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15日讯(记者 高峰)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宿迁中院召开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2021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一汽车销售公司因销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二手车构成欺诈,被判赔偿车辆价款三倍共567000元。
2020年7月,甲某向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约定车辆价款18万元,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没过几天,甲某发现车辆存在多处维修痕迹,遂与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沟通。乙某承诺,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后经甲某查询,案涉车辆于2020年1月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发动机罩、元宝梁、车体等损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24万元。
甲某认为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车辆价款及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款。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机构,应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专业检测,并有充分的了解。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所出售的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却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该情况,已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于2020年9月6日解除;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购车款189000元;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三倍购车款567000元;四、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公司车辆(车架号为XXX、厂牌型号为XXX)一辆。
法官点评:二手车市场内隐瞒车辆实况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经营者,应自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应在购买前对车辆的状况进行充分检查,如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约定的情形不符,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校对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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