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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用找律师吗,刑事案件庭审发问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5:29:18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的基本方法

刑事庭审先声夺人的辩护就是庭审发问。庭审发问是法庭调查事实真相的一个重要方法和程序设计,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首先是一名熟练掌握发问方法和技巧的律师,因为庭审发问是辩护的第一利器。笔者一直主张有效的辩护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辩护律师除了懂得发问、质证和辩论,更需要懂得如何将这三者结合起来,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位一体、交相辉映,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

一、庭审发问对象

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开庭辩护走的第一步棋,把握得当,可以成为一把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向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发问可以问出真相,向鉴定人发问可以推翻鉴定意见,向证人发问可以揭露其谎言,向侦查人员发问有机会排除非法证据,等等。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首先要搞清楚可以向谁发问,发问的对象不同,发问的侧重点和技巧有所不同。

1.向被告人发问。向被告人发问是所有刑事法庭上最为常见的一种发问对象。笔者只遇到两次法庭没有专门组织控辩双方向被告人发问,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因选择罪轻辩护,没有发问;另一是合同诈骗案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在质证时可以随时向被告人发问,不再专门举行发问。辩护律师通过向自己的当事人(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从有利于辩护的角度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

2.向同案被告人发问。在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同案犯同时接受审判,辩护律师除了要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之外,可能还需要向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发问,目的是促使其他被告人陈述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或者对全案有利的事实。

3.向证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常见两种情形,一是向辩方申请的出庭的证人发问,另一是控方申请的证人发问。

4.向被害人发问。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兼有当事人和证人的双重角色,其有义务出庭作证,往往被害人的陈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而且直接的影响。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法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或者传唤被害人到庭,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被害人发问。最高法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调查规程》对被害人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

5.向侦查人员发问。2010年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首次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2012年刑诉法首次确立了侦查人员目击证人地位。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作为程序证人,也可以作为量刑事实证人出现。例如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律师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

6.向鉴定人员发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2年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出庭规则。另外,2012年刑诉法还确立了控辩双方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员发问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发问对象。

二、庭审发问的重要意义

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称,“交叉询问是人类为探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伟大发明,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装置。”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提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的重要机会,把握得当,将会产生出其不意的效果。

第一,庭审发问是法庭调查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庭审发问,以促进尽大可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第二,辩护律师通过发问,将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事实和观点展现给法庭,为接下来的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做好铺垫;

第三,通过庭审发问,可以判断和检验在案证据的真伪,合法与否。

三、庭审发问的准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辩护律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庭前发问准备工作。

第一,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在案的所有证据情况,对案情了然于胸;

第二,确定辩护方向,形成辩护思路,制定发问提纲紧紧围绕辩护方向展开;

第三,向法院申请拟出庭作证人员出庭;

第四,查找、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譬如对鉴定人(法医)发问,需要对专业的法医学知识熟悉,对土地复测鉴定人发问,需要了解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整治项目的流程、管理制度、工程实施、项目验收等,甚至细小到田间路隐蔽工程的路宽、路材、路床、软路基等知识;

第四,庭前需要制定《发问提纲》,结合辩护意见、质证意见不断完善、修正,做到每个问题层次分明、简明扼要,直击要害;

第五,庭前对被告人进行辅导,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对发问进行模拟演练。

四、庭审发问的基本方法

之所以这篇文章没有叫做庭审发问技巧,是因为笔者认为刑事辩护的艺术没有什么特殊技巧,技巧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唯有经常出庭,千锤百炼,在出庭辩护中不断的修炼自己,提升自己,才能熟能生巧,可以说没有出庭什么都无从谈起,都是纸上谈兵。笔者根据办案经验,粗浅总结一下庭审发问基本方法。

庭前制作发问提纲,结合辩护方向和观点,安排提出问题的内容,提出问题的方式,提出问题的先后顺序;

安排发问的问题顺序,分层次,循序渐进,例如针对职务侵占案件发问,可以以犯罪构成要件分层次,具体包括主体方面进行发问,客观行为方面发问;涉及到数罪的情况,以指控罪名为单位依次安排问题;

提出的问题应当是具体的,简明扼要,尽可能地让法官少动脑筋,立马能够领会发问的目的,避免令人捉摸不透发问的真正意图;

