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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处置问题找律师,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浅析材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21:00:15

01话题导入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驶入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快车道,经济建设和城市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显然,我国正在经历的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已经无可避免地导致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和土地供给的尖锐矛盾。在此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情形日益普遍,因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而引发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集体土地征收已经成为诱发农民群体性上访以及提起涉农涉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根源。为解决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的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加强对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并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防范征地权的滥用,国家加快了完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步伐。

02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有效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构成,虽然呈现出体系化发展的趋势,但仍然存在以下整体性的缺陷一是公共利益界定缺失,由于对公共利益的外延缺乏明确的界定,许多明显被排除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之外的用地行为,也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二是征收程序欠缺透明,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形成存在暗箱操作的过程,虽然有些时候被征收人对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并不满意,但大都无法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三是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鲜有参与权,征收人即政府因土地征收公权力的行使而处于行政主导地位,被征收人则只能处于被动服从之地位。四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的标准大都由实施征地的行政机关按照计划经济的思维来拟定和执行,基本缺乏市场化机制调控。五是征地救济渠道不畅,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面临诸多法律问题,负责征收的政府藏于身后,法院有时会以村民自治为由驳回起诉,使得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

就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而言,通过分析相关社会调查和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运行实践中,很多时候征收权的行使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的条文,在实践中被某些地方政府所“架空”,该条规定成为法律上的空文。从农民征收意愿的调查中,可以发现农户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补偿太低是主要缘由,除此之外生活无保障和很难找到非农工作也是重要原因。在征地程序规范的运行上,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土地征收的程序合法性在实践中也往往流于形式。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并没有得到落实和有效的保障。在征地程序的规范运行上,在现有的标准之下,土地的价值是被严重低估的,失地农民往往只会获得低水平的货币补偿,根本无法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就算部分被征地农民拿到了安置房,他们以后的工作根本没有着落,就会陷入失地又失业的窘迫之境。

03话题总结

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有利于社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国家和政府部门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

(作者 赵晓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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