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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5:58:45

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呼和浩特市鼎奇昭君幼儿园教师涉嫌虐待被看护人一案,由新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对该幼儿园教师白某某、石某某、樊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随着消息的发布,“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罪名再次走进公众视野。


问题一 什么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还记得温岭虐童案吗?2012年10月的一天,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2班老师颜某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让同事拍下照片。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等具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对被监护的人实施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在家庭、幼儿园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且未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无法适用刑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各界都呼吁尽快立法弥补法律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针对这类问题,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新增的此条,加重了对虐待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以扼制虐待行为;主体范围扩至家庭成员以外,并将单位纳入本罪主体,以有效防止和惩处发生于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内的虐待现象。


法条链接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二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哪些?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部分学者认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可以包括家庭成员,此时与虐待罪成立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事实存在两级法院认定不同罪名的情况,例如,张某某对其儿子实施虐待行为,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张某某上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虐待的是其亲生儿子,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二审改判为虐待罪。两罪虽然都是对虐待行为的规制,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1997 年刑法将虐待罪从“妨碍婚姻家庭罪”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中,但是其家庭属性的烙印并不能完全消失。即使发生了虐待行为,由于个人对于家庭的依附观念极其深厚,被害人可能依然有共同生活下去的意愿,也正因此,出于对家庭关系的恢复性考量,“虐待罪”归属自诉案件。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缺少一种天然的血缘纽带,身份是可选择、可替代的,所以该罪划归公诉案件。因此我们认为出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法益保护和政策考量的差异,应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排除出前罪的主体范围。


问题三 “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包括哪些?


关于本罪中的“看护职责”,应界定为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人身安全及其他方面进行有效合理照料与保护、指导与教育的一种职责。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下列人员应属于“看护人”的范畴,他们对于自己服务或工作的对象负有看护责任:(1)家庭成员为家中的病人或老人聘请的护工或保姆; (2)医院及其医护人员; (3)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营养师、保健员、医疗人员; (4)养(敬)老院及其陪护、保健、管理人员、医疗人员; (5)私人医生;(6)临终关怀机构及其护理人员; (7)临时接受委托而具有看护责任或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问题四 “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而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则是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够罪。司法工作中主要依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来判断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但对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认定,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实务工作中,我们主要从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次数、被害人数、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去判断。具体如下:


1、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同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损害直接相关。对于虐待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往往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相反,短时间的虐待行为,未造成较大伤害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情节恶劣”。


2、虐待的手段。不同的虐待手段,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程序也会有较大差异。采用凶残的手段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虐待的,如采用皮带抽打、火烧、开水烫等手段的,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伤害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3、虐待的次数和人数。行为人对同一被监护、看护的人多次实施虐待,或者对多个被监护、看护人实施虐待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行为的后果。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伤害的具体情形和程度会有所不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问题五 萌娃该如何保护?


1、多观察,勤交流。全面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生活情况,让孩子在受到伤害时可以勇敢的向家长倾诉。


2、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孩子受到虐待,家长要及时带孩子就医。同时,由于虐待行为给儿童身体造成的伤害往往不易被发现,愈合时间短,因此要用拍照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3、勇于维护合法权益。若发现孩子被暴力对待,应及早向校方反映,并要求明确处理意见。也可以报警,依法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此外,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新增“强制报告制度”,是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之一。该条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该规定将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保护视为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的义务,为及时发现、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前提保障, 以现实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尽早获得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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