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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02:31:43

闲来无事,翻看着橱窗里的卷宗,瞥到了一册卷宗外皮上一个熟悉的名字,勾起了对往昔的回忆……


那是一个夏日的午后,火热的太阳炙烤北京的柏油路滋滋冒油。16岁的晓敏驾驶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马路上,突然被左侧方向疾驰而来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撞伤,因事故现场较为复杂,又涉及未成年人事故,交通队需要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车辆进行检测后再定责。


晓敏的父亲将她送往房山区良乡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侧髋臼骨折、右侧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右侧髂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头外伤神经性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等损害。由于伤势严重,该伤情手术手法复杂,晓敏又转至北京最好的骨科积水潭医院进行了手术。


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晓敏还在医院住院,当时事故认定书并未下达,我只能反复叮嘱她的父亲在医院期间的注意事项。一个月以后,交通队通知我领取事故认定书,而结果是我万万没想到的。电话里我告知晓敏的父亲,“你女儿是全责”,晓敏父亲只是“哦”了一声,表示知道了,他的淡定,和我一个法律人从未有过的焦灼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全责就意味着晓敏只能得到法律规定的无责赔付的部分,也就是交强险的10%。当时那个年代的金额是12000元。事故认定书未下时,我看过晓敏的病历,当时心中有数,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小女孩被撞到了臀部,盆骨相当于撞碎了,从片子上看,骨盆里打了一堆钢钉和螺丝,而手术的过程可想而知,必然是将臀部整个开刀呈V字型,有两处很长的刀口。


我当时更多的是心疼,于是电话里和她父亲讲:“晓敏全责的情况下,我们这个委托关系按照合同原本是自动解除的,你可以直接去找保险公司要12000元就可以,但是这个事故认定结果我认为必须走复核程序,因为孩子还小,伤这么重,以后极有可能影响生育。考虑到后遗症的问题,我决定写一份复核申请书递到交管局,希望你能配合。”他说了一句:“好,都听您的。”


按理说作为法律人、受委托方,不应该去给当事人作这个主,但是从办案经验和法律层面来讲,他的淡定是来源于没有经验和对事故的无知,朴实的父亲认为他们负全责那就应该承担这份责任。作为一名元甲人,我们做的不只是一个案子,而是一个伤者今后的人生。后来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小敏遗留的后遗症为: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达25%以上。所受损伤分别构成10级和9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相当于8级半的伤残,事实证明了我当初的决定是正确的。


交通事故被定全责,北京市元甲律所助力责任复核后获30万赔偿


事故认定的复核只有3天时间,担心中途有其他变化,于是熬了两个通宵,根据手里所有的材料和对事故现场的分析,写了一份几千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对该事故认定做出以下质疑:


第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持异议。


该认定书上记载“最后一份检验报告于8月1日作出,已于8月2日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记载严重失真。事实上最后一份车速报告是与房山交通支队法制科出具的《返还物品凭证》同一天领取的,即8月6日,所以该事实完全失真。


第二、交通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1、7月31日,交通队仅通知申请人车速报告下来了,问是否保全,其他一概未提 ,也未送达。申请人父母在咨询相关人士后,申请人母亲于8月2日到交通队找到办案警官,当时警官没在,于是找到另一位交警,该交警说:“我这里没有,弄不好在档案室里给领导备案了。”8月3日,申请人父亲再次来到交通队,值班民警说警官倒休,不在,让周一再来。8月6日申请人父亲再一次来到交通队终于要到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返还物品凭证》。而从7月31日至8月6日申请人父亲向交警要该车速报告期间,没有一个警官通知说让领取该车速报告。


2、对该交通队处理该事故民警的行为令人费解。本应当送达的文书不送达,两个交警负责同一起事故,竟然不知道本应送达的文书在哪里,即便是放到领导处备案,可本应送达的文书本身就是复印件,备案也应该备案原件,况且8月2日事故认定并未得出结论,此时该事故卷还未归档,不知道该鉴定报告是到哪个领导手里备案了呢? 


3、该事故认定书的送达程序明显违法。申请人父亲8月6日要到车速报告后,随后事故认定书于8月8日出具,因此从两个时间看来该行为不仅程序是违法的,而且该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最后一份检验报告于8月1日作出,已于8月2日送达各方当事人,车辆牌、证件年检情况、驾驶资格审核情况等已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已向当事人宣读” 更是胡编乱造!


第三、对于肇事司机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上存在疑义。


1.交通队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7月31日上午9时许,交通队交警告知申请人父亲,说:“车速报告下来了,你方是否做保全,如不保全,我交通队将放车。”此时,交通队并未通知申请人取车速报告、应何时取该车速报告、是否应该取该车速报告等事宜。只是问是否保全,如不保全即将放车。而事实上该车速报告的下达日期为8月1日,而送达到当事人时已是8月6日,与此同时,交通队只是让申请人家属在这份“早产”的车速报告上写上名字,按上手印,也并未签上当日送达的日期。敢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到底是交通队鉴定的,还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给出的鉴定结论?为什么8月1日出具的报告,31号交通队就得到了通知。所以,我们否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车速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2.对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第五部分“鉴定意见”中“根据上述分析,得出如下鉴定意见:京牌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高于61KM/H”,但并未明确数值或给出范围。高于61KM/H,是70KM/H?80KM/H?还是90KM/H,到底高出多少,不得而知。而交通队某警官给出的结论是,该路段只要低于70KM/H就不算是超速。那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该行驶速为71KM/H?或者为81KM/H?


3. 在该鉴定意见书第三项,检验过程中,该鉴定中心是根据鉴定材料和该货车右后轮在地面上留下的制动印长度做出的检验,在该检验过程中也清楚说明了“该现场为变动现场”,可见该检验过程也是造成该不确定结果的原因。

在该起事故中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通过路口,虽存在过错,但绝非故意。另外肇事司机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经上线检测:左大灯光度不合格,不符合车标要求;行驶速度高于61公里/小时。而该事故认定中并没有将司机的驾驶情况详细说明,而是反复强调申请人的行为。这对申请人这样一个16岁的少女极度不公!


经过近一个月的等待,终于拿到了我想要的结果,事故责任从全责变更为我方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晓敏能够得到的赔偿是交强险的全部金额再加上商业保险40%的赔偿。我立刻撰写诉状快速立案,为晓敏主张了近30万元的赔偿。


案子结束后,晓敏父母感激之情无以言表,但当初的态度我猜想,原因可能有两个,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晓敏的父母对赔偿这方面是没有认知的,认为晓敏闯红灯过马路,必定错在自家孩子,没有什么好说的。但这些猜测并不影响我对整个案件的专注与倾情付出,因为我眼里只有伤者,也正因为晓敏父亲的那句“都听您的”,让我觉得这一切都值了!


很多委托人没有看到过律师工作时的状态,经常会问律师都干了些什么?实际上律师在你们看不见的时间和空间里,拼尽全力地分析证据、研习法条,全力以赴地去写《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为的就是能够使伤者的利益最大化!


那一年,晓敏才16岁,算起来今年的晓敏也20多岁了,相信她在最美的年纪拥有着最美的人生!

相关法条及概念指引

无责赔付就是指没有责任,法律规定也要适当赔偿。换句话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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