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匠研究||认罪认罚中无罪辩护的逻辑与实践
——金融犯罪辩护张王宏律师在广东崇善刑辩大讲堂上的发言
尊敬的贾慧平主任、各位崇善刑辩大讲堂的网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分享。下午收到贾主任的邀请,正好最近在整理几个案件,都涉及到一个共同而且是热门的话题,所以就把最新思考的结果,和大家做一个交流。交流的方法,是案例导入,我分享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中无罪辩护的逻辑与实践。
正式开始分享前,先做一个说明。我们知道,崇善律师事务所贾慧平律师,是全国范围内主办涉黑案件的知名律师,我作为专注金融犯罪案件辩护,怎么来参加今天的分享呢。其实,涉黑犯罪,是金融犯罪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和贾慧平律师一起,有合办过几起涉黑犯罪,而认罪认罚,也是包括涉黑犯罪和金融犯罪在内的共同话题。
一、案例导入
共有两组案例。
第一组案例,是胡阳合同诈骗罪案和孙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这两起案件,委托人因为急于恢复自由,都签了认罪认罚的一系列文书,但最后都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实际上又都是无罪的。
这两起案件让我思考,认罪认罚和无罪辩护的关系,以及在实战中应该怎样应对。
先说说胡阳合同诈骗罪案。这个案件,其实是一个被涉黑恶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为了自身安全出走新疆,却被警方认定为诈骗犯罪分子,千里之外被抓获归案,案子在深圳。警方指控胡阳,虚构美发美甲店经营的事实,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和他人签订股权投资合同,在偿还部分资金后,出逃外地。
我们介入后,发现了案子中的问题,就和当事人沟通,准备启动刑事控告。介入的当时,是侦查阶段。这时因为还看不到卷宗材料,所以,我们的思路,就是通过刑事控告,促使有权机关调查所谓报案人的真实情况,倒过来推动当事人无罪真相的呈现。这个方法,也是我们在之前的案件中,用到的方法,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但刑事控告材料准备好后,发现委托人不愿签字。这样,整个工作在一启动便陷入了停顿。
委托人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原来,委托人和套路贷的实施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都是从湖北来深圳的老乡。胡阳始终认为,自己赔点钱很快就能出去了。我们告诉他,只有启动刑事控告,揭示真相,才可能出去。但作为委托人,胡阳始终认为,“我不能得罪他们。我出去以后,还有求于他们。”但从指控角度看,这是一个涉案金额5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综合胡阳出逃等情节,单纯按法律规定是可能判十年以上的。所以从这一点看,这个股权投资合同,包括金额,都是套路贷精心设计的,一旦发生纠纷,启动刑事控告就可能置人于重罪。
为什么介绍这个背景呢?就是想说明,我们的委托人,他和我们的认知不在同一个水平面上。很多时候,就算是被犯罪分子侵害,他们也有基于自己认知的独立的要求。包括认罪认罚,包括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在他们那里其实都是可以忽略的,他们要的,就是自由,就是尽快出去。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尊重委托人的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有效的辩护工作。
说回胡阳的案子,因为单人单案,所以很快就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阅卷后,坚定了胡阳无罪的判断。根据在案证据,胡阳的收款与打款对不上,而具体打款金额,不同的证人证言也对不上。我们一边给检察官反映这一情况,同时把胡阳家人提供的资金流水提交给检察官,一方面也申请检察院调取胡阳的顶手美发店的相关手续。
在这个案子中,警方指控说,胡阳没有经营美发店的事实,而虚构了这一事实,但实际上,胡阳从上家顶手了这家店子,是有协议的,同时,胡阳有和房东的租房合同,可印证他有实际经营行为,而只要调取这些证据,就能还原事实的真相。
但这时,胡阳有自己的要求,他在检察官来了之后,签了认罪认罚。
其实,胡阳在刚开始见到律师,不认为自己有罪,他还告诉我们,说当初抓他的警察也纳闷为什么会认定他有罪。但为什么发生这么大的逆转呢?胡阳说,他在看守所里面到过好多人,其中不乏有高人指点他:“无罪是不可能的,看守所里有这么多人,没见过无罪出去的。签了认罪认罚才能早点出去。”
这样,他就把希望都寄托到认罪认罚上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胡阳的父亲也从湖北赶到深圳,和检察院当面交谈,表示家属愿退赔,要争取小孩快点出来。这件事情,后来因为对方要价太高,没有谈成。
原来,胡阳的姐姐胡蝶在和对方说话时,没有注意谈判技巧,说漏了嘴,把“家人变卖房子”等等随口讲了出去。对方是长期生活在深圳,听到这句话,狮子大开口,一次性要求赔他50万。两下里说不拢,就这样拉吹了。虽然现在回头来看,两方谈不拢,实际帮胡阳家省了一笔钱。但在当时,胡阳的姐姐非常绝望,微信我:“…你可以想象到我爸有多失落和无助…我也是在安慰他,要他放宽心!剩下的事情都靠你们了。”
2020年1月10日,我正在河南郑州办案时,接到了胡蝶的电话:“我弟弟出来了!”胡阳当天以不起诉,走出了看守所。后来,胡阳还申请获得了国家赔偿,7万多元赔偿款,加上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共8万多元,也对他的家人,缓解了一些经济上的压力。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看到,前期,胡阳签了认罪认罚,检察院代表国家也接受了他的认罪认罚,但最后,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理解,这不是分裂了吗?不是前后矛盾了吗?为什么认罪认罚又可以不起诉,又可以无罪呢?
