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西城找有实力的婚房分割纠纷律师,离婚争房不能凭性子来 听律师讲房产那些事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18:28:29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里,有了房子,才算有了家。然而如果有一天,曾经相爱的两人选择以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感情,分割财产成为必然。在众多财产中,房产更是成为人们在离婚时的关注焦点。

现实中,很多人却不清楚,房屋的产权性质、购买的时间以及购房出资等情况,都影响着房产的分割。所以在离婚时,针对房屋分割的问题常常发生纠纷。这一期的今晚说法,晚报邀请秦岚律师,给大家从法律的角度讲一讲房产分割上常遇到的那些事儿。

离婚争房不能凭性子来 听律师讲房产那些事

部分出资买婚房

无法取得所有权

秦律师告诉记者,之前遇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双方就是因房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

据了解,李某是家中的独子,与孙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李某的母亲出资30万元作为首付,为小两口在东风新村买了一套三居室。购房合同由李某单独签署,房贷也以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随后,该房屋产权也落在了李某的个人名下。

2015年,夫妻二人因双方家庭矛盾渐深,婚姻走到了尽头,在随后的财产分割中,孙某要求将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屋是由自己父母出的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继而发生纠纷。那么,该房屋到底该如何划分呢?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付首付款并不包含在内。

此纠纷中,李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并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因为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实际上一直在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所以,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李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前购买婚后交房

产权分割引发纠纷

房产分割中,还有一类纠纷经常发生。由于许多开发商销售的是期房,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产权证才办下来。这就让有的人犯起了糊涂,如此情况下,该房产到底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

张某和女友杨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张某在2013年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可由于该房屋是期房,签订合同和缴纳购房款后,直到2015年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

接房后,杨某用自己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所需的所有家具家电。

不幸的是,这段婚姻因婆媳矛盾并没有坚持太久,双方于2017年决定离婚。杨某同时提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房产。张某对此不解,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纠纷中,张某在与杨某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

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婚后,但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

张某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但张某需补偿杨某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杨某的部分。

习俗不具法律效力

民政登记后方有效

陈某与女友杨某经过漫长的恋爱长跑,于2016年举办了隆重的婚礼,二人在2017年才办理结婚登记。

在此期间,陈某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在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人为陈某单独所有。

可因工作原因,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感情渐渐破裂,二人不得已选择离婚。杨某认为,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举办婚礼仪式后陈某父母赠予给两个人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陈某则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赠予自己的,不应进行分割。那么,此起纠纷到底该如何断定呢?

律师说法

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仪式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

此纠纷中,陈某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可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故该房屋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大庆晚报记者 葛超 绘图/刘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