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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找律师有用吗,扫黑除恶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10:37:02
「“赵运恒讲大辩护”专栏」第十五章 | 律师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

有的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遇到合理诉求被拒绝,或者司法人员带有明显倾向性办案时,不愿意坚持诉求或者指出办案人员的问题,更不愿意采取投诉、反映或者公开对抗的救济途径。之所以如此“谦让”,并不是担心自己得罪办案人员,而是担心惹恼办案人员的话,会对案件更不利,还不如忍着点儿,让着点儿,多多配合。这个问题我在做培训或者会议发言的时候曾经多次指出过,在诉权上的退让,只会牺牲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可能因为你对违法程序不发声,对违法裁判不吭气,就能换来公平公正。办案人不公正甚至违法,可能是自身素质问题,对法律的认知有限,我们律师应该及时地、明确地指出来,以便对方反思和修正。也可能不是自身法律修养原因,是内外部的压力使然,尤其是在领导交办的“人情案”、当地有影响的大案、敏感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身不由己、言不由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律师更应该坚持合理诉求,对抗程序违法行为,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或法律意见,让办案人员有根有据地去跟领导反馈。司法人员身负“办案终身责任制”,谁也不愿意为一个错案背锅,但可能又不便自己向上级提出问题,拿出独立意见,这个时候转达律师的要求就是自然而然的做法。我把这种情形,一向称之为律师要善于、勇于“给检察官、法官撑腰”。

以上所论,当然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我们律师要对案情非常熟悉,研判到位,能够把握案件的每一个节点和症结,还能熟练掌握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拿来就用。有的律师没有下功夫,不能把握好这些问题,自己心里没底,当然就不敢轻易指出问题,遑论那种现场的、即席的反驳和抗议了。


说到熟练掌握程序法的问题,我想起了不久前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该案件被告人多达几十人,在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决定将其中大约一半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与另一半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先后分开开庭审理。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办,是接受这种“创新”的庭审方式,还是坚持反对?反对的理由和方法又是什么?我们在法院提出这种审理方式时,当即口头表示强烈反对,因为这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知情权、对质权,严重影响合议庭对事实的全面调查和认定,并有可能诱使无罪的被告人认罪。随后,我们立即组织知名刑事法学理论和实务专家对这种缺乏法律依据,将同案被告人分开审理的庭审方式进行了研讨和论证,将论证结论作为向上级人民法院及扫黑办投诉反映的附件,为律师投诉反映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增强力度。很快,法院院长亲自与我就有关审理方式进行沟通,还请来了公诉机关的领导一起交流,合议庭也纠正了这种违法审判的思路,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重新进行开庭审理。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在判决中保留了“黑老大”的绝大部分个人财产,体现了法院对律师专业性包括专业精神的认可和尊重。


后来在与同行交流的时候发现,这种分开审理的方式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却在好几个省份都出现了相同情况。如果这个时候律师不能有力抗争,任由法庭按照这样的方式审理,那么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不言自明了。很多时候,法院不是故意地想“违法”,只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一些符合上级要求和名义上提高效率的“创新”尝试,你不提出质疑,案件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开庭了;但是坚定地反对一下,就能及时纠偏,不仅能帮助法院合乎法定程序地审判,而且也是对被告人、对辩护有利的举动。


几年前我们为山东德州一个“恶势力团伙”进行辩护时,还遇到了案件刚一报捕看守所就以案件涉黑涉恶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况。当地律师称此为常态,不足为奇,且不必争取,因为办案机关一定不会允许律师会见。但我们坚持认为,限制律师会见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并未限制会见,逮捕后限制会见更加没有理由。我们先后多次与承办人、办案机关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联系反映,要求继续会见。经过反复交涉后,办案机关领导同意给律师开具批准会见的介绍信,之后律师持介绍信即可会见。虽然此过程略显繁琐,所谓批准会见的介绍信也没有法律依据,但终究是允许了律师会见,也给了办案机关一个台阶。此后在当地看守所形成了一个怪象,就是当地涉黑涉恶的案件中,只有我们团队能会见,其他案件的律师仍然不能会见。类似突破会见的案例还有许多,律师在面对办案机关的无理要求或限制时,唯有合理合法地不懈争取,才有可能制约、纠正办案机关的不当行为,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赢得并巩固当事人的信任。后来,我们持续地将这种抗争精神带到审查起诉阶段、带上法庭,成功地为当事人摘掉了“恶势力团伙”的帽子。


对抗的体会还有很多,其中最核心的是斗争艺术,要把死磕的精神与灵活的方式方法有机结合,寻找最为有效的对抗途径,包括适当把握“度”的问题。办案人员是建房子的,各种证据和程序累积起来的建筑物不可能十全十美,很多案件里都有这样那样的小毛病,它们看起来不太美观,有时还会影响一些不重要的功能。我们律师是拆房子的,但不是单纯找房子上的小毛病的,不宜针对那些微小的、无意中疏忽的、可以简单补正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大动干戈,抓住不放。我们需要寻找和击破的,是能够摧毁这个不该存在的建筑物的大梁,把它抽出来,房子就倒了。如果房子就是建的不错,有优质的大梁并安放合理,我们再去纠缠类似墙皮起泡的小问题,不但于事无补,还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案件的更好处理方案。我曾在一个有几十名被告人的涉黑案件庭审中,看到一名律师不断指出一份故意伤害的现场勘查报告有问题,报告的附图中有一处房子在事发时并不存在,要求把该报告排除在证据之外。法庭为此花费了好长时间进行调查,最后才终于指出,所有被告人都是自愿承认有这次故意伤害行为的,行为地点也是正确的,至于当时有没有那个房子,不影响故意伤害事实的认定。由于这位认真的年轻律师的坚持,原本是一句话带过的事情,导致了整个法庭包括几十名被告人和几十名辩护人损失了很长的宝贵时间,后面这位律师再就其他问题发言时,大家对其发言的关注度就明显下降了。可见,对抗是必要的,但不宜为了对抗而对抗,通过挑无谓的毛病显示自己的对抗精神,而是需要抓住要害,有理有据,动摇控方根本,有效影响裁判人员,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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