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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责不合理可以找律师,交警判责不合理可以找律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8:48:12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难免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渠道吗?老司机必看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办法:

1.行政救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可以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提出改正意见,并在3日内向其上级公安交通部门申请复核,上级公安交通部门经过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司法救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应该对认定书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本案中,王某之子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不予受理之后,他应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某分局交警大队的上级公安公安交通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向法庭提出异议。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1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69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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