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一的评价标准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实际
就刑事律师“有没有用”一事,大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评价标准是非常单一而且简单直接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眼里刑事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就是“救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样,一是取保,二是无罪,三是缓刑。一般而言,单独出现“二”的情况比较少,而哪怕平时再好说话的人,一旦变成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至少内心也想要“一+二”或者“一+三”。
从某种角度来看,人们对刑事律师的要求和对医生的要求是一样的,因为大家对医生的要求也是“救人”。但医疗界尚有一句“尽人事,听天命”,而辩护律师这样说,大概率会招来当事人的不满。
有时,刑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要求甚至比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生的要求要高。因为患者及患者家属一般会要求医生治好病,但不会要求康复之后“和以前一样”。但要求一定无罪和缓刑,就是要求“和以前一样”,事实上是较高的要求。
当然不是说做不到,但绝对不是每个案件都做得到。因为我办理的案件取保的比较多,很多家属一联系上我就开始问:“听说你能取保?我有一个**被抓了/我**被抓了……取保多少钱?”我只能说:“我们可以尽量辩护,争取取保,但不能保证一定取保,是否能够取保,都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就取保一事,我在《希望你们不要再问律师为什么公安不予取保了》一文中提过,不是每个案件都具备取保的潜质的,有些案件,律师一看就知道当事人肯定会被批捕。这类案件真的不是律师的问题,换谁来处理都一样。当然这种案件也一定会有它的辩护空间,只是这些案件的辩护空间不在取保上罢了。
二、应承认至少部分案件存在“辩护极限”
辩护需要勤奋,但有些事情,确实不完全是天道酬勤。
有些案件是存在“辩护极限”的。律师再厉害,也只能依法辩护,只能从法律、证据的角度出发去为当事人辩解,但有时确实会存在“铁证如山”或者存在非常完美的证据链。
在律师从业生涯中,找到关键辩点,然后力挽狂澜、扭转乾坤的情形有没有?会有的。而且每次出现这样的情景,律师自己也像整个人灵魂都被荡涤过一样,所以有职业追求的律师肯定会努力去实现这样的想过。但现实中的律师不可能像律政剧里面的男女主一样每场都“大获全胜”,全部无罪。
另外,要求律师“变黑为白”就真的不是对人的要求了,这是对神的要求。
譬如,昆山龙哥案,律师再怎么辩护,也不能辩称其没有杀过人。那种明显到只要是人都能看出来是客观事实的行为,就行为本身是否存在已经不具备辩护空间了。
要知道,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也不是吃素的。要在经办人员眼皮底下“变黑为白”,只能说似乎不是很合适,或者说机会非常渺茫,接近没有。
三、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没有一切事都向律师报备的义务或习惯
如果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被驳回,侦查人员会通知律师。但当事人被取保,侦查机关只会通知家属,因为家属才是要帮忙办理手续的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要通知律师。那么如果我是侦查人员,我也不会自己给自己增加一道手续。这是很正常的。但个别家属有时会不理解。
有些当事人家属要求律师完全洞悉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行动,如果律师做不到,就会认为是律师“无能”。上文已经说过,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不是吃素的。经办人员办案有自己的规则,有些是法律要求公开的,有些法律没有要求公开,那么其可以自行决定并且保密。这对律师和家属而言都是一种无奈,但除了坦率地接受,尽量找其他合法方式去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被动,别无他法。
以审前辩护而言,律师要尽全力说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高考命题作文而不是平日里自由发挥的打油诗。虽然律师可以就一些大方向做出合理预测,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并不会顺着律师的思维去走他们的每一步。
四、不建议以放人的时机论英雄
实践中,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侦查机关驳回律师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之后,过几天自动放人了。这其实是有缘故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之后,侦查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只有几个工作日,那么有可能看律师的辩护意见之后就去查实了,但是查实结果还没出来,但是规定的时间已经到了。那就只能先决定不予批准变更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侦查机关想什么时候放人,取决于其什么时候认为“人放出来是无害”的。这就可能存在多种考量因素以及无法论证的因果关系了。这是非常典型的“多因一果”现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但实践中“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这个时间节点,和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有很大的关系,有时即便是第N天时侦查人员发现有可能不应当拘留,还是觉得再关几天可能比较“保险”,也可能在第(N+n)天才放人。
刑事拘留一般是30天,在这30天之内,尤其是对于一些有一定特殊性的案件,侦查机关什么时候呈捕,什么时候放人都有可能,毕竟法律规定的是“可以”拘留30天而非“必定”要拘留30日。然而,法律也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一定要在律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时候给出批准意见否则就不能再放人。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往往倾向于用尽拘留的法定时间。
这就好像一个大概知道什么时候会考的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只是具体的时间暂时不能确定,真正想考好的学生不会等到时间公布了才开始复习,而是会参照以往的考试时间提前复习,充分准备以求更好的结果。由于律师可以预计侦查机关作出实质审查的大概时间但不能确定具体时间,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尽快辩护,并保持跟进。
五、律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其实心里明白,请律师是为了进可攻,退可守,或者说至少兜个底,知道发生什么事,知道能够怎么样。
这就像上战场,不能说敌方最后没有把某个人刺成重伤,那人就说盾牌没有用。或者矛刺过去了,没有见到人家有明显的伤口,就认为矛没用。须知律师有没有用,不只是一个物理问题,还是一个心理问题;不是一个“绝对性”的判断,而是一个“相对性”的判断。
要客观地评价一位律师,至少要了解清楚四件事,一是案件本身的难度,二是律师能做什么,三是律师做了什么,四是案件的结果。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如果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有可能对案件有作用的事情某位律师都做了,那么这位律师就是称职的。
律师收了费用、提供服务是正常的,不应该自己说自己说有什么功劳。律师也不会保证人具体什么时候、在哪一天可以被放出来,都是一边干活,一边看情况,假设如果有更坏的情况律师要怎么办。因为如果出现好的事情,律师很可能根本不用考虑“要怎么办”的问题。
律师是否有用,办案单位都很清楚。但最清楚律师作用的人,可能永远不会和当事人及其家属说律师有用。
六、法律规定有些事不能说
刑事律师和民商事律师是不同的,民事律师的办案流程会更加公开化,所以当事人能够更全面地知悉律师做了什么,但刑事律师由于刑事诉讼的保密要求以及目前刑事辩护的重点已经前移到审判前的客观事实,必须对自己的工作的部分内容保密,这就导致有些当事人和家属不太清楚律师做了什么。部分当事人和家属之所以经常要让律师会见,并不是因为他们喜欢“找茬”,而是他们可能比较难从其他的事情上直观地看出律师为案件所做的“付出”。
但有些事,其实也不是律师不想说,而是法律规定了律师不能说,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本身就是所有律师里面最大的,尤其是一些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刑事律师更有可能承受比较大的压力。
因此,对于刑事律师的判断,尤其是“有没有用”的判断,从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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