如果发问的问题包含小问题,应当将这些问题分解开来,按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依顺序逐个发问;

利用问题之间相互关系安排问题,下一个问题的内容最好是从上一个问题的答案中得出,注意问题之间相互衔接;

法庭不允许重复发问,即公诉人或者其他律师发问过的问题,不允许重复发问,但可以不断变换角度发问;

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允许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受问人,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发问方式不当,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应当立即申请审判长制止其发问;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开始发问时,不要轻易单刀直入,可以先提出一个或几个试探性问题,分析受问人能够多大程度上说出你想要的答案;

刑事法庭变幻莫测,应当具备随机应变的能力,善于取舍发问提纲的问题,不断根据庭审变化进行调整发问策略,切忌发问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问题。

五、庭审发问的实例

笔者亲办的失火案件,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申请消防大队侦查人员兼火灾事故认定两名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获得法庭准许,实际到庭参与交叉询问的只有谢飞,法庭上,辩护人曹刚、李耀辉分别对出庭证人谢飞(简称“谢”)进行交叉发问,根据庭审笔录整理至此,整个庭审发问气氛是凝重的,出庭证人的表情是尴尬紧张的,甚至有少许时间的沉默无言以对。

曹:你是否参加了2016年2月2日猪场火灾现场勘查?

谢:参加了

曹:你是否参加了2016年2月14日火灾认定说明会?

谢:是

曹:你是否向河北科技事务鉴定中心鉴定时提供了相关情况及案卷?

谢:我没有提供

曹:2016年2月2日调查这起火灾期间你是否具有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执法岗位资格?

谢:有,二级,2012年我考取的。

曹:你是否参加了本起失火案的侦查工作?

谢:是

曹:你是不是将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谢:是

曹:2016年2月2日火灾现场勘察的时候你提取了电线和棚被?

谢:是

曹:这些物证现在在哪里?

谢:消防大队

曹:这些物证是否也移送了?

谢:有,棚被只是残留物,电线没有发现熔痕,所以在消防大队封存了

曹:电线没有熔痕为什么提取?

谢:排除它

曹:排除的方法是什么?

谢:用眼睛看

曹:火灾现场勘察的时候你们是否进行了录像和摄像?

谢:是

曹:录像是否随案移送了?

谢:没有

曹:说一下没有移送的理由?

谢:没有理由

曹:火灾现场总共拍摄了多少张照片?

谢:19张

曹:你能提供一下两张方位图、概貌照五张、重点部位照十张、细目照两张吗?

(法警出示照片)

曹:请你说下这19张照片为什么没有随案移送?

谢:这些照片原来是放在卷里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在这

曹:办理火灾事故案件和失火案件是否需要装订案卷?

谢:需要

曹:为什么刚才出示这些照片没有装订的痕迹?

谢:不是没有痕迹,这是扫描件,打印出来的

曹:这是什么时间扫描的?

谢:火灾认定出完封卷以后扫描的

曹:原卷在哪里?

谢:提交到检察机关

曹:火灾时候认定结论作出以后,当事人是否提出复核申请?

谢:提出复核申请不应该向我提出

曹:复核机关是哪个机关?

谢:秦皇岛消防支队

曹:复核机关复核时是否需要调取全部证据材料?

谢:是。

3月8日消防大队委托河北科技是否司法鉴定中心起火原因进行鉴定,3月24日曹:作出鉴定结论,你清楚吗?

谢:清楚

曹:消防大队委托该中心进行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补强证据,没有任何条例说我们不能委托。

曹:有没有法条规定消防大队有权委托?

谢:没有明确规定

曹:公安部121号令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内容你是否了解?

谢:了解

曹:能说一下规定内容吗?

谢:公安机关进行火灾调查期间在痕迹上发现需要做鉴定的应该进行鉴定

曹:消防大队委托的这个鉴定是否属于23条规定的痕迹物品鉴定?

谢:不属于

曹:此次鉴定是谁批准的?

谢:当时的大队长杜栓良委托的。

曹:以什么名义委托的?

谢:具体得问他

曹:复核期间复核单位没有作出复核决定之前消防大队没有法律根据决定再次委托鉴定?

