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套路贷”涉诈骗等罪如何争取部分罪名无罪(中)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上一篇《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我们对林某某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分享,为了继续为大家提供帮助,这篇我们继续分享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我们是如何继续争取无罪辩护的,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正文】
在侦查阶段我们一直为林某某做的是无罪辩护,但是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我们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了,现在基本上在检察院阅卷都是光盘阅卷,也就是律师交完委托手续就可以在案管处拿到光盘了,一般律师阅卷我们都会带着光驱,现场检查是否有遗漏的证据材料,如果有遗漏则联系检察官查看纸质的卷宗,本案则经历了两种方式,在我们阅完光盘的卷宗后,侦查机关又补充移送了部分卷宗,我们又再次到检察院拍照阅卷。
在拿到整个案卷的卷宗时,我们首先对《起诉意见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为什么要研究《起诉意见书》呢?因为这份文书是集整个案卷的“精华”为一体的,阅读起诉意见书,最关键的是知道公安机关的指控观点,已经公安查明的事实证据,这个《起诉意见书》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它只是公安呈给检察院的一份意见而已,但是它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的观点一般是摘抄《起诉意见书》,除非检察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安的不一致,那么就有可能对《起诉意见书》进行更改。
在我们拿到起诉书的时候,发现起诉书比侦查阶段即《拘留通知书》上面涉嫌的罪名多了一个,林某某案的涉案人员被指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很多不理解的家属及当事人可能会产生疑问,怎么两份文书不一样?难道辩着辩着还多了?实际上,《拘留通知书》只是公安机关初步认为你涉嫌的罪名对当事人进行拘留,也并非最终的结果,但是拘留后案件是还在继续侦查的,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有发现新的罪名或者新的事实是需要追加指控的,还有如果涉嫌的罪名与查证的罪名不一致的也会变更指控。
看完《起诉意见书》后,我们又对整个卷宗进行了阅卷,发现很多指控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客观的书证是存在极大矛盾的,同时指控林某某的涉案金额也不正确。
这个案件有个特殊之处的,林某某在将人介绍到某某公司以后就不参与后续的工作了,而距离贷款的时间太长,甚至忘记被害人的名字了,而公安的指控逻辑是“虽然林某某忘记被害人的名字,但只要被害人能指认出来林某某,那么能指认出林某某的被害人就是其客户,其被诈骗的金额就应当算在林某某的名下。”
因此,我们再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进行了梳理,又发现,有些被害人指认了林某某对其进行了催收,但实际上林某某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就证实,林某某是不参与贷后工作的,此时就不排除被害人在“说谎”或者记错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有些被害人在多个网贷平台贷款,也未还上,被害人被喷漆催收的也算在此案,认定为敲诈勒索,但实际上,像这类被害人就不排除被其他公司进行催收,因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印证喷漆是该案的催收人员...甚至还有一些没有辨认出林某某的人也被计算在内,与林某某有关的金额是50万以上,敲诈勒索的金额是5.4万。
以上指控罪名、金额一旦认定的话,即使林某某是从犯,那么诈骗罪50万以上都可以上到十年以上,即使从犯有可能量刑就在5-10年之间;至于敲诈勒索罪,5.4万的金额,量刑的区间是在3-10年;还有非法拘禁罪,虽然没有殴打被害人,但是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最低的量刑也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以上三个罪名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的刑期可想而知,是非常重的,这里大家可以自己算一下。
我们在阅完卷后,又再一次的会见了林某某,并告知他公安对他的指控思路,并核实指控的事实及卷宗出现的部分细节是否属实,还有量刑的规定等等。再次给他强调会争取做无罪辩护,但是是否能争取到,这个就不一定,最起码从在案的证据来说是指控与他相关的三个罪名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另外,我们还告知他,在案的被害人与他相关的目前是9名,但是与他相关的只有2名被害人的证据是可以与他的供述相互印证的,现阶段来说,我们会为他继续争取无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会对他提审一次,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到移送法院起诉的临界点,这时候会决定是否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再根据与检察官沟通的进展来进行调整辩护思路。
