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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建议找律师,律师最烦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10:57:37
律师最烦什么?

一、律师最烦的当事人

你是律师啊!律师执业证考到手好难啊!你好犀利哦!与律师打交道,当事人肯定是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而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引、帮助,这属人之常情。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法律问题存在简单、复杂之分,简单的一两句话,解答一下未尝不可,但大多数法律问题是用一两句话解答不了的,还有的同行基于谨慎原则,不会轻易对某案件的法律责任,在仅仅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后,就随意做出分析、判断,因为对客观事实,做出法律判断,必须研究,需要担当,存在风险,所以,当事人如遇法律问题,在咨询或者需要委托律师时,一定要体谅律师这个职业特殊性——以提供法律服务为“稻粱谋”。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切记——当事人与律师的关系,说白了就是买卖关系——这是定性,至于多少咨询费、律师费?当视交情深浅、案件难易、案涉标的金额大小、诉讼风险评估等等可以酌情少收、减收。当事人大都知道律师伴灯寒窗之苦,却不知道律师披袍执业之艰。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律师与当事人当是互相成就。你许我以信任,我还你公正公平。如斯如斯,一个法律服务的春天才有可能来到。

二、律师最烦的法官

从代理(原告)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案件说起,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虽然内中牵涉到的法律事实确实不少(不详细展开了),但均清晰明了,而且被告提交了反诉状,很明显原被告双方有强烈解决纠纷的意愿,但因被告在开庭时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原告在质证《协议书》时提出了多个意见,之一就是认为该协议书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应属无权处分,事后也没有得到案外人的追认,该协议不成立,法庭应当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据,结合本案权利义务履行实际判如所请,但很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就全案作了“技术性处理”驳回,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时,该案经办人却把一个基本事实已经查明的民事案件,庭审用了五个多小时,她不是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证据,而泛泛审之,不知何意?连人与人之间的基本诚信她都想查个石破天惊。至今还记得庭上她问过的一个问题,她就原告提交的一份案外人亲笔签名的《声明》问:“这是什么证据?”这一下子把代理人问懵了,代理人好不容易缓过神来,回答道:“书证啊!”……这使笔者不禁想起,几年前一次在江西省高院办案时,一名法律兄长说的一句话来:“……时下最紧缺的就是会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

三、律师最烦的警官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首当其冲要打交道的是立案侦查阶段的公安民警。笔者发自内心,对坚守、战斗在司法一线的民警是佩服的。办案民警接受的法律训练肯定没有检、法、律师系统,虽然有法制科把关,但他们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和法律风险可想而知,因此,对办案民警惟有尊重,和理解,但有一句话不得不说,权当谏言吧,这句话就是,在与律师的工作对接时,一定要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不要动不动就是一句:“你是律师,我警告你不要干涉我办案。”

四、律师最烦的检察官

律师最烦什么?

记得不久前在湖南某地开庭时,同庭24名被告人,已有17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一名被告人在庭上声称只认罪不认罚;我的当事人只对被控数罪中之“非法采矿罪”从立案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但只有全案认罪认罚的17名被告人签订了具结书,并得到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在庭上,有一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多次自我辩解,被公诉人当庭撤回量刑建议。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非常气愤,在发表辩护词时说:“……,以后还会有谁敢在庭上说真话?”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保障法律正确实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以第十五条写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从全国法院审理刑案情况来看,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有消息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79.5万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71.3%。湖南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2021年达89.6%,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笔者发现需要避免出现的几个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依法保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就怼以抗诉,应当由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予以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评定;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不能遗漏这一量刑情节。三是在认定自首情节时,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之法定条件外,不要附加其他条件,对如实供述应当以综合前后多次供述,结合本案基本事实评价为准,而非以第一次,或者某次存在不实之处而否定,再说,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之定性和量刑建议,都是在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下认定、得出,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有自动投案情节,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五、律师最烦的律师

同行是冤家,这是古训。对此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其实律师的利益核心还真处在不同的频道,一般情况下,你的朋友圈在哪?你的案源就在哪!你的兴趣在哪?你的案源就在哪!你的社会活动在哪?你的案源就在哪!都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网上案源是有,但不多,除了你是一名“功成名就”的律师,且身经百战而不被出局,但也是苦多于甜,并不与其他同行构成竞争,或者内卷。反而系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大律师”往往在同行办理“大案”、“冤案”、“错案”时予以金兰之义;在同行因办理“敏感案件”稍有差池,而不幸身陷囹圄时,为其上下鼓与呼,甚至自掏腰包披袍出庭为其辩护也在所不辞。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近闻有1名同行不舍昼夜搜集了另1名同行网上同步播放的开庭视频,就同行没有穿律师袍出庭向律协举报,这是有多大的仇和恨啊?“冠必正,纽必结。”为维护同为法律人的律师职业仪表形象,同行之间拉拉衣袖提醒提醒,闻者“有则改之”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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