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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房产纠纷找哪个律师,昆明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08:06:10

【案件回放】


周某系昆明xxx有限公司的员工,合法拥有位于昆明市xx区住房一套,并依法取得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2月18日,昆明市xx区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xx区五里中央商务(CBD)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周某的住房属于该征收决定的A地块范围内。2017年6月初,xx区五里中央商务(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逐步推进。因双方对房屋补偿价款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xx区相关部门授权组织大批人员于2018年6月25日对周某家中进行断水断网,拆除周某的水箱、水表、太阳能及楼道内的栏杆。

2018年7月31日和2018年8月4日两次组织大量人员手持棍棒等对周某的房屋进行了暴力拆除,周某家中合法财产被毁于一旦。xx区相关部门强拆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周某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周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权,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及2018年8月4日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存疑,不能据此认定xx区相关部门在拆除案涉房屋前与周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xx区相关部门不能出具周某同意拆除案涉房屋的相应证据下,xx区相关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违法,对周某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对周某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补偿未达一致,房屋遭暴力强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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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周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系在征收背景下予以拆除,xx区相关部门亦认可其系拆除主体。对于拆除周某房屋的具体时间而言,xx区相关部门未对周某主张的拆除时间提出异议且不知晓具体的拆除时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可周某主张的具体拆除时间,即周某房屋于2018年7月31日和2018年8月4日被拆除。

对于xx区相关部门主张的与周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拆除周某房屋的意见,应认为虽xx区五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与周某签订的《xx区五里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但是从周某提交的证据来看,xx区相关部门并未与xx区五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故对xx区相关部门提出的已与周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拆除周某房屋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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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在补偿款未落实到位,房屋就遭到强拆时,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撤销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或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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