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沈阳房产纠纷找律师,房屋转让有哪些方式,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03:24:45

房屋转让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引)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那么,房屋转让有哪些方式,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可以通过哪些合理的方式转让房子?

房屋转让有哪些方式,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彭皓律师解答:

房屋转让的方式:

1.房屋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2.房屋赠与: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屋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②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而使房地产权届发生变更的;

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④以房产抵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转让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彭皓律师解析:

不能转让的房产: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律师,主要擅长婚事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建筑工程纠纷,经济纠纷等
房屋转让有哪些方式,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