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权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属于事前救济的范畴。倘若行政相对人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也许便能使得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无需启动后续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程序。
一、基本案情
【案号:(2018)甘7101行初11号】
原告为甘肃兰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不服当地城管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城管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此情形下,该强拆决定书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行使其陈述申辩权。而本案中,被告城管执法局在作出强拆决定书之前,非但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还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机会,因此,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撤销涉案强拆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当。
四、案件总结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者,一定对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但是为何本案中,城管执法局似乎并不清楚相关规定呢?其实答案很明显,并非城管执法局不懂法,而是他们以为老百姓不懂法,抱着老百姓会服从的侥幸心理实施了涉案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如果本案原告并未及时提起相关法律程序,那么一旦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那么城管执法局就可以在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作为行政相对人,倘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一定要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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