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特殊。去年办结的北京信和财富coo孙岳涉案金额1200亿的非吸案,也是签订了认罪认罚,最后也是最后不起诉。不同的是,孙岳是酌定不诉,退赃40多万元,没有国家赔偿。
需要特别介绍一下,孙岳是国内一流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受教育水平远远高于胡阳。在看守所里,仍坚持学习法语、西班牙语。2019年12月去看他时,告诉他有一段时间,衣服和书没法送进来,让他理解。他说自己物质上倒没啥要求,就是没书看,感觉精神食粮缺乏。孙岳的家属是司法官。对他这样一个高智人群的人、司法官的家属,他能不理解自己是不是构成犯罪呢?那他当时为什么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呢?
总结这一组案例,我认为,认罪认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来,不过是一个敲门砖,他们一旦知道自己通过认罪认罚能早点出去,根本不会理会自己是否真的构成犯罪,都会去签,而真实的唯一的诉求,就是早点恢复自由,早点出去。
第二组案例,是近期刚办完的涉案金额1.5亿的新型汽车公司高管车月兰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这个案子的特点是认罪认罚的一波三折,但最后判决在撤销认罪认罚后仍然落在最初的量刑建议里。
车女士是自己投案自首的,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开庭时,她不理解,为什么开始给她说的量刑建议和后来签时不一样,就这样在法庭上讲了自己的质疑。结果,检察官当庭直接宣布撤销对她的认罪认罚,同时撤销了原来的量刑建议。与此同时,并没有新的量刑建议。撤销认罪认罚让当事人非常紧张,加上案子开庭到宣判拖了近一年时间,今年9月开庭宣判,车月兰被判2年,仍然在最初的量刑建议内。
在这个案子里,经过认罪认罚、撤销认罪认罚撤销量刑建议、一年后仍在原量刑建议内作出判决,更完整的清晰地反映了认罪认罚在刑事辩护中,其实完全是一个辅助、可以被法官无视的位置。
为什么会这样?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就是案件委托人是自首归案的,归案前,就找到我,咨询如何自首、如何整理自己的涉案材料,并把很多证据材料交给我。虽然案件因为单人单案进展较快,但在庭审阶段,笔者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实际投资100万未收回,并提供了相关银行流水和投资合同,用以证明车女士行为时没有犯罪的故意,而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带着投资人维权并举报涉案公司高管,因此甚至出现过被人跟踪殴打报复等情节,而就在案证据看,对被告人的职位存在多处矛盾,此时应以书证为准,认定其并非公司高管而系团队负责人,对被告人涉案金额,同样应以团队金额为准,而不是以整个公司的涉案金额为基础计算。所有意见,都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在发问、质证、辩论几个环节中分层呈现给法庭,对法官认识案件中的问题,起到重要引导作用。
所以经过这个案子,个人判断,专业辩护力量的介入,能成为最终判决可以无视认罪认罚的一个因素。
更进一步地,我们要思考,为什么认罪认罚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呢?
