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深圳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创办的艺术诉讼法研究会收到来自艺术诉讼法联盟会员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卫平的胜诉喜报!这场历经8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汪卫平律师凭借几十年的诉讼经验,并通过借鉴艺术诉讼法的实务理论,最终大获全胜!汪卫平律师收到法院的终审胜诉判决书后,连连赞叹运用艺术诉讼法办理案件所取得的神奇效果,并特地发来办案手记分享胜诉的激动之情!
这起旷日持久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当事人不明白打官司的技巧和艺术使得一件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化,差点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庆幸的是,当事人最后委托了我们艺术诉讼法联盟会员汪卫平律师,才使得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汪卫平律师将艺术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充分相结合。汪卫平律师在办案心得的第三部分特别强调了,办理该案件成功的原因是充分借鉴了汪腾锋律师创立的《艺术诉讼法初论》第一、六部分的相关内容——“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律师,要创造性地以法学为核心,以多学科为辅助,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为维艺术诉讼法研究院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综合运用情、理、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化解社会纷争的最佳方法和手段,就是诉讼艺术的终极展示”、“不可拘泥法条上的限制”。
汪卫平律师除了以艺术诉讼法的理论为基石,在办案中处处体会艺术诉讼法,充分发散思维,还将理论运用到办理本案中,积极借鉴艺术诉讼法的办案技法,摆脱了传统机械办案思维,巧妙利用艺术诉讼法发现本案的特殊案情并结合法律创造性运用发挥。据法说理,据理力争,最终大获全胜,当事人对其千恩万谢!
的确,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艺术诉讼法不仅有一套独有的、系统的理论,同时,也有着无数的成功实践经典案例。是根据人性的特征,在各类诉讼实践活动中,策略性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处理法律诉讼(争端解决)事务,创造性地将情、理、法综合知识与手段融汇贯通地加以运用,生动鲜活地阐述法律本义与事实道理,使所有诉讼(争端解决)参与人产生“听得进、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现场效果,突破了传统刑、民、行专业的僵化固定思维界限,跨界融通法律服务方式,破解疑难复杂案件具有独特效能,从而获取最佳诉讼(争端解决)效果的手段方法,是所有刑事专业、民商专业、行政专业法律诉讼和争端解决的最佳方法与最高境界,在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法律纠纷中屡建奇功。已帮助联盟会员解决了大量疑难复杂大案,帮助会员赢得了客户广泛信赖与赞誉!
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能在案件的困局中瞬间找准破案的切入点,化不利为有利,把死案救活,这就是“艺术诉讼法”的魅力之所在!
八年官司终胜诉,艺术诉讼法显作用
区人民法院:(2013)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区人民法院:(2015)民二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
省人民检察院:检民(行)监(2017)3400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民抗46号《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民再108号《民事判决书》
上面一组眼花缭乱的序号和法律文书,记载着一起历时八年的官司在2020年4月8日终于有了终审的结果: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再字0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并不复杂。这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简单地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2013年3月21日,蒋文(案件审理中因犯罪被判刑)向张贵借款45万元,在《借款协议书》的担保一栏中,我的当事人白强在公司印章上签了名字,焦点问题就是,我的当事人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就那么简单、明了的一件事。可是为了这么一件事的解决,当事人连头带尾打了整整八年的官司,历经了一审、再审、第二次一审、二审、抗诉、第二次再审(高院),终于在今年疫情基本解除时落下了帷幕,最终以我代理的当事人的全面胜诉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子很简单,办案的人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就不简单了。我接触到这起案子是在第二次的一审之后,二审之前。再次的一审,白强又败诉了。一位白发苍苍六十多岁的老人,原来是一位小学的优秀校长,退休后被组织上派到民营企业出任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作之一是保管、使用公章。当他找到我时,精神沮丧,满目不解,手捧公文,不知从哪说起。我认真听取了他絮絮叨叨、忿忿怨怨、前言不连后语地叙述,认真翻阅着他带来的页码不清、年代颠倒的“证据”材料,即同情他的遭遇,又可伶他的刚愎,说了一句:“你把律师的事情都做了,但你不是律师”。他露出不解的神情。我解释说:“打官司不是斗气,而是说法、说理,是要用证据去说法、说理,你有一肚子的怨和气,但你不明了打官司的技巧和艺术,虽有理还是难免要败诉”。我帮他梳理了一下思路,嘱咐他不要着急,留下了他的“证据”材料,我要认真从中找出胜诉的证据线索。集中几天的时间,我帮他撰写了一份有理有据的《上诉状》递交到二审法院,也就是这一份有份量的上诉状,我和他的观点终于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支持,判决我的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我代书的上诉状是这样写的事实和理由: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民二再审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不尊重客观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因而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应予改判。其理由是:
