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嫌诈骗犯罪的首席仲裁员,开庭审案并作出裁决是否有效?法院是否应撤销该仲裁裁决?
6月21日、24日,这起少见的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在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
此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报道,湖南两家公司因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该仲裁案一方当事人得知首席仲裁员(简称“首裁”)竟然是一名涉嫌诈骗犯罪的人,遂多次要求该首裁回避,但遭拒绝。
该案也引起了国内多名法学专家的关注。多名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拒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合法理和职业伦理,有损于仲裁的信誉。
6月24日,澎湃新闻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上述仲裁案因由涉嫌犯罪的首裁参与并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服,向衡阳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衡阳中院因此举行是否撤销该裁决的听证,但未当庭作出裁判。
衡阳中院对撤销仲裁裁决案进行了两天的听证。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回避申请,有理还是恶意?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湖南天弘公司和湖南中星公司,原是开发商和建设方的关系,因为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向衡阳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料,仲裁过程中,因仲裁委秘书长坚持指定一名涉嫌诈骗犯罪的律师担任首席仲裁员,而引发了中星公司对仲裁程序的不满。在仲裁委驳回中星公司多次提出的回避申请后,仲裁庭最终作出了由该首裁参与的裁决。中星公司不服,依法向衡阳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6月24日,衡阳中院的撤裁听证现场,审判长提醒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撤裁的条件展开辩论。
澎湃新闻注意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申请撤裁的六大理由。申请撤裁一方中星公司提出的理由主要是该条第三款——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中星公司代理人称,案件中的首裁杜某在被法院认定为涉嫌诈骗犯罪之后,中星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足见仲裁的程序违法。
另一方当事人湖南天弘公司回应称,犯罪嫌疑人是提起公诉前的称呼;仲裁员因案件以外的事情涉嫌犯罪或被判有罪,并非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因此程序合法。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道正派”是聘任仲裁员首要的基本条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均认为,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信任和合意授权而行使仲裁权的一种民间解决纠纷途径。涉嫌犯罪虽不是我国仲裁法明文列举的仲裁员回避的事由,但衡阳仲裁委驳回回避申请不合法理,有损于仲裁信誉。
听证会上,中星公司代理人提到,该公司曾先后6次申请回避,但其中一次回避驳回决定的送达时间晚于《裁决书》的送达时间。“也就是说,在仲裁庭的组成问题没解决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该代理人称。对此,湖南天弘公司代理人则认为,中星公司一天之内提交好几份回避申请,发起的是恶意回避申请。
中星公司还认为,根据《仲裁法》,双方未选定首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裁。首裁在仲裁案件中地位特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裁的意见作出。但涉嫌犯罪的首裁杜某的指定,并非由衡阳仲裁委主任指定,而是由仲裁委秘书长彭峥嵘指定的。《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但中星公司多次申请,仍未看到衡阳仲裁委“主任委托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授权文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该份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法庭并未当庭质证,而是庭后出示给中星公司。该证据显示,衡阳仲裁委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授权文书。
澎湃新闻在衡阳仲裁委采访获悉,该仲裁委员会1996年8月28日成立,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办主任担任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原本与请求一并审理、裁决的反请求,因仲裁员杜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而被延期。
首裁涉嫌诈骗犯罪
在中星公司与天弘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杜某被指定为首裁,成为各方争议焦点,也使衡阳仲裁委备受关注。
中星公司为何多次申请杜某回避?杜某到底涉嫌何种犯罪?
公开资料显示,杜某是广东一名律师,在湖南衡阳仲裁委和广东佛山仲裁委均担任仲裁员。据湖南衡山县法院2018年4月8日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杜某在一起经济纠纷中涉嫌伪造证据,进行合同诈骗。
裁定书显示,广东佛山市三水县人余某起诉叶某、杨某、杜某、代某等4人,要求4人返还其300万元。其理由是,叶某作为湖南省衡山中控纸业的法定代表人,从杨某处借了800万元资金“过桥费”。作为叶某同学的余某,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随后,叶某将800万元借款及利息及时还给了杨某。但5个月后,杨某却将该笔已清偿的债权转让给杜某和代某。同时,杜某通过伪造借款期限,向担保人余某索债,并通过佛山仲裁委裁决,强制执行了余某300万元财产。
衡山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涉嫌经济犯罪,遂驳回余某的民事起诉,并于2018年5月23日,向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发出刑事案件移送函。
该函指出,相关司法鉴定已证明出借款期限系伪造填写。被告杜某在伪造证据后,又利用其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身份致仲裁委作出余某承担清债责任的裁决。杜某、杨某、代某等的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给余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衡山县法院将该案移送佛山三山公安后,后者并没有立案。但受害人余某不断在湖南多个机关单位递交材料进行信访。
“反请求”延期,理由是“首席仲裁员被公安调查”
中星公司称,正是在了解到杜某的上述情况后,其在仲裁中多次申请首裁杜某回避,但均被驳回。更令他们不能接受的是,“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厚此薄彼,明显不公”。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天弘公司于2018年5月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与中星公司的合同。2个月后,中星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当年9月,中星公司收到仲裁委称将对本请求与反请求进行并案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受理通知书。但是,2018年12月,杜某为首裁的仲裁庭下发了裁决书,仅对天弘公司的请求事项作出裁决,而对中星工作的反请求事项至今没有裁决。
法庭上,一份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延长仲裁期限申请表》的证据显示,中星公司的反请求申请被延长五个月,理由是,“1、本案重大、复杂,当事人冲突激烈;2、本案首席仲裁员被公安机关调查。”
“为什么在裁决申请人的请求时,首裁涉嫌犯罪不是问题,也拒不回避,而裁决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时,首裁被公安机关调查就成为延期理由了?”中星公司负责人表示无法理解。
6月24日,衡阳中院举行的听证质证中,相关证据披露了首裁杜某及其背后涉嫌诈骗的案件的部分情况。
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区分局的《接受案登记表》显示,2018年12月27日,衡阳市监察委通过衡纪监移字[2018]14号移交的衡阳仲裁委仲裁员杜某涉嫌诈骗犯罪等相关的问题线索,通过衡阳市公安局指定给珠晖公安分局办理。
一份衡阳中院的“律师调查令(回执)”显示,衡阳中院曾向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发出函令,要求其提供杨某合同诈骗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珠晖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17日回复称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证明材料,原因是:因该案现处于侦查取证阶段,尚未侦查终结,提供杨某的讯问材料有可能影响案件的下一步侦查;呈报对杜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呈批文书属于公安局机关内部流转文书,根据有关规定,不对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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