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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自首找律师,诈骗自首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16:11:10

本人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为当事人陈某某争取到自首情节。(陈某某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审查起诉环节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陈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某地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通缉人员,其在某高铁站乘坐高铁期间,被高铁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某地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均认为陈某某系抓获归案,不具有自动到案的情形,不具有自首情节。

但我经多次会见陈某某了解到,其被某高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时系在投案的路上,其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投案路上被抓获,辩护律师是如何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自首情节的

我在庭审期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陈某某投案前与陈某(陈某某的堂兄)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庭后,我联系陈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并请求派出所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曾联系陈某劝陈某某投案自首),对陈某某的自动投案行为予以了说明。以上足以证明陈某某在投案自首的路上。

又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4期153号、第27期191号、第60期476号、89期811号等参考案例,“准备投案型”自首,如投案人有自动投案的心里准备,并有一定的语言或行动予以表示,后被抓获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当中,陈某某既有自动投案的心里意思,又有行动予以表示。

从自动投案的心理表示来看,陈某某2020年4月28日被高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前,已经作好投案自首的心理准备,而且多次与陈某通过微信沟通投案自首事宜(有陈某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并最终决定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投案。

从陈某某的行为上来看,其不仅购买了2020年4月28日从某高铁站站出发前往其户籍所在地的高铁票,而且确实也在该次高铁出发之前,前往某高铁站乘坐高铁直至被高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因此,从陈某某的心理和行动来看,其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并在自动投案的路上,应认定其系自动投案。

陈某某到案以后,均能如实交待自己和同案的违法事实,庭审陈述与庭前交待也能保持一致,虽对涉案金额有所辩解,但其对案件基本事实是认可的,因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综上,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的违法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拿到判决书后不出所料,法院最终采纳我的观点,认定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作了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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