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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戒毒案找律师,强制 戒毒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0:20:16

杨晨霖 律师


最近一位当事人被“强制戒毒”了,关于强制戒毒大家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说说“强制戒毒”


案情这样:前年,当事人非法持有毒品案发了,被公安机关羁押了。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们办理该案,我们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变更羁押措施,拘留变为了监视居住。

2021年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在2022年元月29日继续给当事人办理了监视居住。

元月30日,当事人按照规定要求,到派出所体检,体检当天,派出所通知要对当事人强制戒毒,不准当事人离开了,2022年除夕当天,把当事人送到了拘留所强制戒毒。

当事人被关后,家属紧急与我们律师联系,看看如何解决。

这个案子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强制戒毒?法律依据是什么?主管机关有哪些?

2、强制戒毒的性质属于刑事措施还是行政措施?

3、强制戒毒适用的条件有哪些?戒毒期限如何规定的?

4、强制戒毒行政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区别?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强制戒毒?法律依据是什么?主管机关有哪些?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在2008年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2008年的法律依据是《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第二个问题,强制戒毒的性质属于刑事措施还是行政措施?

根据《禁毒法》第40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强制戒毒,是行政措施--行政行为,是政府对吸毒人员满足强制戒毒条件后适用的对其人身的强制措施,并非是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个问题,强制戒毒适用的条件有哪些?戒毒期限如何规定的?

根据《禁毒法》第38条规定,强制戒毒适用的条件有六个方面情形: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六)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可以延长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个问题,强制戒毒行政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区别?

根据《禁毒法》第46条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按照该条的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是可以探视戒毒人员的,戒毒人员经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或直系亲属的。

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以上权利的。

从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上来看,强制戒毒的期限确实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三倍多,与有些刑期来看,强制戒毒的行政措施,已经远远超过刑期的很多倍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制戒毒是一种变相的刑事处罚措施。

毒品害人,大家还是要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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