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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有正义律师,美丽贷什么套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05:09:43

新闻背景:

近日,云南官网发布了一例在昆明上演的“美丽贷”案列,也是昆明首列医美诈骗案。或许往日你还在电视上看到里面的情景,今天却在近在咫尺的身边“演绎”,50余人被骗,涉案金额超过百万!

据悉,在2021年年底,盘龙分局青龙派出所接到以夏夏为首的群体性报案,一群年轻人,均在昆明的某医疗美容医院做了“免费”的医美项目后,背负上了不同数额的网络贷款,无法偿还,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与2021年3月武汉市公安局所侦破的“悦秀医疗美容专案”高度相似,办案民警对该涉案的某医疗美容医院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是如何陷入圈套的呢?

据警方的调查显示,2021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穆某、骆某、甘某提议“打版模特免费做医美”的宣传方式,组成医美营销团队,并与自称医疗美容医院“股东”的简某达成合作,联合推出“免费整形打版模特”的虚假活动。

夏夏在微信群偶然看到一则含着“免费做医美”招募“打版互勉模特”的广告,夏夏不加思考就与对方取得联系,准备前往体验服务。夏夏在对方的指示下前往了昆明某医疗美容医院,一位面诊师接待夏夏并对其进行了所谓的“专业”面部设计,并对夏夏进行轮番劝说,夏夏便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手机交给了推销业务人员,并在十多分钟后才取回手机,才发现自己在一个网络借贷平台“被贷款”了,贷款的钱进入了美容医院的账户。业务人员随后告诉夏夏只要签订一份“奖励协议”并保证帮助医院进行开展宣传工作,贷款便由医院偿还,并保证夏夏的医美项目是免费的。

前两个月,医院按照协议对夏夏的贷款进行偿还,第三个月医院随即出尔反尔,单方面改变返款条件并认定夏夏违约停止贷款。由于夏夏没有偿还能力,频繁接到借贷公司的催收电话,还在整形后出现面部损伤情况。

揭露“美丽贷”,谨防“美丽套路贷”!

当前社会主流中存在一种观点,现在的时代是一个“看脸”的时代,微整形市场的潜力巨大,无论是身处学校的学生还是在屏幕前受人吹捧的当红明星都有对自己的身材不满意的部分,并不惜 冒险一试。在从中的环节的都可以获取到巨大的空间利润,成本价格与最后服务收费相差巨大,从而让不怀好意的犯罪分子的有机可乘,类似案件频繁多发。

此次“美丽贷”案件中,犯罪团伙内设层级制度,手段隐蔽。营销团队负责在微信群进行营销推送,打着“免费做医美”的旗号吸引没有经济能力但是有着容貌焦虑急于改变的人群或者以“工作需要”为借口,并进行糖衣炮弹式的轰炸,促使其放下心理防备,促使其自愿签署协议、秘密窃取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贷款;将非法资金分散流向,并经所谓“专业人员”洗白,经过多个私人账户,最终转回该医美营销团队账户。

该诈骗团伙升级诈骗套路,看似合法,言之凿凿,实则东诳西骗。“美丽贷”仅仅是“套路贷”的一个映射,生活中套路贷比比皆是,稍不注意就落入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套路里,如同待宰的羔羊。

提防“美丽套路贷”,守住钱袋子!

套路贷是加害者非法侵吞受害者财产的手段、借口。日前套路贷犯罪的蔓延,不仅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还诱发其他的犯罪,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是法治社会建设历程中必须严厉打击严惩的犯罪。在工作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性,谨慎决定。

No.1 免费、零息、零首付、手续简易、到账快、无需担保.....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是有你要谨防自己是否已经遭受到诈骗分子的“青睐”。现在很多诈骗分子通过“免费、零息、零首付......等噱头,牢牢把握住占小便宜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引诱受害者踩中策划好的圈套,噬魂销骨。

No.2 虚假招募————工作需要,变美先整容。

目前很多网络招聘平台由于管理不到位或者和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在网络上发表一些高薪招聘网红、模特等虚假招募令,吸引大量刚走出校门或者阅历较浅的年轻女性,以工作需要为由,劝说面试者进行整容变美。大部分此类群体没有经济能力负担整形费用,在推销人员的引诱下以面试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贷款办理。

正义律师点评:

在昆明多单位警方联合突袭该医疗美容医院的收网行动中,依法逮捕了7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1人。

正义律师认为就本案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等相关规定对该诈骗团伙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正义律师再次提醒,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网上“掉馅饼”的好事,如有所需都请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一旦有受到诈骗的迹象,请报警斟酌!


正义律师热点时评:爱美女士警惕“美丽贷”套路

金正义律师简介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不良资产 破产清算

重大民商事经济案件 法律顾问

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委员

公司法及合规专业委员会 委员

昆明常德商会 副会长

资深执业15年律师

办理过:1000多件公司、民商、经济合同、刑事案件

典型案例:

云铜炒股案(涉案资金达11亿之多)

西双版纳州政府行政强拆违法案

未成年人上网充值消费赔偿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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