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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管理费找律师函,拖欠管理费找律师函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23:41:55

实践中,购房者产权过户后,都会与卖方确认,由卖方缴清所欠付的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并与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自登记备案之时起,由购房者缴付此后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


但也存在一种情形,即购房者在产权过户后,未与卖方对此前未结清的水电费、物业费进行确认,也未前往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此种情形下,购房者可能对原业主所欠付的物业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9)湘0602民初10324号


案情简述:

何某于2014年购买游某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房屋,并于2014年2月14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购买房屋后何某一直将房屋空置,未予装修,也未前往物业公司办理物业转让登记报备。


2019年9月,物业公司向何某发出律师函,要求何某对2012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拖欠90个月物业管理费予以缴纳,通知发出后,何某仍未缴纳,物业公司遂向法院予以起诉。


法院观点:

1、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有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2、何某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未到原告处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导致前业主未结清物业费,何某应当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代理人报告:

值得说明的是,《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文件已经失效,目前施行的文件中仅规定:“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产权转移时,原业主与受让方关于物业费缴纳的承担标准,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的相关规定,目前,业主对物业费缴纳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为:“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虽然《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目前尚未有关于受让产权方需对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鉴于各省份可能自行出台相关文件,对此予以专项规定。因此,还是建议购房者在产权过户后,及时与卖方共同前往物业公司结清欠付的物业费用款项并办理新的业主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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