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蒲晶琰 律师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近两年,我就“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做了培训讲座。应同学们要求,陆续整理课件内容,供大家参考。
本文针对行政责任的相关考点。
本文观点
1.行政责任,是指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国家赔偿法》。主要考点在于:赔偿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3.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并无统一的立法,其法依据在于个别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我国目前行政补偿行为主要发生在: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以下为正文)
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的定义,我国学术界存在着多种观点。
本文所称的“行政责任”,是指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责任、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责任。
(2)根据行政责任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
内部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作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因行政违法而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
外部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时因行政违法而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
(3)根据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精神罚、财产罚、身份罚。
精神罚:对行政违法主体的精神上的惩戒,它不直接涉及被惩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但它对于引起行政违法主体的警觉,并防止下次重犯起着较大的作用,如警告。
财产罚:强迫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行为主体交纳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剥夺其某些财产权利的责任,如行政赔偿。
身份罚: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国家公务员的特定方面的权力予以限制或者剥夺,进而改变其身份的一种责任,如降职、撤职、开除等各种行政处分。
(4)根据行政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补偿、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基于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而产生;
行政赔偿:基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产生。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17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国家赔偿法》。主要考点在于:赔偿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赔偿范围:
详见《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等。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第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与行政赔偿不同的是,行政补偿并无统一的立法,其法依据在于个别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部专门规定征收国家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行政法规。该法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如《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11条第2款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4.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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