一、第二次的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再审人白强作为丙方(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和借条的担保处签名,是保证行为。”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与客观事实严重不吻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是:上诉人“白强”的签名是签在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章内的,而不是单独在担保处的签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白强在公司是负责保管和使用公章的工作人员,为了保证盖章的责任心,必须这样做,这是工作流程的规定和需要,是上诉人白强的职务行为和职责所在;二是有大量证据证实,上诉人白强在以往的日常工作中,凡是涉及盖章的事,都是这样操作的,已形成惯例。上诉人白强先盖章后签名,且在公章内签名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诉人虽然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在公章内的签名是正常的代表企业法人进行的经营活动,故上诉人在《借款协议书》和借条的担保处公司公章内的签名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有个人承担。上诉人蒋文向被上诉人张贵借款的担保人是企业法人成文公司,而不是上诉人个人。
二、再审判决认为:“白强如是履行职务,则无需向出借人提供家庭其他成员信息表,身份证,教师证复印件,且担保人家庭成员信息表所载配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的内容均系其本人所写。故应当认定其在《借款协议书》和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是保证行为,而非履行职务的行为。”上诉人认为,法院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完全是偏听偏信,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上诉人张贵在本案开庭时提交的上诉人的“借款人家庭其他成员信息表”、“身份证”、“教师证”等复印件,既不是《借款协议书》的附件,也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的必备条件,故这些材料不是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其次,被上诉人张贵提交的“借款人家庭其他成员信息表”上有明显的篡改痕迹,一是将“借款人”划掉,改为“担保人”(被上诉人张贵也当庭承认,是他自己划改的);二是被上诉人张贵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填上了上诉人的手机号码。篡改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然而,被上诉人张贵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即这份信息表上没有任何时间的界定,是一份无针对性的、无目的性的无效的表格,这份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核实相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二再审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再审申请”。
上诉的两点事实和理由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认可了白强在借款合同上的盖章签名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要白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文,改判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白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我这个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白强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暂时放下了。
本以为案件已经结案了,没想到二审终审后,张贵向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引起省高院的案件提审。更没想到的是,高院提审的这一案件从2017年起历时近四年的时间,一直打到2020年才有了结果,也就是本文开头写的结果。但为了得到这个结果,我作为白强的再审代理律师,继续为保护他的合法权利而书写了积极向上的代理意见,不辞炎热奔波在再审开庭的远途中,出现在法庭上。开庭时我面对着抗诉机关的咄咄出言和债权人的苦争力论,又继续展示证据,据法说理,据理力争。终于在开庭六个月之后,再审结束。
回顾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看着起死回生的终审判决书,回想着当事人心情放纵千恩万谢的情感抒发,我的体会是:
一、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受案办案,需要有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千万不要以为案件不大,案情不复杂就掉以轻心。严谨的办案态度决定着办案的走向,不走弯路、少走斜路,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办理任何一起案件,虽没有捷径可走,但有艺术可言,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要讲究办案的技巧和艺术。在各类诉讼实践活动中,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律师,要创造性地以法学为核心,以多学科为辅助,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综合运用情、理、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化解社会纷争的最佳方法和手段,就是诉讼艺术的终极展示。诉讼之路是刻板、严格的,出格就败诉;但诉讼之路又是有艺术可行的,不可拘泥法条上的限制,禁锢自己的思想,而要开动脑筋,勤思多想,具有丰富实战经验是娴熟驾驭和精准运用艺术诉讼法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一位专业律师除了要有手到擒来的实体法专业知识外,还要能熟练掌握程序法,灵活运用程序法,这其中就包括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取舍,证据掌握,证据判断和证据运用等等。律师再能,也是私权,无裁判之公权,一个合格的律师,在刻板的法条运用的同时,还要从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上表达出真实、专业的意思,让法官听之受用,从而做出准确地裁判,以达到实体维权的目的。
三、律师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基本的要求之一,律师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违法或不利的诉求要坚守自己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不能人云我云,一味服从。要明白敬业才能出正果的道理。同时,律师还要有百折不挠、顽强斗争的精神状态,特别是面对强势的对手,面对强势的司法机关,只要主义真,就要“磕”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否则就失去了律师的专业性和战斗性。
案件的结果对我来说已经结束了,但对我的当事人来说还有更长的路要走,当年一审判决生效后,已从他微薄的退休工资中执行走了他的四万元款项,现在要执行回转,对方已是负债累累,极度缺钱了;司法机关面对改判,也颇有微词,再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将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但不管路有多难走,坚韧的他也要走下去,我也将继续力挺,直至圆满。
(注:当事人均为化名,三级法院名隐去)
撰稿人:艺术诉讼法联盟会员
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卫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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