谢:没有任何条例规定可以做鉴定

曹:作为被复核的单位是否有权利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鉴定?

谢:失火案立案时间是3月8日,并不是用作复核。

曹:复核决定作出之前消防大队的火灾时候认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谢:产生

曹:法律依据在哪一条?

谢:遵照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为什么没有认定起火时间?

谢:我们写到报警时间。

曹:报警时间和起火事件是一个时间吗?

谢:是

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写明起火时间爱你,为什么没有写?

谢:在火灾说明记录里写了一个综合认定的起火时间

曹:火灾说明记录是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吗?

谢:不是结论,是说明

曹:说明记录第二页上数第六行所写的内容的科学依据在哪里?

谢:做的现场试验,试验报告在火灾卷里。

曹:实验报告是否随失火案卷移送了?

谢:没有

曹:都谁参加试验了?

谢:我和骆伟军

曹:你能描述一下试验过程吗?

谢:试验时间是2月19日

曹:说明记录的时间是2月14日,实验时间是2月19日?

谢:试验确实做了

曹: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向本案的被告人送达了?

谢:向被告人宣读了

曹:被告人是否表示申请重新鉴定?

谢:我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没有向我提出。

曹:你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据哪些规定?

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细则

曹:你是否一句了火灾现场勘察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定、火灾事故调查指南?

谢:做调查是按照这个规则的内容做的。

曹:在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中排除了六种火灾原因,按照相关规则都需要有证据排除,你排除这六种原因的证据有哪些?

谢:气象记录可以排除雷击,但是没有任何人员玩火,到现场勘查的时候没有发现电焊、切割机在猪场内,通过调取证言可以排除烟花爆竹,猪场内的炉子没有向外蔓延的痕迹,电线没有熔痕。

曹:排除烟花爆竹的证言你是通过谁的证言证实的?

谢:李健仁

李:进行侦查实验有没有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谢:大队长杜栓良批准的。

李:试验之后有没有形成书面记录?

谢:有

李:记录有没有签名?

谢:有

李:实验的起止时间有没有?

谢:有

李:参加人除了你们二人还有见证人吗?

谢:有录像

李:侦查实验的条件是什么?

谢:就是在发生火灾场地附近做的。

侦查实验室2月19日做的,说明记录是2月14日,时间是矛盾的,该侦查时间是否作为证据出示?

谢:不需要

李:委托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为火灾事故的哪方面进行补强?

谢:作为刑事案件的补强证据,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

李:委托机构是怎么找的?

谢:我不清楚,应该找杜栓良大队长

李:是否需要付费

谢:不清楚

李: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不是仅围绕起火原因的鉴定?

谢:是

李:鉴定意见的结论与你们委托事项是否一致?

谢:不相背

李: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有没有组织卢龙消防大队进行事故调查?

谢:刘立军、叶江彪

李:他们都进行了什么工作?

谢:到火灾现场组织我们开展火灾调查

李:怎么组织你们进行火灾调查的?

谢:全部参与了

李:有没有出具相关文书?

谢:没有

李:你是否清楚公安部121号令死亡一人以上应该是由市级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谢:是组织调查,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细则42条规定由我们卢龙消防大队出具相关文书。

李:作为侦查机关有没有对猪场损失的财物进行统计?

谢:对火灾损失进行过统计

李:你们以前是不是出一份《情况说明》说是没有统计?

谢:我没有印象,不是我出具的。

李:请法警出示说明?

谢:我已经不再卢龙公安消防大队了,我不清楚

李:怎么统计的,统计的东西在哪里?

谢:火灾发生当日,根据规定受损单位向我申报财产损失表,我们进行现场比对。

李:为什么该份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谢:火灾卷里有。

李:你清楚见证人李健仁和本案什么关系吗?

谢:现在是受害人,当时是火灾事故的当事人。

李:2016年2月2日向李健仁进行询问,当时是不是公安刑侦大队也在询问?

谢:这个问题我大队出具了说明

李:卷里有当天向李健仁询问的时候向李健仁出具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你能解释一下吗?

