有的是法院驳回起诉。有几起败诉的案子,我分析过,文章底部带有他们公司的业务介绍、商城链接,或者是有其他的广告宣传,但我的文章完全没有,底下就一个赞赏,这就是喜欢作者的按钮,我没有带任何的广告宣传。”
>>>小沈阳维护肖像权
诉请判令被告在报纸及微信公号发道歉信
小沈阳签名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系知名艺人,代表小品有《不差钱》、代表电影有《猛虫过江》等,曾获得2010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第30名,2011年获得华鼎奖华语年度电影十佳新锐演员,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作为一名演艺人员,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非法使用原告涉案图片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肖像权。
对于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小沈阳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及维权成本3000元,合计18.3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济困难大学肄业
当保安制鞋工加入作协靠写东西混饭吃
3月28日,万先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并不在广州。“我现在人在湖北,做一些乡村振兴的项目。”
“我是湖北孝感人,是农民工作家。”万先生介绍他的成长之路。
“因为家庭条件等各种原因,大学上过一年半就肆业,我喜欢写东西,写小说,只有在社会生活中体验生活才能写出好的小说。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穷,以前打工又没有文凭,我人长得又黑又高,找不到工作,只能在工地、工厂、酒店里做保安。”
万先生说:“干了七八年,我开始在网上写东西,也有散文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在《青年博览》和《读者》上发文,我也在网络论坛里写东西,像‘拍砖’什么的。我在福建鞋厂做鞋时,一下班就晚上写东西,我写的散文在出版社出书,所以被冠以农民工作家的标签,后来也加入作协。”
“我是1982年出生,我今年40岁,我就是靠写东西混口饭吃。”万先生也担心会不会遭到网暴,他不想拖累家人担心。
“我已经结婚成家,我妈不上网,她要是知道了估计就睡不着觉了。我妻子知道情况,为了不让她担惊受怕,我安慰她,最坏的结果就是输了赔些钱,那个带商业广告的那个案子,人家最后赔了1万,但我觉得我不一定会败诉。”
>>>委托律师声明
发布小沈阳肖像系粉丝追星不存在侵权
3月28日,华商报记者看到,万先生就被其小沈阳起诉侵犯肖像权一案委托律师发布声明。
代理律师周兆成指出,“原告小沈阳系知名艺人,备受公众和粉丝关注,委托人发布其肖像,系粉丝追星行为,不存在任何侵权。”
周兆成表示,万先生系“80 后民工”作家,委托也是知名艺人小沈阳的铁杆粉丝。2020 年 5 月 5 日,是怀着对偶像无比崇拜之情撰写发布《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该文以铁杆粉丝的理性视角,青年作家的冷静笔触,详细回顾了“小沈阳的成名之路以及发展近况”;万先生在文章里饱含深情的引用了全国主流媒体已经公开发表的包含赵本山、小沈阳肖像的演出剧照,共计 8 张图片,且该图片均来源于《鲁豫有约》等媒体报道及演出截图。
周兆成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周兆成认为:“小沈阳系知名艺人,其表演风格幽默风趣,备受亿万粉丝追捧。委托人‘万小刀’则是‘小沈阳表演爱好者’,系小沈阳铁杆粉丝,平日对小沈阳表演作品常常模仿学习。其在涉案文章中发布的含有小沈阳肖像剧照,其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艺术欣赏’,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属于粉丝追星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存在任何侵权。”
>>>不应被起诉应点赞
恳请小沈阳能够对粉丝给予理解与关爱
周兆成表示,原告小沈阳系公众人物,理应受公众和粉丝监督,对粉丝“合理使用其肖像行为”应保持足够理解与宽容,方不辜负广大粉丝厚爱!经本律师查明委托人没有对小沈阳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其所引用小沈阳肖像剧照也未进行过任何加工、剪辑,没有任何恶意丑化;更没有在肖像图片上投放任何商业广告、链接,委托人主观上没有利用小沈阳肖像进行任何营利活动,就是一个铁杆粉丝对心中偶像的无限崇拜与学习,也是对小沈阳艺术之路的深刻思考与监督。不仅不应该被起诉,还应该被点赞!但是,很遗憾小沈阳却对如此忠实粉丝 “一纸诉状”将其送上法庭并索赔 18.3 万元,的确令粉丝心寒。作为代理律师,我对小沈阳如此对待粉丝行为深感困惑与不解!”
“本律师认为,小沈阳作为知名艺人,已经享受到由于粉丝追捧带来的种种益处;也理应担负起对粉丝追星行为给予必要的容忍义务。”
周兆成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作为公众人物,在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保护上,较普通人而言应该具有更高的容忍度。所以对粉丝非恶意使用其肖像的追星行为,不应“一纸诉状”,动辄 “天价赔偿”。对于该诉讼,本律师将代表委托人积极应诉,也恳请小沈阳能够对粉丝给予必要的理解与关爱!
>>>第三方律师观点
须秉持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合理性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赵良善强调,利用自媒体公众号、微信、微博等使用肖像时需慎重,如上所述,虽然《民法典》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构成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但是应注意,该规定强调“必要范围”和“已经公开的肖像”,更为重要的是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和合理性。正如本案,读者是给作者的文章打赏还是给小沈阳的图像打赏,难以甄别。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许会认定为作者使用小沈阳的肖像具有非公益性,涉嫌侵犯小沈阳的肖像权。因此,为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必须秉持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和合理性这一原则。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高雅梅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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