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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找关系费用有用吗,律师费找关系费用有用吗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00:44: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把消费者定义为: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所需的社会成员都可定义为消费者,其中的消费行为当然包括购买法律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消费,法律服务的独特性在于服务输出方是熟知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从业人员,便于为自身在合同商谈、订立、履行等阶段居于相对有利地位创造条件,故,本期讨论法律服务合同蕴含的风险。

法律服务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对委托人存在不利的根源在哪里?

客户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前,需要与律师归属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几乎都是律所提供合同初稿,一般自然人客户直接签署律所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没有多少修改余地,有议价能力的大客户或公司企业可以针对合同中某条款与律师进行协商。即便经过谈判沟通,对客户而言,签署一份对律所不利,对客户有利或者过度保护委托方利益的法律服务合同几乎难以实现的。(大公司VS小律所,或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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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设计方面

合同双方有着各自利益立场,合同提供方会首先考虑自身权益及风险,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律师方根据过往的办案经验在一些可能发生争议的环节,尤其是收费条款方面所拟定的条款偏向保护律所利益,即便是采用当地律协制作的委托代理合同范本,也只是将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委托人的基本权益及律师法定职责写入合同条款,无法结合案件特点及委托人需求,将委托人的风险规避体现在合同保护条款中。委托人要想对自己更有利,需要本身具备或借助第三方专业知识来完成委托代理合同的磋商及订立,律师费已经很高了,还要为如何委托律师单独付费?所以,几乎不在考虑范围内。

二、在合同利益方面

为了处理一个合同关系而建立另一个合同关系,委托律师帮助自己解决与对方利益之争的过程前后,委托人与受托律师之间也可能产生利益之争,这恐怕是法律维权过程中最令当事人心力疲惫的地方。律师的使命是尽一切可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是没错的。而且表面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努力方向一致,共同追求案件胜诉结果,从中获得获益。但深层次下的利益点存在很大差别:当事人重视案件结果与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律师重视案件投入成本与律师费收入之间的关系,这种博弈在法律服务收费条款的设计上显得尤其重要,有关注意事项,笔者在《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1)哪种计费方式更有利?》文章中有更具体的分享。

三、在合同风险方面

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着不一样的风险和压力。如果案件进程曲折,当事人会发现身陷诉讼泥潭,需要不停投入却无法保障有利结果。 对律师而言,如果案件出现重大变化或超出预期,律师费虽然收到但后续案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大幅增加;或者双方约定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变化导致预期的后期律师费大幅减少,这些都会影响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之前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2)法律服务合同的解约风险》中曾有过示例:当案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客户面临大幅增加律师费或解除委托只能拿回一部分律师费的两难境地。或许有人会说,法律人不是更应该遵从契约精神吗?既然订立合同,不论服务过程如何崎岖都应该诚实履行更何况有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业操守的自律。抛开理想,回到现实社会,律师作为自负盈亏的自由职业者,经济效益来自时间与脑力的把控和消耗。为了谋生与发展,必须有自己的算计。

一个普通案件突然变得复杂或者因为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等变化,增加举证工作、阅卷工作、文书制作、沟通时间,前期的律师收费对于当下的工作量就显得很不划算。

一个风险代理案件,本来预计1000万的诉讼结果,因为出现不利证据,预期值降至100万,虽然工作量没有太大变化,但后期律师费的预期值已大打折扣。

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如果对案件有利,例如发生和解撤诉等情况,律师不会积极退费或主动降低后期收费。如果对案件不利,案件难度及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委托代理合同不修改、费用不增加,律师办案积极性下降、默默降低工作投入的结果将影响服务质量。

您有没有遇到工作不尽心的律师?具体表现是什么?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四、在合同收费方面

法律服务收费分计时、计件、按标的金额等不同方式,律师收费有没有国家标准呢?

一些地区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本地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出台法律服务政府指导定价的相应文件,但此类文件往往十分陈旧,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例如《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含广东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发布时间是2007年。《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的发布时间是2009年。即便是发布之时,在费用支付上的弹性空间也很大。例如《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规定“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

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后,法律服务市场经过四十年的蓬勃发展已经非常市场化,法律服务收费基本上遵循市场调解定价,由双方在法律法规设置的收费上限以内自由协商。而且即便是写入委托代理合同的律师服务收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之前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中,笔者有过详细介绍,不在此 过多叙述。

我案件一审开庭胜诉,我很高兴,但是因为对方上诉,律师告诉我需要重新委托及支付律师费,才能继续代理二审。现在更换律师对我的案件风险太大,好像只能选择接受律师开出的条件,我好难受。

我起诉张三,张三反诉我而且狮子大张口,现在我的律师说依据合同让我增加律师费,马上就要开庭,我要疯了!

我的案件经过两审终审,总算打赢了,对方说自己已破产,明显躺平状态不履行判决书,而我的律师发律师函催促我依据合同风险代理收费条款支付高昂律师费,我很悲催。

一旦委托合同签署,律师展开服务,当事人会处于相对不利的谈判地位,如果签署的合同较为不利,将大大丧失议价能力。

您有没有委托律师后,律师办案过程中要求增加付费的经历?您又是如何应对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五、在权益维护方面

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客户可以向当地律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例如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绝大多数的律师为保持自身良好的职业声誉,不会轻易从事明显违法、违规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但这不表明在法律服务合同条款设计和信息披露方面,完全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考虑自身利益。基于职业习惯和风险意识,成熟律师在与客户沟通和协助的过程中会谨小慎微、避免留下不利证据。如果是居心不良,更会事先做出防范。罗翔老师授课中的法外狂徒张三告诉我们:有时候老百姓看起来明明是实施犯罪却不触及刑罚。法律从业人员因违纪被处罚,不仅表明其缺乏职业道德,也可能表明其缺乏职业素养。因此,当客户感觉“被律师坑了”或者“律师很不道德”的时候,未必能够找到有利证据或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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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通过以上分析,您还会觉得法律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像表面上看上去那样简单吗?

现实生活中,你会为了与律师事务所订立有利合同而委托律师吗?

当你认为委托律师的服务或收费不当,你会为此再委托律师帮你维权吗?而且你确定能找得到这样的愿意跟同行较劲的律师吗?

当你去投诉或起诉的时候,确定能在理、法、证据等方面“怼赢”专业律师吗?

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持续更新中,我是站在客户立场看待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感谢关注,欢迎评论!原创内容不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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