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患者朋友在求医的过程中和医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留下了电话或微信等联系方式,希望往后身体有不舒服,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咨询医生,解忧排难,甚至可以省略上医院。很遗憾的是,患者朋友发现很多医生不愿意在电话或微信里给予明确的答复,而是更多的建议患者到医院就诊检查,这是为什么呢?
而很多医生护士朋友也在工作中遇到电话医嘱的情况,例如病人病情危重疑难或病情变化时,需要请示上级医师,例如护士巡房过程中病人病情变化,打电话向医生报告,医生电话里告知处理方案,例如病人发生他科疾病病情变化,电话通知会诊医生,会诊医生到诊过程中告知暂时处理方法,等等。那么,电话里面传递医疗行为信息,会不会遇到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我们来分析第一个问题。
目前,司法上认为合法的医患关系为合同关系,医患关系的建立形式的开始有以下几种:挂号、办住院手续、电话呼叫120。但上述几种形式只是合同的患方发出要约,合同尚未成立,只有医方作为受约人接受要约时合同才成立,例如挂号以后,医生呼号并开始接诊看病,办住院手续后住院部安排住院,呼叫120后120同意出诊,等等,医患法律关系才成立。
那么,患者给医生打电话咨询病情的时候,有没有建立合法的医患关系呢?我们知道医患关系法律合同其实是患者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合同,而非与医生的法律合同,所以打电话给医生并没有发出医患法律合同要约,当医生提供咨询意见时,也非接受合同要约,而是纯私人行为,非职业行为,医疗机构并未参与,所以,电话求医,并不是合法的医患关系。
有朋友会问,如果电话里给予错误的建议,使患者受到损害,谁来负责呢?
首先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肯定没有责任,因为医患关系自始不存在。
那医生有没有侵权行为呢?我们看看什么叫诊疗活动,卫生部在1994年8月29日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了“诊疗活动”的概念并进行了定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电话里面医生的咨询意见并不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活动。同时,电话求医也未建立合法的咨询服务合同,医生提供咨询意见后,并没有患者必须执行的约定,是否执行咨询意见的决定方还是患者。所以,当医生提供了错误的咨询意见,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生也没有责任。
在这里,笔者定义的电话求医,仅仅是一个朋友之间的善意之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基于医生谨慎认真的职业习惯及咨询意见的高风险,不愿意电话里给予患者明确的答复,其实质原因是电话求医提供的病情资料有限,不能给予负责任的建议。
然后,我们来分析第二个问题。
医院里电话医嘱、口头医嘱的发出情形非常常见,上文已列举有医护电话医嘱、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医嘱、会诊医师的医嘱,等等。那么,电话医嘱,应该归类于什么医嘱呢?医嘱分为成文的书面医嘱(包括电子医嘱)和口头医嘱,电话医嘱应当属于口头医嘱。对于口头医嘱的执行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1.危重病人抢救时,医生来不及书写医嘱时;
2.正在进行无菌操作,医生不能书写医嘱,而患者又急需处理时;
3.患者病情突然出现变化,医生不能立即到达现场而患者又急需紧急处理时,以便在场人员给予病人紧急处理。
所以,电话里医师发出的指令,只限于上述三种情况才执行,非上述情形下值班医师可以不执行电话医嘱,要求上级医师到场开具书面医嘱(临床上多以上级医师账号开医嘱体现上级医师指示)或会诊医师到场书写书面会诊意见,护士可以拒绝执行口头医嘱,要求医生开书面医嘱。
如此,文章开头两个问题的答案明了,不管是患者朋友还是医生朋友,都应谨慎使用电话行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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