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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找银行转账记录,4年前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19:15:55

前言:被告中年被迫从国企高层管理岗离职,失业后惨遭亲友众叛亲离,曾经信任的朋友也背后放冷枪,对其落井下石。仅以多年前的“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进行分析,以下内容节选自真实案例改编及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仅供读者参考。

仅以多年前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起诉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珠江水流弯弯,把夏天拉得很长,临近霜降节气了,在黄昏时刻,南都的气温依旧闷热。然而对于处在人生低谷的陈先生来说,当他看到法院寄过来的数封起诉状上,有一封署名竟是他曾经最信任的朋友庞某,心情一下子从谷底进一步跌入寒潭,寒意刺骨,悲从中来,泪流满面。

在律所九号会客室,我们第一次见到神情落寞的陈先生,他带着一封起诉状和一串丰田皇冠汽车钥匙来到我们律所,希望委托律师帮他处理这宗起诉要求他还款的民事案件。他坦然直言,手上已经没有现金,律师费只能以物清偿,就是楼下停着那辆已经开了将近十年的丰田皇冠汽车。

律所前台带他见了几个处理这方面事务比较资深的律师,没有一个愿意接下他的委托。案件辗转几轮后,最终交到我们团队手上。

根据陈先生口述的事情经过,我们整理成以下简要事实:

此前陈先生有建筑工程方面比较资深的投标和管理项目经验,多年来和几个好友合伙投资,由他出经验和技术,其他合伙人出资金,一起投标基建项目赚钱。最近两三年行情不好,投标项目产生亏损,陈先生所在的国企也因为经营效益不好而进行大面积裁员,而很不幸的是陈先生作为高管也在裁员名单之中。其他合伙人在陈先生被裁员后,认为他们近几次的投资亏损皆因他专业技术水平不够,成本核算有误所导致。纷纷改口之前的投资款为借款,要求陈先生即可返回借款。

陈先生有口难辨,有苦难言,不得已只能以自有资金填补投资亏损,在陈先生变卖完最后一套住房套取现金依旧不足以弥补亏损后,几名合伙人纷纷向法院起诉陈先生,要求偿还未付清的欠款。陈先生心中有愧,没有出席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几名合伙人的全部主张。陈先生的所有银行账号和资产也都被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冻结。

到此陈先生觉得自己再不出庭答辩,只能再一次吃哑巴亏,于是打算委托专业律师代他出庭应诉答辩。并同时代理之前几宗案件的二审上诉。

此次关于庞先生起诉的案件与其他合伙人的案件基本情况多少有些区别。

在引进庞先生进入合伙之时,因陈先生身兼公职不便出面处理相关投资合伙事务,收支款项之前有第三人刘某帮忙改为皆由好友庞某出面代理。起初之时由于庞某年到中年事业发展不顺,故陈先生基于多年朋友情谊打算在事业上可以“带一下他”,故双方谈好由庞某凑一笔款项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

考虑到工程项目和资源沟通都由陈先生负责,庞某没有相关的行业经营和资源,故双方谈好由庞某凑款55万加入合作,陈先生提供项目投标经验工作技能入伙,双方达成合伙投资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共同运营的共识。

相关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投标的前期投入,市场营销和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涉。期间,上诉人陆续试投标了几个项目均未成功,陈先生因此退还了20万元给被上诉人,剩余35万,部分资金用于未成功投标项目费用支出,部分资金已经转为后续其他项目的运营成本,比如起诉状中提及的机场项目。

在成功中标的机场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基于之前已经达成的投资合伙共识,陈先生为了履行事前承诺的“提携新人潘培城入行”,便与机场项目引进的第三方投资人建议由缺乏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庞某担任工程项目的出纳和财务,并每月给与一定数额的工资。

起诉状中庞某主张的35万元是借款的情况,本质上与事实不符。该笔款项转账之时,双方口头明确约定是为了项目投标和合作,在后面中标的项目中,如机场项目,庞某没有再进行任何的货币投入,且缺乏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技能的情况下得以参与项目运营,并取得工资收入和增加了相关行业经验,最终还真真切切得分到了项目结算款,充分说明了35万是双方合作投入款,根本不是民间借贷。

陈先生陈述至此情绪逐渐变得激动起来,满脸张红,额头青筋冒气激动到:“双方合作之初,正是庞某人人生事业和生活的低谷期,陈先生给予了被上诉人大量帮助。然而,被上诉人却在双方停止合作后,以两笔转账记录起诉陈先生,实属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缺乏契约精神,背信弃义之举。”

……

仅以多年前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起诉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尽管委托人说得振振有词,信誓旦旦地为自己据理力争。然而我们大致了解了案情后只是淡淡地问了陈先生一个简单的问题:“你们合伙人之间有没有关于合伙投资的书面协议?哪怕是简单的几句关于合伙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意的微信群聊?”

陈先生皱着回想了好一会,之后拿出手机仔细搜索了一方,竟找不到一丝可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投资共识的书面证据。曾经小心翼翼地避免风险不落文字书面证据,如今变成对自己最不利的结果,真是作茧自缚……

出于对他的遭遇的同情也好,人道主义关怀也罢,我们免费给他详细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6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仅以多年前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起诉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即: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仅以多年前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起诉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至此虽然案件真实的情况可能陈先生他们真的是约定过并进行了合伙投资行为,但因为陈先生缺乏相应的证据,无法举证证明,最终法院会基于已经确认的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6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名为投资实为的借款的情形更加多见,对于名实不符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认定呢?请读者点个关注,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再列举真实案例举例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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