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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找讨债律师,长春找讨债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08:42:23

不知不觉又到了年关,各种讨债清债繁忙。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碰到“老赖”时,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会被恶化升级,暴力催讨、入室要债、堵门逼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产等等。债权人可能因一时冲动采取违法过激手段,此时债权人往往会由主动变为被动,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其所谓的债权也很有可能变为“赔了夫人又折兵”。故债权人讨债要注意方式,不能采取暴力讨债,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给各位朋友介绍2个案例,为各位朋友规避在讨债过程中容易触及的四大违法风险,以达到普法的目的: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曾某与郜某在某县长春镇某小学门口路边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扭打。其间,被告人曾某拳击郜某头部、面部、鼻子等处,致郜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郜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曾某到某县公安局渔洋边防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已赔偿被害人郜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6045元,并获得被害人郜某的谅解。

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案情回顾:

于2017年6月1日安排胡某甲等跟踪牧某前妻汪某并住到其家中。6月6日凌晨2时许,黄某邀集胡某甲、胡某乙、程某某等人至汪某家中,对汪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其联系牧某,后强行将被害人汪某带离家中。途中遇到牧某堂弟阻止并报警,黄某等人对堂弟进行殴打并抢过其用于报警的手机。后黄某等人驾车强行将汪某带至芜湖市、繁昌县等地,不让其回家也不让其联系他人。期间,黄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汪某进行恐吓、殴打,造成被害人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与黄某联系,劝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并释放被害人。但黄某与公安民警借故推诿,拖延释放,直至当日18时许才将被害人送回南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为索要债务扣押被害人汪某,且恐吓、殴打被害人等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胡某甲、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正确讨债方式】

一、“函电”讨债法

(1)含义: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清结债务或中断诉讼时效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诉讼时效;方便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备注:有人问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可行?律师在此答复:短信和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鉴于短信和聊天记录的可篡改性及聊天双方主体的难确定特点,建议尽量少采用。

二、“会议”讨债法

(1)优点: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备注:会议讨债有个好处就是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三、“公证”讨债法

(1)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优点: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特别债务人缺席需公告案件),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求偿”讨债法

(1)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且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履行通知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有: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注意事项:及时通知债务人;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

五、“律师协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主要做法:清理账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双方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账;诉讼。

六、“留置清偿”讨债法

(1)含义: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扣留,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

(2)优点: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3)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通知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方可进行处分。

七、“抵押清欠”讨债法

(1)含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

(2)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向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注意: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应当是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处分抵押物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备注:实践中关于“到期未能清偿的,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法律上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

八、“劳务抵债”讨薪法

(1)优点:即使在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地还款清欠;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和协作。

(2)适用的条件:债务人有劳务能力;债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债务人自愿提供劳务;债务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诉讼时效”讨债法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3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备注:常见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时效为20年;约定还款期限的,自届满之日起2年;特殊诉讼时效:租金1年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4年。

(2)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正确运用“诉讼期间的延长”。

十、“保全”讨债法

(一)诉前保全

(1)优点: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注意: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

(二)诉中保全

(1)优点: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保全理由: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

(3)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调解或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碰到“老赖”时,请用正确的方式去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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