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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法院找律师迟不迟,检察、审判人员能否以证据须开庭前5日提交,不允许辩护人出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16:13:59


检察、审判人员能否以证据须开庭前5日提交,不允许辩护人出示?

这一问题可能在庭前会议上遇到,也可能在开庭审理阶段遇到。辩护人开庭前才取得证据,或基于辩护策略,证据没有在开庭前5日提交,而当庭出示。有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可能会拒绝辩护人举示证据,其法律依据为2021年<最髙法院刑诉解释》第221条第1款第3项“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拟当庭出示的证据”。对此,辩护人可以依法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第221条第1款第3项仅规定,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开庭前5日提供拟当庭出示的证据,这是约束法院“应当通知”的规则,而非约束辩护人“开庭前五日内必须提交”的规则,不等于晚于5日不能提交或不能当庭提交,并不等于当庭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据资格。辩护人代表私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辩护人不可以当庭提交证据。

第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也没有“证据失权”的规定,也不应当有。举证期限是法律基于诉讼效率和平等对抗的考量,对诉讼双方施加的举证义务,对违反者施加程序性制裁的一项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是公民个人与强大公权力的对抗,双方举证能力悬殊,这决定了刑事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制度,而公权力举示的控方证据则须受制于补充侦查程序的要求。即便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也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作了例外规定,更何况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本就力量悬殊,如果还对辩护人收集证据作出限制,辩护权将更难以有效保障,而这最终将成为人权的灾难。

第三,开庭前5日提供证据,目的是提高审判效率,是一项引导性、倡导性而非义务性的规定,故该规定并没有设置如证据失权或者罚款之类的惩罚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更追求实体公正、客观真实。法庭审理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调查核实证据,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査,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有新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辩护人收集的所有有助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证据,无论何时出现,都可以提交法庭,供法院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仅因辩护人未于开庭前5日内提交,而否定其证据资格。

第四,2021年《最髙法院刑诉解释》第272条、《法庭调查规程》第37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对方不提异议的,应当准许提交;对方提出异议的,辩方说明理由,法院确认理由成立的,也应当准许出示。可见,只要对方不提异议,或有正当理由,就可以出示。

第五,无罪推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防范冤假错案是刑事诉讼的底线要求。如果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仅因辩护人没有在庭前提交,就不让举示,进而错误判定被告人有罪、罪重,这与法治,与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不符,也与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相抵触,审判人员还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当然,笔者不主张证据突袭,建议尽可能提前向法院提交,但确实存在检察院针对辩方证据而对证人施加压力、导致证人再次翻证的情况,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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