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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找律师,全国律师协会通报4起维权5起惩戒典型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16:38:29

人民网北京8月7日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副会长、新闻发言人蒋敏通报律师协会2020年5月份4起典型维权案例及5起典型惩戒案例。

4起典型维权案例维护律师会见权

案例一:贵州省律师协会、铜仁市律师协会和浙江省律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会见权。浙江高律师、孙律师、尹律师、张律师在申请会见涉嫌诈骗犯罪的嫌疑人邵某、丁某基、戴某君、邓某萍时,被分别羁押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贵州省铜仁市三个区县看守所以会见需要办案单位同意、需司法局出具的证明等理由拒绝。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浙江省律协,请求协调处理。浙江省律协立即联系贵州省律协,请贵州省律协予以协助,贵州省铜仁市律师协会收到贵州省律协转来的维权申请后,立即通过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与检察院沟通有关情况。经协调,上述相关看守所已安排四位律师会见。

案例二:重庆市律师协会和江苏省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会见权。重庆刘律师作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凤的辩护人,在与江苏省某看守所沟通了解会见手续时,被告知目前暂时不安排省外律师会见。重庆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联系江苏省律师协会沟通有关情况并发函请求协助。经江苏省律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刘律师已成功预约会见。

案例三: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东莞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立案权。广东李律师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法院立案时,因未提供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拒绝立案。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处理机制,要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就该问题进行论证,维权委于次日作出论证结论,认为该维权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4月26日,惠州市律师协会向东莞市律师协会发出请求协助函,请东莞市律协予以协调。经东莞市律师协会协调,5月6日,该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网上立案并通知承办律师。

案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帮助律师协调开庭时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发来的恳请协调开庭时间的函,反映北京李律师接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某法院通知,其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将于5月7日在该法院开庭,但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李律师无法按时参加庭审,恳请帮助协调。新疆律师协会收到请求协调函后,分别与李律师及巴州律师协会联系沟通有关情况。巴州律协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与该法院进行沟通。经积极协调,4月30日上午,该法院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议,决定将该案延期开庭。

5起典型惩戒案例 保障律师行业纪律

案例一: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因张阳律师向法官行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处分。2019年10月12日,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张阳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685811)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自我检讨书,反映其向法官行贿的违规行为。经黄冈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张阳律师为感谢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帮助,确有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的行为。鉴于张阳律师事发后如实交代其向法官行贿的经过,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反映情况,态度较为诚恳。2020年3月30日,黄冈市律师协会给予张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律师协会因蒋铮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9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律师协会接到桂林市司法局转办函,反映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蒋铮律师(执业证号:14503201910094207)违规执业。经桂林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蒋铮律师确有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的行为。2020年4月29日,桂林市律师协会给予蒋铮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三: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因罗利明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处分。2019年1月2日,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罗利明律师(执业证号:14413201310092087)违规执业。经惠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罗利明律师确有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委托人费用,未按时为委托人代缴案件预交受理费用,导致案件被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违规行为。2020年4月16日,惠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罗利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四: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沈建杰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沈建杰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210116156)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给予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2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沈建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五: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违规收案收费、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因王志强律师代理不尽责且对本所疏于管理行为存在管理责任,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王志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410155609)代理不尽责、私自收费及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确有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收费、未及时全额开具相应发票的违规行为,其在收接案工作、财务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存在逃避调查的行为;王志强律师作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主任及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承担该所上述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同时王志强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王志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孝金波、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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