谢:这是刑警做的,不是我单位做的

还是卢龙失火案,涉及到对受灾猪场的损失物品价格鉴定问题,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向法庭申请价格鉴定人员出庭,并获得法庭准许,实际到庭参与交叉询问的只有一名价格鉴定人员刘华,辩护人李耀辉对出庭证人进行交叉发问,根据庭审笔录整理至此,以飨读者。

李:你是从什么时候从事价格认证工作的?

刘:2008年开始。

李:关于价格鉴定资格证书时候取得的?

刘:资质证上有取得日期。

李: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刘:没有期限

李:需要年检吗?

刘:需要。

李:你有没有年检考核?

刘:有。

李:你都接受过哪方面的业务培训?

刘:这个跟本案没有关系。

李:你直接回答问题就可以。

刘:我们在石家庄进行培训,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李:邢广是鉴证员有没有资格在价格认证结论书上签名?

刘:有规定可以签字。

李:2003年415号发改文文件鉴证员只能在内部文件上签名,你知道吗?

刘:你说的不是我说的这个文件,具体文件名字记不清了,该文件是可以的,是一种过渡。

李:价格认证中心有多少名有资格证的价格认证师?

刘:干活的就我一个。

李:出具鉴定书需要几名鉴定人员签名?

刘:两名

李:你们价格认证中心的主任是谁?

刘:沈立志

李:他有资质吗?

刘:没有,他是法人。

李:你们做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谁委托的?

刘:消防大队

李:有没有委托书、委托损失明细?

刘:有

李:委托书、委托的损失明细在哪?

刘:在我的卷里。

李:你单位做出鉴定结论有没有向检察机关提供委托书、委托损失明细?

刘:提供结论书

李:委托机关委托你单位鉴定的委托书和相关资料在什么地方?

刘:在我的卷里。

李:在你开庭作证前有没有接到过调取证据通知?

刘:那都是涉密的东西,不能随身携带,可以调取。

李:你们鉴定时清楚鉴定目的吗?

刘: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李:清楚价格认定的标的都是哪些物品吗?

刘:消防的委托,我们现场勘验。

李:你们什么时间进行的现场勘验?

刘:记不清了。

李:都谁到现场勘验了?

刘:鉴定人员是我和邢广,消防大队的人也去了,还有猪场的当事人。

李:你们所做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什么时候?

刘:以结论书为准。

李:价格鉴定结论书是2月18日做的,距离2月2日事发这么长时间,鉴定的标的有没有发生变化?

刘:我们询问过当事人和委托机关。

李:你们都采取了什么样的方法对现场勘验?

刘:有拍照,拍照的资料在我单位。

李:是不是对被烧物的所有物品进行了拍照?

刘:无实物的东西也就是烧没了的东西没有进行拍照。

李:对于烧没了的东西怎么进行鉴定的?

消防和当事人提供。

李:你有没有印象什么东西是烧没了?

刘:没有印象。

李:关于鉴定标的的猪的种类是怎么区分的?

刘:临产的是怀孕的,产子的是刚生完的,中猪是有重量的,小猪刚生下来的,仔猪是刚生的,现场有几个小猪。

李:猪的斤数是怎么来的?

刘:消防大队和当事人提供。

李:如果你们所做的鉴定所依据的是不真实的,那么该鉴定也是不真实的对吗?

刘:你可以问委托机关。

李:在现场是否看到了锅炉的型号等?

刘:没有,有外观尺寸,根据尺寸向商家询问的。

李:向哪个商家询问的?

刘:你可以到我单位进行查阅。

李:关于被烧的厂房,处理的被烧的猪,内墙粉刷这些费用跟案件有什么直接关系?

刘:这些鉴定师可以做的,什么关系你跟消防说。

李:这些是不是直接损失?

刘:跟消防说。

李:被烧厂房和内墙粉刷是不是重复计算?

刘:不是,被烧厂房不含内墙粉刷。

李:价格认证明细表是谁做的?

刘:我做的。

什么时间做的?

刘:当时做的

李:为什么之前没有提交而是后来起诉才提供?

刘:没有要求。

李:为什么做明细表,与价格认证结论有什么关系?

刘:这个就是结论的钱数。

李: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到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是吗?

刘:对。

作者:李耀辉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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