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持有匕首和柴刀的8人围攻,16岁少年用折叠刀反击致1死两伤,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检察院以“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江西吉安反杀案引发极大关注。
“我已经7个多月了没见儿子了,我一夜没睡,挺累吧,就在火车站这边准备开房休息。”8月30日,涉案少年小吴的母亲吴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证实,8月31日上午9时,该案在吉安市中院二审开庭。8月30日,她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杨涛前往安福县看守所会见了儿子。
>>>8成人对1少年
面对入室挑衅殴打 持折叠刀反杀1人
2020年5月8日凌晨,吉安市安福县19岁无业男子王某峰在平都镇某商务宾馆附近遇到女孩刘某等人,邀约对方外出被拒后,王某峰在宾馆四楼听到刘某在410房内说话,就和另外两名同伴敲410房门。
16岁的小吴打开房门,告诉王某峰敲错了门。王某峰感觉小吴说话的语气不好,还用眼瞪他,为了找回面子,王某峰打电话喊朋友朱某前来帮忙。随后,王某峰和朱某等人携带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未果,王某峰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的房门,王某峰等5人入室后与小吴发生争吵,并且说不服的话叫小吴喊人过来。
期间,王某峰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3名同伴帮忙。当罗某等3人进房后,王某峰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小吴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上前殴打小吴。小吴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混乱中,罗某腹部受伤,朱某肩部受伤,李某腹部和手部受伤。5月8日凌晨2:30,22岁的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和朱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拘留提审细节
“得知对方失血过多死了,很伤心地哭了”
8月30日,案发过去15个月,吴女士仍清晰地记得作为监护人,案发后儿子的反应。
“我说你不知道呀,他难过地摇头说不知道。”吴女士回忆说,“他是5月8日被拘留,第一次提审见到他时,他第一件事就问我,伤者怎么样?我告诉他,对方失血过多死了,他就很伤心地哭了。”
8月30日下午,吴女士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杨涛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了这一细节,上午在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超过1年的被告人小吴。
“上午11点40会见出来了,不过看守所说明天也只是视频开庭。”谈及小吴的精神状态,杨涛表示:“还可以,他说了很多。”杨涛表示,从言谈中可以看出,“他不偏执,善良。他很想妈妈,问我‘我妈妈好吗?’”
吴女士表示:“我已经7个多月没见到儿子了,一审庭审现场也是远程视频,一直到现在都没看到过 我只知道孩子接受不了判那么重,一审前他给我写了信转到了检察院。”
>>>折叠刀和柴刀
对方怎会把管制刀具带进宾馆藏杂物间?
吴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案发现场儿子用的是切水果的折叠刀,而对方使用的是管制刀具。
“他朋友肖某和我孩子都有用过,就是削水果皮切西瓜的小刀,但王某峰所有的那把柴刀和腋下的匕首都是管制刀具,他怎么带进宾馆的,什么时间藏在宾馆二楼杂物间的,这个只能问他本人,问他们8人和宾馆,最好看宾馆的视频,因为事发当天,他先是去他们住的405房间拿的匕首,再到二楼杂物间取的1米焊接的柴刀。”
吴女士表示:“宾馆有很大问题为什么不追究,而且至今我都不知道对方8人有没有判刑、判多久?我都不知道。”
案发后,吴女士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20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赔钱是我儿子对这条生命的敬畏。”吴女士表示,作为单亲妈妈,儿子遇到这样的事情,她现在举步维艰,“我们母子住的是廉租房,我背负着20多万,真心喘不过气来。”
>>>为何持刀防卫
“把他打到坐下再到躺下,还打中受伤的左手”
安福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吴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死两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法院判决小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6月8日,安福县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检察院认为,小吴犯罪时没有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
吴女士表示,对方是8名持刀成年人,儿子是16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多人围殴的情况下,儿子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8个成年人对一个少年,16岁小吴的反抗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始终是案情关注的焦点。
“二审明天开庭,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的。”杨涛律师坚持以正当防卫为小吴辩护。“毕竟是对方三次敲门刷宾馆总卡破门进入的,而且还携带匕首和柴刀,在叫来同伙后就开始动手打人,把站立的小吴打到坐下再到躺下,还打中了小吴还在受伤的左手,感觉到疼痛的小吴所以才持刀防卫。”
杨涛认为,小吴的防卫强度是适当的,“我觉得也不应该去要求小吴在这个时候采取跟对方差不多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因为他毕竟已经被打懵了,对方又是持刀来的,应该综合考虑这个时候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双方的人数、力量啊,作为一个正常人,换位考虑到他当时的处境,会不会(和他)一样的选择?”
>>>辩护律师观点
防卫过当不是罪 故意伤害是防卫过当衍生
“虽然事实上确实造成一死两伤的结果,但是我还是坚持以正当防卫去辩护。”杨涛表示,防卫过当不是罪,故意伤害罪是防卫过当衍生的,“只是防卫过当造成损害了以后就也变成一个故意伤害罪。”
“我对这个判决还是有点意外的。”杨涛认为,一审判决中没有综合考虑到小吴是16岁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都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谈及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赔偿和解是否体现在最终的量刑上,杨涛认为,赔偿谅解没有体现在一审量刑上,“我觉得并没有完全体现出这个赔偿谅解的作用。这个赔偿,包括认罪认罚,都不应该直接影响到对案件当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判断,因为法院审判案件是先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发,而不是以赔偿谅解和认罪认罚这些出发的,这个只是量刑的情节,不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吴某某是正当防卫,这笔该不该赔呢?杨涛表示:“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用去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
杨涛表示:“作为辩护律师,我会接近我的所能,现在已经是二审了,也就是终审,毕竟二审法院已经是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了,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认定小吴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方律师观点
对方没刀捅就不能拿刀反击?8人涉嫌聚众斗殴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事实上,这是‘谁死谁有理’的‘唯结果论’,与刑法防卫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不符。”
针对江西吉安反杀案,江苏律师付士峰认为,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立场,以上帝者的视角对防卫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应当站在案发现场,普通国民一般理性人的立场来判断,简单的说,就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毕竟在410房间这样一个封闭狭窄的空间,以及较短的一个作案时间内,防卫人的内心是非常恐惧的。”
案发时王某峰一方是8人,且持有管制刀具,在力量对比中,王某峰一方是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此时要求被告人吴某某准确及时地判断出是否有加害其生命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对于被告人施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正当防卫制度,本质上是法对于不法的对抗。
付士峰反对“对等武装论”,“不能要求说王某峰没有持刀捅吴某某,吴某某就不能拿刀反击。综合本案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及强度,还要考虑到进一步可能发生的生命安全威胁这样一个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同时,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吴某某可能事先有所预见,或者是准备了工具就否定其主观上的防卫意识。“本案中,吴某某所用的折叠刀否是提前预备的防卫性工具,都不影响被告人防卫意志的认定。”
付士峰认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对方持有柴刀、匕首的暴力威胁是紧迫的,哪怕防卫人吴某某有条件退避,或者求助外力,比如拨打110,其本人仍然有权优先实施防卫行为。
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付士峰还认为:“王某峰一方所有参与的人是涉嫌聚众斗殴罪。第一,满足了多人;第二,带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宾馆这种公共场所,而且从前台拿钥匙开了人家的房门,并且先动手殴打他人,并引发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追究其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的刑责都是站得住脚的。”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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