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经济案件找什么样的律师,经济案件找什么样的律师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06:08:08
中闻案讯 | 方勇律师、赵泽菊律师辩护的经济犯罪案件客户重获自由

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方勇律师、赵泽菊律师辩护的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经过专业、高效、及时的律师工作,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争取到当事人S女士在“520”这个特殊的日子被不批准逮捕、重获自由的阶段性成效。

接受委托

2021年4月30日,经引荐,中闻律师事务所方勇律师、赵泽菊律师为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北京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S女士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经沟通,了解到S女士所在公司因所经营的理财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截至2021年4月13日,包括S女士在内的数十位公司成员被刑事拘留。

熟悉刑事法律实务的人们普遍知道,在被刑事羁押后的初期,特别是“37天黄金救援期”内,辩护律师能否做到有效辩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且对案件后续走向有重要影响。

“37天黄金救援期”

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批准逮捕之前的这段时间,最多37天,是犯罪嫌疑人能否免于被羁押的关键时期,法律业内称之为“37天黄金救援期”。

该37天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间的律师辩护

由于案件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法律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需要将相关办案事项主动告知辩护律师,而“37天黄金救援期”时间紧迫,导致律师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往往会有所延迟,工作极易处于被动状态。为防止“贻误战机”,办案律师“主动出击”,将相关工作化“被动”为“主动”,除常规的会见外,多次到办案机关主动沟通,了解案件状态,并引导案件家属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依法陈述客观情况,争取同理心。

“520”的不批准逮捕

在整个刑事拘留期间,从接受委托开始,直至本案的30日刑事拘留期限截止日,办案律师不断争取取保候审机会,但终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而无法实现。

2021年5月13日,即刑事拘留期的最后一天,该案被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办案律师依据提前精心准备的专业法律素材、相关案例,草拟了《关于呈请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并于第一时间正式提交,在与检察官的后续沟通中,又草拟了《关于呈请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之补充意见》。

2021年5月20日,即S女士被刑事拘留后“37天黄金救援期”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S女士的决定。深夜,S女士重获自由。

本案中,方勇律师、赵泽菊律师高度重视“37天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工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良好的阶段性辩护成果,能够在“520”之际与爱人、家人团聚。该案也是方勇律师、赵泽菊律师有效辩护的又一成功案例,其专业的辩护水平与工作态度再次赢得了较好的效果。

中闻案讯 | 方勇律师、赵泽菊律师辩护的经济犯罪案件客户重获自由

中闻案讯 | 方勇律师、赵泽菊律师辩护的经济犯罪案件客户重获自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