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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缓刑的条件,涉嫌诈骗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3:42:12

在日常案件判决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缓刑这个词汇。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每个因犯罪被判刑法的犯罪分子,都会有一定的悔改之意,欲优秀表现。毕竟这个世界上,到了一种地步,家人成了牵挂,开始会后悔自己犯的错,想改正。缓刑,这是不错的途径。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有案底吗?缓刑可以去外地吗?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的条件?缓刑期间一定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不然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如果缓刑期间在犯罪,会两次判决一起执行。虽然缓刑看似是已经较轻的惩罚,但是缓刑也需要严格遵守各级规定。

缓刑案底影响后代吗?缓刑可去外地吗?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条件

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可以的,有报备去向是可以去的。

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大意即是罪犯所犯罪行应当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罪行需要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缓刑制度就是对于罪行较轻的罪犯所适用的制度,当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经受考验的,那么罪犯就可以免除原刑事处罚。

缓刑有案底吗?案底能不能撤销?缓刑案底影响下一代吗?

案底不会消除,会伴随着个人一辈子。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也就是说,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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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底对后代又影响吗?影响三代人吗?

有的,判缓刑对于子女有一定的影响。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将来对本人、子、孙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将来后代要到国家保密性单位、高级军事部门、外交部门等单位工作,就有可能因为政审不合格而不被录取。在目前状况下,只有在有政审的机构,部门或学校,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其他部门是没有的。”

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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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撤销缓刑,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撤销缓刑,是指不再适用缓刑,对缓刑犯执行原判刑罚或者重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和缓刑撤销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种情况下,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并没有特别规定,应当理解为无论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是什么性质的犯罪,罪行是轻是重,也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当然,新决定执行的刑罚不能再适用缓刑。
  •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缓刑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依据,促使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纪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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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配合案例:一男子不服从监管规定,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相反,根据法律规定,在缓行考验期间内,犯罪人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进行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矫正改造,并遵守社会各项纪律。

近日,一男子不服从监管规定,被延津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罪犯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延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7月7日交付长垣市司法局执行缓刑,罪犯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因定位及人脸、声纹长期不登录;经常性在KTV等娱乐场所夜不归宿,致使司法所联系不上;司法所组织学习和劳动等集体活动不按时参加等,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书面训诫一次。

之后,罪犯徐某仍不改正,又因定位及人脸、声纹经常性不按时录入;手机处于离线状态,无法正常管理;司法所多次打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复,组织的学习和劳动也未能按时间参加;严重无视司法所的规章制度,2021年4月1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元。徐某被行政拘留后,仍无丝毫悔改之意,依旧不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法院认为,罪犯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应当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延津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徐某的缓刑,最终,徐某被执行逮捕,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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