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深入到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不同角色的理解错位上。
二、认罪认罚的背景与理解错位
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在相关指导意见的引言里,有许多规范的表述。我不再重复。这一制度的出台,当然有许多层面考量,比如说,吸收英美法系辩诉交易的一些做法,以完善现有司法体系。但仅从实务角度看,个人认为,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不应忽视,那就是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虽然,在专业刑辩律师参与的大部分辩护中,会存在唇枪舌剑、硝烟四起的紧张庭审对抗场面,但不应忽视的是,在大多的庭审现场,基本上是公诉人压倒性的指控掌控了控辩节奏,很长一段时间里,辩方甚至是空缺的,即使在指定辩护制度落实的当下,指定的辩护律师的力度,勿庸置疑,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在这种背景下,再加上现实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了法庭庭审时,总体比较少地会存在真正和完全被冤枉被错误指控的情况。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家司法才从制度层面有了推行认罪认罚的需要。
认识到了这一层,我们就能理解,无罪的案件,与认罪认罚是无关的。认罪认罚要处理的案件,是针对绝大部分、常发常见的有罪案件。如果当事人确实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然不适用这一制度。这样,就可以解释,前面第一组案例中,为什么认罪认罚后,仍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能够解释,第二组案例中,定罪处罚最后没有受到认罪认罚的限制,即使撤销了认罪认罚与量刑建议后,仍然可在原量刑建议内作出判决的原因。
这个原因就是:证据裁判。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但是,认罪认罚,之所以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只认识到这一层又是不够的。
应该说,认罪认罚之所以被热议,关键还是实务当中,不同角色不同位置的诉讼参与人,对这个制度,有各自的诉求与看法,而来自不同角色的认识之间的紧张关系,炒热了这个话题。
刚才,分析了国家推出这一制度层面的考虑,我们再看第二个方面,就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
正如开始的前两组案例所揭示的,无论是何种案件,无论是什么样知识储备的在案人员,在他们眼中,自由大过天,当然也大过法,所以对他们来说,只要能尽快出去,认罪认罚就成了他们私相传授的“自由大法”,不管三七二十一,先签了再说,但正是他们对于专业问题的随意态度,会引发接下来作为司法一方的对抗态度。
我们这里称为第三个方面,就是司法官,尤其是检察官。在他们眼里,随意地认罪认罚,会被极端厌恶,会被认为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会被认为是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因为在司法官眼中,这样骑墙的态度,导致他们对事情无法查清,所以法庭上,简单粗暴撤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形,就不难理解了。
最后来看第四个方面,就是辩护律师。就需要回到今天分享的标题:认罪认罚在无罪辩护中的逻辑与实践。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所接的案子本身是无罪的,这时,辩护律师就处在制度规定与具体实施的连接点上,也处在沟通专业司法官与服务非专业当事人的连接点上,在这样的位置上,应该利用自己时间上更充裕的优势,吃透在案证据,吃透法律规定,理解不同角色在实务中的认识差异,游刃有余穿梭于无罪-认罪、专业-非专业之间,起到辩方的桥梁纽带作用,才能赢得司法官的认同,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三、实践中的辩护怎么做
辩护律师在无罪案件中,处理好认罪认罚的问题,实践中,需要落实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如实告知委托人
对于认罪认罚,不同学者、司法工作者、律师都有发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结了不同的观点。从实务角度看,个人认为着重向委托人解释清楚以下三点。
1.自愿性。认罪认罚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签署的。虽然在现实中,在案人员会有现实的趋利考虑,也不排除在非吸等金融犯罪案件为代表的法定犯、行政犯中,行为人基于对法条的理解不够,在有限的认识基础上,作出签署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辩护律师的重点应对此罪与彼罪、犯罪构成要件,结合认罪认罚对自愿性的要求,对委托人作出说明,尤其是开始时认罪,但事后反悔的,可能造成的后果,重点解释。
2.合法性。合法性主要考虑认罪认罚相关程序上的要求与实体上行为人是否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等情况。对无罪案件来说,基于证据裁判规则,应当认定无罪的,同样符合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条要求,对此,需要重点告知。
3.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本质为无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应结合证据、事实、法律,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作出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有疑问的部分,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从案件法律真实的基础上,为委托人把好关,并提供建议。
(二)尽责披露给司法官
1.司法官想知道态度,更想知道真相
前面讲到,检察官对签署认罪认罚后,又提出质疑或意见的,往往会撤销其认罪认罚,但同样来自实务的经验表明,司法官并不反对基于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的辩方意见。
也就是说,司法官撤销认罪认罚,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而查明真相的驱动,远强于对态度的认定。基于真相披露的辩方意见,只要是基于案件的客观反映,并不会遭到司法官的反对。
打个比方,认罪认罚是毛,证据与事实是皮。只有基于证据的质证、事实的辩护,才能让认罪认罚有所依附。开篇所讲的车月兰案、胡阳案、孙岳案中,检察官与法官的态度及最后裁决,都能说明这个问题。
2.真相的披露方法
关于有效辩护,总结自己的经验,我把它总结为一句话,就是“融无穷说理于五个穷尽”。经历五个穷尽后的无穷说理,是有效披露案件问题,确保辩护意见被司法官采纳的重要方法。
先说说无穷说理,就是包括文字、口头、图表等在内的各种表现方式,利用一切可能的沟通机会,呈现委托人在案件中无罪、罪轻的辩护理由。