在会见完林某某后,我们又约见了承办的检察官,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观点之外,又补充了以下法律意见(部分摘录):
一、涉案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收取保证金、未填写出借人的信息以及约定过高利息等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告知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于借款与还款的数额达成合意,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涉案人员亦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案件是否成立套路贷犯罪,《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0日刊登的《<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其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
通过上述5名“被害人”陈述的事实能够获悉,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充分的了解公司会提前收取保证金、头息、上门费、中介费等费用,对于实际形成的借款金额(即应还款数额)4万元、5万元不等、以及实际可以获取的数额是扣除砍头息之后对应的2.86万元等等(即“得不到全款”)等情况是明知的。
同时涉案人员在放款之前对于在车上安装GPS、不还款的话会拖车、还款期限、逾期需收取逾期费或扣除保证金费用等情况,都明确告知了借款人(“实际到手28600元人民币,我同意了”、“一期头息2000元人民币、一期利息2000元人民币作为押金,1000元的GPS安装费,我说好”)。
同时,本案存在大量其他涉案人员的口供能够证明,涉案平台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时,明确告知了借款人还款期限、逾期需支付逾期费用,如凡某某的供述(卷5p30):问:在某某公司申请抵押借款的客户,需要签署哪些资料(合同和委托书)?各有几式几份?答:需要签署申请表、贷款合同、还款合同、借条、汽车质押合同。只有一份...我一般给客户自己看,并叫他们自己看清楚,约10页,我就给他们看10分钟,之后我就指导客户在签名的地方签名...我就跟客户说千万不要逾期”均明确告知了借款人还款期限、逾期需支付逾期费用,因此,本案中涉案人员在放款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形式的“套路”,即放款时事先扣除、上门费、中介费、一期作为押金,汽车钥匙费,GPS安装费以及提前收取保证金(要求借款人通过现金将涉案款项转回公司,未逾期还款将退还给借款人),实现“砍头息”的效果。
但是本案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形式上的“套路”不能替代双方实际上对于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逾期利息等情况皆知情的事实,此种形式的“套路”实际上也不可能使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
故本案在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时,不能仅依据形式上的高利贷行为及其附随的“套路”进行认定,应从涉案的“套路”是否可能会导致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因此而支付款项的角度进行评价。所以在双方均知情的情况下,该等行为不可能导致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不可能导致借款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款项的危害结果,因此本案中涉案人员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
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林某某根本不负责公司的贷后工作,《起诉意见书》指控林某某敲诈勒索罪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程某某供述(卷2p14):“首先是业务员通过其他贷款公司的中介或者他自身有的资源将客户带到公司去,然后业务员教客户填表,表的内容有客户的姓名、家庭地址基本情况、亲戚的基本情况、借款的金额等等,填完表后,业务员将该表格给我看,我就会和客户当面谈话,向客户了解他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有没车、房子做抵押,是否有不良爱好,评估和决定能借多少钱给客户,并跟客户说借多少钱,要扣掉两期的利息、介绍费、装GPS的费用、上门考察费用、并在放款单上签字,再由我跟客户签合同,我再通知贷后,也就是催收的去客户家里考察,并拍照、录事主家里的视频...”
被害人的笔录是可以证实,林某某的工作主要是教客户填写资料后,交给程某某既可,后续的工作其并未负责,林某某并没有对涉案的“被害人”进行合法/非法的催收,没有非法占有借款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条件,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指控非法拘禁罪也不属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害人并非林某某的客户...
四、林某某被扣押的三部手机与本案无关,应当退回
...