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很多人理解就是在庭审中,其实,“黄金三十七天”也可能成功实现不捕、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实现不起诉,无疑能成功实现委托人的自由,都是成功的辩护。
之所以强调无穷说理,是因为刑事案件辩护的关键时间点分散,而辩护工作的节奏强且时间紧凑,每一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呈现形式都是因案而异的,所以不同时间点不同辩点的表现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就像有经验的战士善于捕捉战机一样,专业的辩护律师应擅长通过最恰当的方式传递有效的辩护意见。
就个人亲办的案件看,有时候,一句话,就能打掉一个十年以上的重罪,比如江苏常州史美兰被控非吸罪案在审判阶段利用交委托材料的6分钟时间,向法官讲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成功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变更起诉,实现对原指控450万元的诈骗罪免诉。
有时候,可视化的说理,更能入眼即化的引起司法官对案件问题的关注。比如,在涉2.7亿元的非吸罪案中,密集的庭审期间,通过一张图表,全面总结案件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原被认定为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梁山终获实报实销1年10个月的轻判。
再说说什么是“五个穷尽”,它包括穷尽法律法规的搜索、穷尽同类案例的搜索、穷尽在案证据的检索、穷尽事实可能的推演、穷尽司法工作经验的运用。
穷尽法律法规的搜索,在金融类犯罪案件中,要注意收集不同时期金融法规规章的变化。因为根据权威观点,相关规章同样可以成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比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的认定,违反部门规章的,会构成违法的判断标准。2020年7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加强类案检索,对专业律师来说,则一直是增强说服力的传统方法。
穷尽在案证据的检索,是指根据证据、事实、法律的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要注意全面检索证据,而对案件中争议事实与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要重点研究,结合会见沟通深入了解,辅之以提交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等方法,促使无罪或罪轻的真相为控方所关注。
穷尽事实可能的推演,是指就根据在案事实,可能导致委托人构罪的问题,要多几个方向的思考,对无罪辩护的案件,在穷尽推演的基础上,就不同可能,组织文字、证据、法条说理。尤其在侦查阶段争取不捕的辩护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就疑难事实与证据的质证中,穷尽事实可能的推演,方能起到到有效辩护的成效。
穷尽司法工作经验的运用。对重大刑事案件来说,错过重要的辩护节点、遗漏重要辩点,或对司法官表述的理解偏差,都是不应出现的致命错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在这个意义上,无疑是正确的。刑事司法活动,就辩方来说,就是对照法律规定兼采道德评判与情理陈述,以影响裁决者内心确信的过程。经验的作用,在于对不同程序下沟通要点的判断,与不同场景下,对司法官讲述内容的评判并及时回应。同样地,在不同案件的特定时期,对案件走向的预判及与委托人的特殊心理的安抚,亦需要丰富经验辩护律师的参与。
需要说明一下,五个穷尽中,前两个穷尽,是王思鲁律师所倡导的,而后面三个,是自己基于实践的一点体会和补充。
3.尽责专业的辩护意见能有效防止误判、错判
从司法机关内部监管制度看,对错案的终身追责已成为行业铁律,正是从这一点上,专业、尽责披露涉案问题,在无罪案件中,专业、清晰且融合了在案事实、证据与法律的辩护意见,会成为有效防止错判、误判的反制力量。当然,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存在有意与被告人作对而混淆事实错判的可能,但有力的辩护意见,也能防止即使是无意而为的延续之前的错误判断,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
认罪认罚在实务中,还会与自首、坦白等情况同时出现。在本文开头的车月兰案件中,还出现了自首和在国家有权机关发布的公告期内自首重叠的情况。
辩护律师应明确,自首,包括自动归案+如初供述,仅仅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根据司法解释,自首有40%以下、40%以上甚至是免罚的从、减、免的规定。自首与认罪认罚,不存在必然关联。也就是说自首后,可以认罪认罚,也可以不认罪认罚。而被抓获归案后,也可以认罪认罚。实务中,自首后又认罪认罚,即使后来又被撤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但自首不能撤销,这时,基于证据、事实、法律的辩护意见,仍可以使最终判决,回归依在案证据作出轻判的正轨。
我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通过今天的分享,也让我再次重温了之前的三个案件,重温了认罪认罚在无罪、罪轻案件中的逻辑与辩护应对。希望对大家从事具体辩护工作有益。再次感谢贾慧平主任!感谢崇善刑辩大讲堂!感谢各位听众!
(本文根据笔者2021年11月18日在崇善刑辩大讲堂网络分享课程中的发言整理,发表时稍作调整。文中案例俱为真实,其中人物姓为真实,名为虚构。更多案例细节及法律文书可点击或网搜进一步延伸阅读《赢辩五》、《赢辩十》、《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什么是成功的辩护?》、《关于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孙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再次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孙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孙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成功辩护||认罪认罚撤销后,数额特别巨大非吸案仍获实报实销之轻判》《关于车某某被控涉新能源汽车及新型机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关于车某某被控涉新能源汽车及新型机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一审罪轻辩护词》《关于车某某涉嫌新能源股权转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恳请贵院对车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紧急申请书》《关于车某某被控涉新能源汽车及新型机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庭后补充辩护意见》《黑手铐.白手铐 ——平安夜致羁押中的当事人》等。)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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