提交完以上法律意见,并且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初步认为,虽然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林某某并没有参与,但是是林某某介绍到某某公司的客户,业务员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是一个整体,没有业务员的介绍就没有后期的贷款、催收行为,至于我们提到的部分被害人与林某某无关的,会认真审查后再做决定,至于退还扣押的手机,检察院认为,现阶段他们不会退。
对检察院的意见,我们是认为,应当介绍贷款与后期的催收(含限制人身自由)应当分开评价,并且阐述了我们的观点。
后来,本案一直在等待,我们密切的关注检察院的进展。
终于在2021年12月的某天迎来了检察院的初步结果,承办的检察官给我打来电话,目前认定与林某某有关的被害人是2名,一名男性,叫刘某某,金额是2万元;一名女性,叫余某某,金额是1500元,对于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认定。也就是检察院不会指控林某某涉嫌这两个罪,这里基本上是推翻了《起诉意见书》的指控。
这个时候我又想到林某某的家属能不能对被害人进行退赔,获得谅解,毕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由于卷宗是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向家属提供,关于被害人的信息涉恶案件是比较敏感的,一般是不能提供给家属的(担心打击报复),除非家属自己有联系方式,我向检察院表示我们目前遇到的难题,林某某的家属能不能联系检察院,在检察院的组织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但检察院表示,律师可以将联系方式提供给家属,他们自己去和被害人协商沟通,即使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个案件不可能不起诉,主要还是因为戴了一个“帽子,涉恶”,至于量刑,后期会统一出初步的量刑。
实际上,这个结果,暂时来说我们是满意的,至少只有诈骗罪一个,那么接下来就是考虑林某某认罪认罚,量刑的问题了。
我将以上的沟通结果告诉家属以后,家属表示愿意退赔,于是我将联系方式告诉了家属,由家属自行处理。
这时候家属在面对两名被害人时,又遇到了难题:
男性被害人刘某某愿意接受退赔,但是不愿意在谅解书上面写明具体的金额,而且只接收现金退赔,不能告诉别人赔了多少钱,并表示其他的同案家属找到他,愿意赔偿的金额更高(这个事实,我们放在下一篇文章说),为了获得谅解,家属同意了,并到附近的取款机上取出了2000元的现金,当天拿到了《刑事谅解书》。
女性被害人余某某则不是那么的顺利,她的损失前面我们说到只有1500元,但是当家属找到她商谈的时候,她说到自己的损失2万多,需要林某某的家属赔偿8千元,才愿意出具谅解书。实际上余某某在多个网贷公司都有借款,也没有正式的工作,到这一步,家属愿意赔偿2000元(比她的损失高500元),就有点不愿意了,也向我表达了目前遇到问题。
对于余某某要求赔偿的金额确属过高,实际上林某某的家属是可以拿得出这笔款的,但是对林某某这类人员,不排除是“套路借”(她在某某公司借款后,没有归还,后诉至法院被强制执行,后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我向承办的检察官表示家属愿意将钱退到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转交给被害人,并表达了余某某的要求赔偿的金额,再将刘某某《刑事谅解书》递交给检察院。
12月的中下旬,检察院出了量刑建议,对林某某指控诈骗罪并对其量刑建议是1-2年,争取到这一步,我会见了林某某并告知了目前的情况,他表示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到此,我们对诈骗罪就不再做无罪辩护,而是做罪轻辩护,由于疫情,在对林某某签署认罪认罚书时,我们是通过视频签署的。
以上就是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了,我们概括总结一下都做了什么工作:
1.阅卷,对卷宗进行法律分析,梳理辩护思路;
2.会见林某某,对其培训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工作,以及案件的走向;
3.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做无罪辩护,打掉了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4.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法律意见;
5.培训家属做“辩护”工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6.被害人从9名降至2名;
7.涉案金额从50多万,降至21500元;
8.获得1-2年的罪轻量刑,见证林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是林某某案件,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的辩护效果,检察院基本上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在案件移送至法院后,我们再继续争取在量刑上从轻,关于审判阶段的工作,详见下一篇文章(下一篇我们将从去《起诉书》开始讲述),侦查阶段的工作详见《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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